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23 號)明確,營改增納稅人可以使用的發票種類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國稅機關發放的卷式普通發票。
營改增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2、納稅人如何區分使用各類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通用機打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主要是供未達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
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使用冠名發票。
3、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有什么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功能,僅一般納稅人可以領用、開具,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才能抵扣;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抵扣功能,納稅人的應稅行為均可以開具。
4、納稅人收到的電子發票可以打印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的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5、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抵扣?抵扣是否有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發票申報抵扣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網上認證;
(2)通過自助辦稅終端掃描認證;
(3)大廳前臺認證;
(4)納稅信用等級A級納稅人和B級納稅人,可直接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確認申報抵扣進項發票;
(5)5至7月期間,對5月1日起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A級納稅人方式確認抵扣進項發票。
6、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是自開票之日起180日內進行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信用A級、B級是不需要進行發票掃描認證的,對于未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認定的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這樣規定的:
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7月期間不需要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自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相關規定。
不需要進行發票認證的,抵扣時限的規定是:按月申報納稅人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申報納稅人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逾期不得抵扣。
7、認證通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月忘記申報抵扣了,本月還可以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除了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第二條的客觀原因以外,未按照規定申報期限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繼續申報抵扣。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8、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未認證抵扣如何處理?
如果出現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未認證抵扣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需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相符后可繼續用于抵扣。
9、增值稅稅控發票如何領用和開具?
增值稅稅控發票,需要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發票,納稅人需要向符合資質的稅控服務公司購買稅控設備,經稅務部門發行后,通過稅控設備在線開具稅控發票,所有發票信息通過網絡自動上傳至稅務機關,進行全國聯網。需要領用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
10、哪些營改增納稅人應推行增值稅發票稅控裝置?
營改增納稅人推行增值稅發票稅控裝置的范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11、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開具哪些稅率?
系統支持填開稅率為17%,13%,11%,6%,5%,4%,3%,1.5%,0%和“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企業應自覺根據當前的增值稅政策填開發票,所選稅率應符合國稅局要求,以免造成開具的發票無效。
12、開具發票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次開具發票前必須先對打印位置進行調整,在發票填開界面先打印一張空白A4紙進行打印測試,與空白發票比對位置,若位置不合適,可對打印機位置進行反復調試,不得使用正式紙質發票測試。
每月征期內無論上月有沒有開具發票請務必進行遠程清卡操作,若征期內未進行遠程清卡或遠程清卡未成功,金稅盤會自動鎖死不能再進行開票等操作。
13、關于國地稅發票銜接的期限規定?
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特殊情況”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如醫院、博物館等)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后,方可領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
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4、營改增后,因故需要營業稅發票沖紅,怎么辦?
紅沖業務屬于營改增之前的業務,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沖銷營改增以后產生的銷售額,可以向原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15、哪些納稅人可以申請代開專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6、由哪個機關代開專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因此,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國稅機關可以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異地代開業務,而且代開金額為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7、不得由受托代開單位代開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申請代開帶有抵扣功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申請代開貨物、勞務和應稅行為屬于免稅范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申請代開金額超過十萬元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臨時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申請辦理差額征稅代開發票業務。
18、營改增試點,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逾期認證的發票;
沒有按規定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扣稅憑證;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取得的發票;
不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資料不全的完稅憑證;
超過稽核對比期限的發票;
未按期申報抵扣的發票;
明文規定不可以抵扣的發票;
非正常損失購進的增值稅發票;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抵扣聯交叉稽核比對沒有返回比對結果或比對不符的發票;
營改增前發生的貨物、服務、不動產采購業務的發票;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9、匯總納稅金融機構如何用票?
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適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0、對于簡易征收項目,一般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從實體的角度講,增值稅簡易征收是一種特殊的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本身并不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本身就是考慮納稅人的特殊情況而給予的具有“優惠性質”的安排,并沒有禁止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票(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選擇代開),除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從程序的角度講,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直都有簡易計稅開具專用發票的欄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發布了新的《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其中也列示了簡易計稅取得的進項稅額欄次。
所以,針對簡易計稅項目,不管是營改增前,還是營改增后,只要財稅部門沒有明確禁止,都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21、差額征稅情形下如何開票?
23號公告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財稅〔2016〕36號附件2專門列舉了以下差額征稅項目不能全額開具專用發票: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差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2、關于不動產及相關建筑服務發票備注信息的規定?
23號公告要求涉及不動產及相關建筑服務,開具發票時錄入相應的備注信息
(1)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3、不動產辦過戶發票用第幾聯?
根據《關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90號),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24、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代開發票相關政策規定有哪些?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的余額預繳稅款后,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請代開的,申請代開差額前的累計金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稅款。若超過,國稅部門應按照扣除相應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預繳稅款后,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其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提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國稅部門留存復印件備查。
國稅部門為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代開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5、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預收款如何開具發票?
部分省市發布的政策操作指引支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2016年5月1日以后,為保證不影響購房者正常業務辦理,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收回原發票,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但是,該規定,與房地產企業的預繳制度存在一定的沖突, 山東國稅發布了《山東國稅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六)》規定: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在發票備注欄單獨備注“預收款”。
本文作者劉天永為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博士,資深稅務律師,CPA,CCTA。兼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律協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