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在籌資、投資、資金回收和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中,由于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往往會發生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之間的一定偏離,即財務風險。按理說,風險與收益相伴而生,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對正常的財務風險本也勿須大驚小怪。但在國有企業財務結構中久存不息的“四高”現象,卻不能不令人警惕。
“一高”負債率。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負債率還是持續降低的,由1998年的64.26%下降到2003年的59.24%;但從局部和個體看,高負債現象并未緩解。據國務院國資委公布的消息,2005年上半年,169家中央企業中凈資產同比增長不足1%或下降的有69家,資本積累嚴重不足;過度負債的有52家,不少企業流動比率不足國際警戒標準(200%)。有的企業資產負債率達80%以上,還有的甚至超過100%。一旦市場銷售縮減,很難靠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維持資金運轉。
“二高”債權。合理的債權可以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獲得資本收益。而違規的、過高的或盲目的債權則容易形成壞賬,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有的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違法對外拆借,直接導致經濟損失1億元。有的企業應收賬款占用資金問題嚴重,2005年上半年中央企業應收賬款和存貨占用資金1.42萬億元,占流動資金的36%。在全部中央企業中,應收賬款和存貨占流動資金比重超過50%的有37家。
“三高”不良資產率。根據中央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2004年,181家企業申報處理各類資產損失共3177.8億元,占資產總額的4.2%,占凈資產的9.9%。其中,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損失1500.3億元,按《企業會計制度》清查出的預計損失1677.5億元。加上財政部已核準的近千億元資產損失,中央企業不良資產占總資產的5.4%。
“四高”法律訴訟。2003年僅5-12月,中央企業報送國資委請求協調的法律糾紛案件就達65起,涉及82家企業,直接涉案金額85億元,間接涉案金額250億元。有一家公司,從2002年7月到2003年7月辦結的一審案件27件,涉案金額31900萬人民幣;辦結二審案件19件,涉案金額4100萬人民幣;當年在手未結案件尚達100多件。而另一家公司,2003年發生訴訟案件竟高達1800多件。
在財務結構中出現的“四高”現象,必然構成企業很高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對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構成威脅。究其原因,固然有市場環境變化、競爭加劇、結構調整及技術進步等外部原因和歷史遺留問題,但更大程度上還是由于企業內部管理不力造成的。
一是管理混亂。采購、生產、銷售、財務、市場預測等各環節之間缺乏統籌協調配合,造成應收款項、存貨等資產損失嚴重。資本結構缺乏科學規劃,籌資綜合成本高,造成負債比重加大,財務風險增高。
二是財務決策失誤。有的企業經驗決策、“拍腦門”決策嚴重,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不進行深入市場調研和科學論證,盲目投資,形成不良資產或巨額損失。
三是財務管理人員風險意識薄弱。一直以來,國有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風險意識淡薄,較多存在該進成本不進、該攤費用不攤、該提折舊不提,人為調節利潤等問題,造成大量潛虧掛賬的現象,人為制造財務風險。有的企業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在未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了解的情況下,就盲目賒銷,造成應收賬款失控,直至成為壞賬。
四是內控機制缺失或有制度不執行。有的企業監督制度執行不嚴格,內審不健全,缺乏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財經紀律置若罔聞,財務風險極易發生。
“四高”現象成為威脅國有企業正常經營的公害,加強治理實屬必然。國有企業除要提高應對市場環境變化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能力外,更應從內部加強管理,嚴防“四高”,化解財務風險。
首先應提高財務風險意識,降低主觀人為的財務風險。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將風險防范貫穿于財務管理工作的始終,嚴肅財經紀律,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企業領導人員應加強科學決策、集體決策,擯棄經驗決策、“拍腦門”決策等主觀決策習好,降低財務決策風險。
其次應以財務為核心,形成采購、生產、銷售、財務、市場預測等各環節之間統籌協調的經營鏈條,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及時反映到財務上來,發揮財務的風險預警作用。
第三應合理確定資本結構,控制債務規模。負債經營固然可以使企業迅速籌集資金,增強經濟實力,提高權益資本收益水平,但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更大的風險和破產的危機。因此,企業舉債規模一定要限制在可控范圍之內,力避“雞飛蛋打”的結局。
第四應未雨綢繆,可考慮建立類似財務風險基金的應對機制,以備不時之需。也可把已經造成的損失分批計入經營成本,盡量降低其對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在財務風險面前,決不可逞匹夫之勇,做“拼命三郎”或一介賭夫,落得個血本無歸的下場!
財務風險防“四高”
- 本文分類:財務稅收
- 本文標簽:企業財務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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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3-12-09 23: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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