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面臨補稅和罰款時,稽查應對措施不是圍繞本公司進行,而是抓住某一問題的要害,通過另一相關公司來間接挽回補稅的損失,并且直接避免了本公司按偷稅進行處罰。這一應對策略屬于稅收籌劃領域的“圍魏救趙”。
稅務稽查應對,是納稅人稅收籌劃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人有必要對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處罰決定的正確性進行論證。對于稅務機關做出的補稅決定,應當審查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稅法是否準確,并搜集和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證據或者依據,盡可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
對于處罰決定,納稅人應當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以及處罰的適當性進行審查,對不應當處罰或者重復處罰的事項要據理力爭,對于必須接受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積極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改正錯誤,減少或者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并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論證稽查結果的行為應當盡可能在稅務機關作出正式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之前進行,從而避免進入復議或者訴訟程序。對于已經生效的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納稅人也應當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并陳述理由,讓稅務機關撤回原來的決定,并重新作出對納稅人較為有利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
基本案例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市。甲公司生產的產品大約有80%銷售給乙公司,20%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其他單位。2006年度,甲公司全部銷售收入為16000萬元,其中,銷售給乙公司產品4000噸,實現銷售收入12000萬元,銷售給其他單位產品1000噸,實現銷售收入4000萬元。當年甲公司申報虧損1000萬元。
2007年6月,主管稅務機關對甲公司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后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銷售關系屬于關聯交易,且銷售價格明顯偏低。
《征管法》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調整方法包括:①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②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上述第①種方法核定甲公司銷售給乙公司應取得的銷售收入為16000萬元(4000?000?000),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00萬元(16000-12000),應補繳企業所得稅990萬元[(4000-1000)?3%]。同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甲公司200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屬于虛假申報,該行為屬于偷稅行為,至少應當處以0.5倍罰款,即495萬元(990?.5),如果構成偷稅罪,還要移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稽查應對
在稅務機關作為處理和處罰決定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咨詢了稅收專家,尋求應對措施。
稅收專家認為,要想減少甲公司的損失,必須圍繞乙公司做文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相應調整問題的批復》規定,關聯企業之間調增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應避免雙重征稅,對關聯企業一方作出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調整,應允許其關聯企業作相應調整。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規定,對企業轉讓定價調整的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涉及其境內、外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需相應調整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逐級上報稅務機關審核。
經調查,乙公司2006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000萬元,購進甲公司產品的90%已經結轉成本。根據上述避免重復征稅的規定,乙公司購進甲公司產品的計稅成本應當確定為16000萬元,當年應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600萬元[(16000-1200)?0%],并申請退還多繳的企業所得稅1188萬元(3600?3%)。
根據上述情況,甲公司和乙公司及時采取了以下兩條應對措施:①向甲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補繳企業所得稅990萬元。同時向甲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關聯交易在總體上并沒有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后果(1188>990),因此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②根據相關文件的規定,將乙公司需進行相應調整的依據、內容、期限、具體計算及退稅申請等,書面上報乙公司主管稅務機關。
處理結果
甲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甲公司提出的意見,對甲公司是否構成偷稅重新進行了認真地調查研究,最終確定甲公司行為屬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而不屬于偷稅,按照《征管法》的相關規定,應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實際罰款2萬元)。乙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并報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同意退還乙公司2006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1188萬元。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了正確的應對措施,從而避免了至少1681萬元(1188+495-2)的損失。
籌劃點評
公元前354年,魏惠王派大將龐涓前去攻打趙國都城邯鄲,趙王急難中只好求救于齊國。齊威王應允,令田忌為將,并起用孫臏為軍師領兵出發。田忌想直逼趙國邯鄲,孫臏制止說:解亂絲結繩,不可以握拳去打,排解爭斗,不能參與搏擊,平息糾紛要抓住要害,乘虛取勢,雙方因受到制約才能自然分開。現在魏國精兵傾國而出,若我直攻魏國。那龐涓必回師解救,這樣一來,邯鄲之圍定會自解。我們再于中途伏擊龐涓歸路,其軍必敗。田忌依計而行,取得成功。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圍魏救趙”之計。
在本案例中,當甲公司面臨補稅和罰款時,稽查應對措施不是圍繞甲公司進行,而是抓住關聯交易這一問題的要害,通過乙公司申請“避免重復征稅”,來間接挽回補稅的損失,并且直接避免了甲公司按偷稅進行處罰。這一應對策略屬于稅收籌劃領域的“圍魏救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