畸形股權結構,分三種情形,做不同處理。
1. 第一種情形:股權結構畸形,但是未顯現出危害。措施:繼續保持,未雨綢繆,逐漸優化。
2. 第二種情形:股權結構畸形,矛盾已經顯現,但尚可協商。措施:通過良性協商,改變股權結構,或者優化公司治理,緩解畸形股權危害。 (1)通過內部股權轉讓改變股權結構。 (2)增資擴股,引入外部投資者,改變股權結構和治理態勢。 (3)通過與別的公司合并,產生新的公司,謀求良性發展。 (4)作為權宜之計,通過股東控制權放棄,解決決策困難的問題。
例如,平衡股權,其中一個股東放棄控制權,退出經營管理,承擔經營管理責任的一方,領取動態薪酬。當然,作為平衡,可以確立分紅優先權,并落實股東知情權、監督權和某些事項的否決權。
(5)通過強有力的董事會解決決策問題。
例如,平均分散股權,股東開會困難,且經常議而不決。在這種情況下,組建強有力的董事會,把多數決策權放到董事會,問題得到解決。
(6)通過管理層激勵解決經營積極性問題。
例如,平均分散股權,誰都管,誰都不管。在這種情況下,選舉或聘任管理者,加強激勵,讓他們為薪酬而不只是為股權而戰,增強積極性。如果引入股權激勵,就不單是能夠解決積極性問題,還能不斷優化股權結構——讓干活的、有貢獻的越來越增持股權,而其他股東也不吃虧。
3. 第三種情形:股權結構畸形,矛盾激化,無法良性協商。措施:還是要協商,做手術,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
(1)通過公司分立,在不關門的情況下,各自謀求發展。
(2)解散公司,各奔東西。不能相濡以沫,便相忘于江湖。
唯一不能做的,就是法庭內外,互相傷害,互相傾軋,乃至大打出手,頭破血流,甚至動用黑白兩道,你死我活,做殊死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