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財稅部在2006年先后下發了兩個文件《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和《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從幾個方面強化了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有效地堵住了新辦企業的稅法漏洞。
部分納稅籌劃人員對上述兩個文件研究不夠深入,打稅法的“擦邊球”,結果企業付出了不菲的“稅務顧問費”,得到的是“偷稅不成反賠上滯納金和罰款”。
下面,筆者結合兩個納稅籌劃案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分析一下所謂的“新辦企業”不符合“稅法的新辦企業”條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案例。
案例一
摩天建筑公司共有職工200人,其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12人,管理人員8人,其余為建筑工人。2007年,該公司實現建筑業收入5000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
在納稅籌劃前,該公司2007年應負擔的相關稅費為330萬元,其中
(1)、營業稅:5000×3%=150萬元。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150×(7%+3%)=15萬元。
(3)、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
納稅籌劃方案:根據《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本例摩天建筑公司的股東可投資新辦甲公司和乙公司,然后將管理人員和軍隊轉業干部轉移至甲公司,將其余180名建筑工人轉移至乙公司。甲公司可專門從事建筑業總包業務,然后將施工勞務分包給乙公司,施工技術、施工材料由甲公司負責提供。
仍然以2007年度數據測算,假設2007年甲公司取得建筑業總包收入5000萬元,其中分包給乙公司1000萬元(施工勞務部分),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按此方案實施后的稅收負擔為:
1、甲公司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比例達到60%,因此,可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乙公司的稅費負擔為66萬元,其中(1)、營業稅:1000×3%=30萬元。(依據《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