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來最火的職業就是“直播帶貨”。
直播帶貨通過一些互聯網平臺,使用直播技術進行近距離商品展示、咨詢答復、導購的新型服務方式,或由店鋪自己開設直播間,或由職業主播集合進行推介形式成為當下被大眾關注的“焦點”。
直播帶貨作為快速財富積累的一種“精神鴉片”已經燃燒在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階層、不同的人物......
過去點擊微信朋友圈,基本都是暢談學習和分享生活感受,現在85%都是推銷貨物,此現象不知道是喜還是憂!
各大網絡毫不吝嗇大幅為一些妖艷的直播帶貨的“美人兒”們搖旗吶喊,令人最直接感受到的是:
快速致富,
快速成名。
薇婭直播賣火箭以4000萬價格秒拍、“央視男團主播”帶貨3小時賣了5個億,董明珠“牽手”二驢井元林銷量直達3.1億......
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直播電商行業的市場規模將接近萬億元。
直播帶貨蝴蝶效應在媒體的渲染下,帶動了整個產業鏈系統巨大的連鎖反應和拉動了諸多新職業的派生。
數據顯示, 2017年,中國網絡營銷年度市場規模為3828.7億元,同比增長率為31.9%。預計至2020年整體規模有望突破7000億元。
2017-2020年三個市場的復合增長率預計分別為21.3%、 25.7%、 14.9%。
電商主要集中在廣州,但是我們根據相關報道,全國稅負率分析,稅負率差異化還是很大的。
對于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寧夏、新疆、西藏稅負率反而高于中國貿易中心的廣東。
由此,我們看到神秘的直播帶貨“網紅的游戲規則”中,其實掩藏許多稅收混沌的現象,而這種現象在產業鏈發展過程中稅收風險也隨之存在著定數和變數,并在平臺商業化發展軌跡中有規律可循,所有參與者稍不留神就會適得其反,在稅收監控體系追蹤檢測中連帶出許多的納稅義務和風險。
分析如下:
一、網絡模特稅收法則
淘寶網成立7年,注冊用戶達到3.7億,2010年推出的“淘女郎平臺”重點項目,促進了商家對網絡模特的需求急速攀升。阿里一年一屆的淘女郎大賽中不斷推陳出新,衍生出一個又一個的各顯“春色”的模特女郎。網絡商家可以按照自己貨物定制和選擇自己心儀的女郎。
據相關報道:“2012年8月淘女郎總產值達11億元,注冊模特有近3.5萬名,人均收入高達 3.1萬元,而頭部淘女郎日收入更是達到了5萬元左右。”
為了獲得其榮譽,一些女模穿的越來越少,輕紗裹體擺出嫵媚姿態向人們展示著身體與貨物疊加出的“魅力”。
網絡模特兒作為一種新興職業,國家對其確定納稅義務與監控管理主要體現以下幾點:
對于網絡模特兒稅務稽查分析的原理,首先是界定網絡模特與平臺和電商的關系
一是、如果是企業固定員工,那么對其收入就屬于工資范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為此模特兒繳納社保。
徐箐提示稅務證據鏈:與模特兒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每月領取報酬合法有效的證據(工資憑據);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憑據、員工銀行賬戶資金比對。
二是、如果與企業簽訂的僅是臨時契約合同(即:有貨需要網拍才來)。那么這種關系就屬于臨時勞務行為,支付報酬單位就需要在支付勞務費用的時候要求對方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發票。模特兒也要自動到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及相關稅收的納稅申報或委托費用支付方代扣代繳。
稅務稽查證據鏈:支付費用方必須在模特提供合法有效票據前提下,其費用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反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整處理。由于屬于臨時契約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三是、如果模特的圖片被某些雜志或者媒體采用,模特取得對方支付肖像權所得的時候,需要按照“特許權使用”主動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或者委托代扣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各方式:
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如果是境外模特,起計算個人所得稅方法就會不一樣。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其中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綜合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按月換算。
二、網絡主播稅收法則
