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置交易”(inversion transaction)是指美國企業利用與非美國企業做并購交易而將并購后集團總部置于美國境外,通常為稅率較低且對海外所得免稅的國家。美國企業一般需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與州所得稅合計超過40%的稅率,而且美國為全球所得征稅的國家,美國境外子公司的利潤最終也須向美國稅局申報納稅。上述的倒置交易如果成功,集團總部會被移到英國(Astra Zeneca與Shire在英國)或愛爾蘭(Allergan在愛爾蘭)。英國企業所得稅 名目稅率為20%,愛爾蘭企業所得稅名目稅率為12.5%,在特定條件滿足的情況下,英國與愛爾蘭均可豁免企業的海外所得。美國國會在2004 年為了預防美國企業出走訂定了反倒置交易法規。在反倒置交易法規下,如美國企業原股東或合伙人因并購取得境外公司80%以上的股權,則收購美國企業的境外公司將會被視為美國公司而須在美國申報納稅。
然而自從反倒置交易法規立法以來,美國企業出走反而愈演愈烈,各式各樣的倒置交易層出不窮,五花八門,主要因為當時的反倒置法規仍有相當多的漏洞讓有心者能找出避開反倒置交易法規的方法,例如先將美國并購標的公司做“瘦身”處理或將境外收購公司做“增重”處理,來達到美國標的公司原股東換得股權小于80%的目的。美國國稅局有鑒于此,在近兩年來發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函,更在四月初發布了新反倒置法規施行細則來進一步防堵這些規避反倒置交易法規的行為。另外美國國會醞釀修改反倒置法規,將80%的門檻降至50%。
雖然很難想象會有美國企業特意與中國企業合并來避美國稅,但反倒置交易法規依然會對中美企業間的并購交易適用,因此如果中國企業或私募基金想要去美國收購公司,不得不注意這些反倒置交易法規對并購交易的影響。
筆者常見的交易架構如下:
(1)中國上市公司以現金收購美國公司股權,這種交易一般來說不會觸及反倒置交易法規。
(2)中國非上市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來收購美國公司股權,這種交易有可能觸及反倒置交易法規,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中國公司會有被雙重征稅的可能,即在中國及美國均須交稅且可能不能互相抵扣。
(3)中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東設立開曼群島公司(Cayman Islands Company),并將中國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以投資的方式移轉至開曼公司,換取開曼公司股權,后續開曼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來收購美國標的公司的股權。在此交易架構下,開曼公司可選擇在美國或香港上市,但此種交易可能觸及反倒置交易法規,導致開曼公司在美國稅法下被視為美國公司而有申報及納稅的義務。另外,也須注意移轉中國公司股權時,所可能產生的中國稅。
(4)在中國經營但在開曼群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現金收購美國標的公司股權。在此種交易構架下,目標可能是讓美國標的公司在美國上市。在這個情況下,違反倒置交易法規的可能性較低。
(5)在中國經營但在開曼群島設立的私募基金新設立開曼公司并以現金投資開曼公司,后續開曼公司以現金收購美國標的公司股權。另一可能是開曼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收購美國標的公司的股權。在此種交易架構下,目標可能是讓開曼公司在美國或者香港上市,但若美國標的公司原股東或管理經營團隊取得部分開曼公司股權或激勵方案下發給的認股權,將有可能觸及反倒置交易法規而導致開曼公司在美國稅法下被視為美國公司。
(6)在中國經營但在開曼群島設立的私募基金新設立開曼公司并以現金投資開曼公司,后續開曼公司以現金新設立美國公司并以美國公司的現金來收購美國標的公司的資產。在此種交易構架下,目標可能是讓美國新設公司在美國上市,另一可能是以開曼公司為上市主體在美國或香港上市。若以美國新設公司為上市主體,美國標的公司原股東或管理經營團隊在交易中所拿到的任何股權均為美國新設公司的股權,則違反反倒置交易法規的可能性較低。然而,未來若以開曼公司為上市主體且美國標的公司原股東或管理經營團隊在交易中取得部分開曼公司股權,或激勵方案下發給的認股權,將有可能觸及反倒置法規而導致開曼公司在美國稅法下被視為美國公司。
以上的交易若以借款融資的方式取得現金來收購美國標的公司股權,并欲以美國標的公司的現金流來償還借款,尚須注意在美國產生的利息費用能否抵扣的問題,而美國標的公司若有境外子公司,在交易后中國公司或開曼公司想以借款的方式來取得美國境外子公司的現金,也可能遭美國國稅局要求美國公司對此借款繳稅。
美國反倒置法規十分繁復,在美國輿論及政壇一致撻伐美國企業出走的聲浪下,未來相關法規只會愈來愈嚴格。另外在今年四月初新出臺的法規還有關聯企業融資交易法規,主要目的也是要限制關聯企業利用融資交易來降低在美國的應稅所得。
當然,在美國收購重組時除了考慮美國稅務問題, 如果美國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公司, 還要考慮中國稅務問題, 尤其是間接轉讓中國公司時的中國稅務問題。至于收購重組過程中的中國稅務問題,是另一個復雜的話題,在此不過多贅述。
根據湯森路透和投資中國定期更新的數據,2016年第一季度中國大陸企業海外并購交易數量為115宗,交易金額達到826億美元,已超過以往任何年度交易總金額。2015年全年中國大陸企業海外并購交易數量為346宗,較上一年增長41%,交易金額達到551億美元,繼續創歷史新高。
就投資目的地而言,歐美等成熟市場仍然是中國大陸企業海外并購的最重要目的地,這兩個市場尤其符合中國民營企業的投資需求。美國在2016年第一季度吸引了41宗來自中國企業的并購交易,涉及金額達252億美元。
筆者建議準備去美國并購或收購美國企業之前,應與有豐富美國企業并購經驗并具美國稅務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或律師咨詢,以免誤觸美國稅法反倒置交易法規或其他反避稅規定。千萬不要等到交易完成后,再來檢視潛在的風險,若不在交易之前預先做好稅務籌劃,交易之后將可能來不及挽救,除了須面對美國國稅局查核的風險,尚須面臨財務報表及相關披露文件上應允當表達稅務風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