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協議”指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當公司無控股股東,也沒有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可以和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保證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
【新三板案例】
根據廈門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佳創科技”)的公開轉讓說明書,截至公開轉讓說明書簽署之日,岱朝暉持有28.75%的股份,陳建杰持有9.75%的股份,關光周持有8.13%的股份,王金城持有8.13%的股份,顏財濱持有6.72%的股份,關光齊持有6.25%的股份,顏蓉蓉持有5.50%的股份,其他12位股東共計持有26.77%的股份,任何單個股東持有的股份均未超過總股本的30%,均無法決定董事會多數席位,均不能單獨對佳創科技的決策形成決定性影響。因此理論上佳創科技無控股股東。為了實現維持對佳創科技的共同控制,保證控制權的穩定性和重大決策的一致性,岱朝暉、陳建杰、關光周、王金城和顏蓉蓉五人于2014年10月26日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
新三板已經有不少企業認識到控制權的問題并開始采取措施。就如上例的佳創科技,控股股東雖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他通過和其他四位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掌握佳創科技的60.26%股份,從而保證對公司的控股權。
定向增發
方法“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對于控股比例較低的大股東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公司的控制力。而且當公司估值尚處于較低位置時,大股東此時采取定向增發能獲得更多的股份,從未來減持的角度考慮也更為有利。對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過巧妙地運用定向增發,一方面實現對外融資功能,一方面保證大股東對企業的控股權。
【新三板案例】
新疆陽光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光電通”)通過定向增發發行200萬股,發行對象為陽光電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章健。發行前,章健持有480萬股,占比48.00%;發行后,章健持有680萬股,占比56.67%。通過此次定向增發,章健進一步增加其持股比例并且超過了公司總股本的50%,從而加強其對陽光電通的控制力。
智華信總股本為600萬,任雪松、徐芳夫妻二人持有公司570萬股(95.1%股權),公司計劃融資840萬元。如果按照直接融資,按公司最終7元/股的定增價格,融資840萬元需定增120萬股,定增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權稀釋為79.16%。但是如果可以巧妙地運用定向增發,透過以下的改進方面,則可以同時實現對外融資功能以及保證大股東對企業的控股權。夫妻二人以1元價格向自己定增350萬股,將公司股本擴充至950萬股,此時二人持有公司股權變為96.84%。隨后再以7元/股價格定增120萬股融資840萬元,采用此改進方案,公司在完成融資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權變為為85.98%。
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如何通過資產重組保證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舉例來說,當大股東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權較低時,可以與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可以對B公司發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東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時也是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么大股東便增強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
【新三板案例】
貴州安凱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凱達”)以定向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安凱達石灰公司600噸/日活性石灰回轉窯
BOT項目經營權及相關配套固定資產、債權和債務。本次發行股票前,安凱達實際控制人為葛洪,持有1530萬股,占比51%。本次發行完成后,安凱達石灰公司持有安凱達4000萬股,占總股本的57.14%,成為安凱達第一大股東。由于安凱達實際控制人葛洪持有安凱達石灰公司60%的股權。因此本次資產重組后,葛洪仍為安凱達的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地持有安凱達79%的股份。
管理層收購(MBO)
“管理層收購”指公司的管理者與經理層利用所融資本對公司股份的購買,以實現對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的改變,實現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身份主導重組公司,進而獲得產權預期收益的一種收購行為。管理層收購可以激勵內部人員積極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業經營狀況。
【新三板案例】
上海帝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帝聯科技”)在2012年12月實施管理層收購(MB0)。北京電信通將其持有的帝聯科技1800萬股份全部轉讓給峂捷科技,帝聯科技實際控制人由楊學平、陳玉茹變更為康凱。變更前,康凱為帝聯科技的總經理,變更后職位未變。變更后,帝聯科技實現管理層與所有者的統一,產生了良好的激勵效果。
MBO完成后,帝聯科技管理層在 2013 年底制定了公司發展規劃:以 CDN 全內容加速產品為帝聯的拳頭產品,持續擴大其業務規模。
修訂公司章程
“修訂公司章程”指大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增加外部競爭者收購難度和時間成本,進而確保自身的實際控制權。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的界定增加“連續持股時間需要達到12個月以上才有提案權和投票權”等限制,限制新增股東的提案權與投票權,從而減低敵意收購的風險。
【新三板案例】
無錫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常欣科技”)于2014年12月9日修改公司章程,在原來章程中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內容“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常欣科技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限制公司的高層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來保證公司的股份不會因為高層人員的人事調動在短時間內發生劇烈的變化,這有利于穩定控股股東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雙層股權結構
“雙層股權結構”主要適用于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一些境外市場。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可以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因而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采用“同股同權”這種股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從而使其他機構投資和投資者更難掌管公司決策權。
例如,當企業上市后,可以將股票分為A、B兩類,向外部投資人公開發行A類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管理階層手上的B類股卻能投10票。這種股權結構可以讓管理層放心大膽地出擊,不用擔心會被辭退或面臨敵意收購。因為,即使持有約三分之一B類股的創辦人以及重要內部人就算失去多數股權,也能持續掌控公司的命運。
如果要推行雙層股權結構,應該選擇合適對象先行試點。新三板創新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多,且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或高凈值的個人投資者,這些投資者與公司創始人的博弈能力較強,在某種程度上更接近推行雙層股權結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