網絡主播活躍度高于模特兒,其業務運作是企業將平臺提供非雇員主播使用,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收到打賞之后,平臺從打賞中按照約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作為傭金,剩下的部分支付給個人主播。
對于這種所得,如果主播是個人行為,取得所得就需要按照勞務報酬申報繳納3%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稅收(附加稅、教育費附加)。
對此環節,稅務稽查的重點在于根據平臺相關證據鏈確定其納稅義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媒體平臺稅收法則
由于網紅帶貨為所有人都似乎創造了“發財”的機會,“2010年開始一些大的門戶微博開始相互進行實力間的博弈,最突出的應該是新浪微博的崛起。”
據統計,“2012年新浪微博用戶總數達到了 5.03 億,全年增長率為 73%。加之開放的內容模式、轉評贊的互動方式、熱點話題的推薦機制,讓微博成為了淘女郎晉升網紅并實現帶貨的理想渠道。”
例如:
模特們和商家為了打響知名度和樹立時尚達人的形象,就會在具有影響力的平臺中發布自己精心設計的美圖,然后通過各種話題和故能玄虛促動營銷。
例如:每年的雙十一,據報道:“阿里高管蔣凡鬧出緋聞的張大奕2017年雙十一 當天,銷售額突破1.7億元人民幣。2019年4月,張大奕的母公司如涵控股,在美國納斯達克掛牌上市,開盤市值突破10億美元,張大奕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敲鐘的中國網紅。”
網絡平臺發揮的作用快速積累大量粉絲之后,帶動粉絲的電商就在自己的淘寶店下單、實現銷售變現。
這樣一個媒體運營鏈涉及稅收行為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如果平臺向直播帶貨單位(人)收取了“坑位費”,對此收入相當是平臺租賃,對其取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照租賃行為申報繳納增值稅以及相關稅收。
二是、如果平臺為其提供宣傳,即:廣告代理業務,需要按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以及相關稅收。
三是、如果個人通過網絡平臺功能,以收購貨幣游戲人的虛擬貨幣,然后再加價通過平臺向其它虛擬貨幣玩家出售,此時從網絡取得的收入,在稅務稽查中就認定為屬”財產轉讓所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通過知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的規定道,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徐箐提示: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并按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平臺從個人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費,也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注意:“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徐箐提示稅收證據鏈
平臺在代扣相關稅收的時候,應該同時提供個人虛擬貨幣業務財產原值憑證,否則將核定其財產原值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收;平臺相關合同。
四、帶貨場地與試用品稅收法則
直播帶貨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場地;二是貨物。
這兩個環節的稅收稅收一個是按照租賃確定納稅,一個是視同銷售,按照稅法規定確定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進行申報。
徐箐提示稅務稽查證據鏈:重點在網絡電子合同以及銀行資金和相關票據。
五、平臺背后的貨物交易。
生產廠家依靠網紅帶貨,只是提供的信息和產品樣品,從銷售鏈看其實還是賣家與買家貨物交易,只不過是通過第三方平臺實現信息對接而已。
這種方式最大的優勢就是對于廠家來講,減少了許多市場營銷成本和產品積壓的問題。
廠家通過網紅模特直接將設計服裝拍出美照,然后通過微博發布,并通過平臺與粉絲互動交流,抓取到粉絲對服裝樣品的評價后,再確定生產量投產上架。
這種以網紅為載體的圖文內容電商模式,以及圍繞粉絲開展的運營形式直接重塑了供應鏈模式,徹底顛覆了服裝生產廠家一年只生產幾個爆款,每個款式只生產幾千上萬件的習慣,“小批量多款式”且具備快速返單能力的模式成為企業的主流。
這種交易中的稅收與線下實體企業沒有什么區別,主要稅種就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對于稅務稽查關鍵點就在于交易的價格、票據和資金鏈的核查。
網絡直播的興起,向人們證明中國的商業模式正在發生著巨大的變革中,網絡直播赤裸裸沖擊著線下實體商業哀嚎遍野,稅收監管規則也在商業模式的變革中不斷地調整著自己的格局,隨之而來的將是從生產到銷售整個產業鏈中稅收法則的規范化和嚴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