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有貿易及市場活動以來,企業對于納稅籌劃就從來沒有放棄過。增值稅納稅籌劃按照增值稅政策設計方式分解為:交易行為的納稅籌劃、納稅人身份納稅籌劃、經營方式籌劃等。
企業具有內在利益尋求的沖動,按照國家稅收政策和法規的要求,合理計劃 自身的業務和組織結構,通過交易活動和經營結構的調整,對稅收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降低整體稅收負擔,取得正當的納稅籌劃收益(tax benefit)。
然而,對于納稅籌劃(Tax planning)目前理論界實際上還沒有達成一個共識。其中很多人認為合法避稅(legal avoidance)或正當避稅(legitimate avoidance)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理論依據。
其實,真正的納稅籌劃是一個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很高的活動,必須要求遵循一些關鍵原則及方法,并合理把握這些原則及方法,防止納稅籌劃轉化成為偷稅或逃稅行為,那就是違法了。
增值稅納稅籌劃設計依據
中國目前的稅收政策按照不同分類標準可以分解為: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特定目的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筵席稅、屠宰稅等)。其中,增值稅按照其對法定扣除額里面是否包括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又分為三種方式:
● 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納稅期內購置的用于生產經營的應稅產品的全部固定資產價款在
納稅期內一次全部扣除之后納稅,實際上是對國民收入中用于消費資料的部分進行課稅,最能夠體現增值稅征稅的計稅原理,有利于鼓勵投資,加速技術更新和進步,西方國家一般采用這種方法。
● 收入型增值稅,不允許將當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價款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許扣除納稅期內計入產品價值的固定資產折舊部分之后納稅,課稅對象僅相當于國民收入額。
● 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任何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生產資料中屬于流動資產的價值之后納稅,對企業而言,允許計入扣除額的生產資料價值中不包括任何固定資產價值的因素,實則為就社會而言的以國民生產總值作為課稅對象。這種方式對于資本有機構成比較低的行業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納稅人有利,一般經濟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會選擇這種方式。
因此,針對增值稅的上述分類及特點,在具體設計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案或計劃中就要考慮上述類型的差別,便于我們能夠選擇和設計更好的納稅籌劃方案。
增值稅納稅籌劃按照增值稅政策設計方式分解為交易行為的納稅籌劃、納稅人身份納稅籌劃、經營方式籌劃等,還有其他的籌劃方式,限于篇幅,我們不一一展開討論。重點就上述三個方面做一些探討。
交易行為的納稅籌劃
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由于涉及面廣,行業也比較復雜,各種交易行為錯綜復雜。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不完全的單一從事一項經濟活動(增值稅應稅活動),經濟活動具有很強的復雜性。
從中國目前的稅收政策體系而言,將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等行為作為營業稅的課稅對象。這樣就出現了同一經濟活動可能又有適用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又有適用于營業稅的應稅項目。由于營業稅和增值稅之間的差異,就產生了納稅籌劃的空間和機會。
1.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即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既發生銷售貨物又發生應稅勞務。
按照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話,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從高適用稅率。
這種方式比較普遍,現在的公司運營一般都會涉及到諸多業務,這些業務所適用的稅率是不同的,如果公司在經營這些業務中不能夠清晰的進行業務核算,稅務機關可能就會按照從高定稅,實際上也是一種懲罰性的納稅。
2.混合銷售行為。
有些企業在進行經營活動過程中,一方面又在進行貨物銷售,另外一方面又在提供勞務服務,比如建筑裝修行業的包工包料,有些大型設備制造行業的負責安裝及維護的銷售行為,都屬于這種情況。
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銷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或個體單位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按照這樣的規定,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經濟組織或形式來進行銷售或提供勞務,就能夠避免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認同為銷售貨物,可以獲得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率差異。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該行為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活動或提供應稅勞務本身并無直接的關系或從屬關系。
這種情況也需要對銷售貨物和兼營非應稅勞務進行明確的核算,能夠嚴格區分,才能夠達到適用不同稅率的要求。而且,這種情況的納稅籌劃需要深入到業務流程設計領域,并針對業務流程所涉及到的財務核算進行嚴格區分,才能夠達到稅務機關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有個案例為:
某公司為紙業制造公司,由于產品特性,物流成本在整個產品成本中占的比例比較大,原來產品報價都是按照包含運輸成本來計算的,這樣公司的產品報價比較高,缺乏市場競爭能力。
顯然,要降低公司的產品成本,可以采取產品銷售和物流運輸分別報價。
籌劃的方案是,通過成立一個物流公司來降低稅負。
如此,制造公司就作為產品銷售繳納增值稅,而物流公司則收取運輸費用,按照營業稅來征收。通過該種方式就大幅度降低產品成本,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也得到提升。
該種方式就是通過不同業務類別的分離,并通過法人組織結構的調整實現了納稅籌劃,這種方式在現代商業活動比較普遍,也比較通用。
上述幾種方式既涉及到交易行為的納稅籌劃,也涉及到經營方式的納稅籌劃,往往在具體進行納稅籌劃方案設計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諸多因素,才能夠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另外還有一種增值稅納稅籌劃的方式就是納稅人資格調整的方式,也能夠達到降低增值稅納稅成本的目的。
納稅人資格納稅籌劃
由于不同的納稅人資格認定具有不同的計稅方式,由于計稅方式的不同,就具有不同的增值稅稅收負擔,這樣通過對納稅人資格的認定或調整就能夠有效的降低總體稅負,實現節稅的目的。如表一。
一般而言,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標準是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標準來進行增值稅計算,和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有明顯的不同。而一般納稅人是按照生產制造的各個增值環節來進行計算,只就生產制造各個環節的增值部分進行課稅。
因此,在實際計算稅收負擔的時候,兩者之間就有一定的差額,如果企業規模大,生產銷售的規模達到一定狀態,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方式來進行課稅,就會增加企業的負擔,增加稅務成本。如此,若通過身份的轉變,就能夠有效的降低稅收負擔。
舉例:
某公司為剛創立的小型公司,稅法適用于增值稅,由于公司過去是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的是按照銷售收入的6%納稅,公司一年收入為10萬元,增值稅則為100000×6%=6000(元)。
后來,由于公司業務的增長,達到了一年收入為100萬的規模。
此時,如果再按照原來的方式,則一年的增值稅為100萬×6%=60000,可見稅負也會隨之增長10倍。
但如果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方式來進行稅務繳納的話,稅負就會截然不同。
假設公司的實際增值額為10萬,那么增值稅就應為10萬×6%=6000,實際稅負并未放大,顯然可以實現良好的納稅籌劃效果。
所以總而言之,納稅籌劃是一個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企業在實際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需要組建一支經驗和能力都符合要求的專業隊伍,并且在納稅籌劃過程中,需要將所有的稅務籌劃延伸到業務流程中,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良好的納稅籌劃的目標及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