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潛伏”的欠繳稅款
某市地方稅務局在今年4月的稅收預警信息核實檢查中發現,A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納稅信息存在異常。該企業是一家以生產紡織機械設備為主的出口企業,自2006年1月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以來,基本上每月都有“免、抵、退”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此之前的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同時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生產型出口企業每月應當依據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已審批確認的當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第24欄“當期應退稅額”與第25欄“當期免抵稅額”所列的稅額進行賬務處理。但該企業只在2008年年底申報繳納了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稅費)23.94萬元,并未按規定將以前年度實現的“免、抵”稅額計入相應的會計科目和繳納稅費。經過細查,稅務機關發現 A企業2006~2008年度出口退(免)稅的“免、抵”稅額為1 345.8萬元,卻僅對2008年度的一部分“免、抵”稅額進行了賬務處理并以此計提了稅費,因此稅務機關責令其對少申報稅款情況進行自查,補繳少申報的稅款及滯納金,并對其處以0.5倍的罰款。
二、案例發生的根源
鑒于此例涉及的問題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該市地稅局立即與當地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進行了溝通,調取了所屬生產型出口企業2005~2008年度“免、抵、退”稅額的詳細數據,發現轄區內有44家企業存在上述問題,涉及未記賬的“免、抵”稅額17 274萬元,除外資企業免征稅費外,內資企業欠繳稅費合計739.88萬元。實務中,造成不申報稅費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多數生產型出口企業對財稅 [2005]25號等相關政策不了解,認為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所審批的“免、抵、退”稅額中,只有退稅才能使企業見到資金的回流,而“免、抵”稅額對他們來講作用不大。因此,是否對“免、抵”稅額進行會計處理對他們并沒有任何影響,以“免、抵”稅額為依據計提稅費就更無從談起了。二是部分不法企業利用國稅和地稅機關征、退稅銜接信息溝通少的縫隙,對“免、抵”稅額不進行賬務處理,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三是企業當期繳納的增值稅金額本應包括國家稅務局稽查機關查補的增值稅稅款,而部分企業對查補的增值稅稅款只進行繳納,通常不在賬面反映或即使在賬面反映也不計提稅費。如果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企業三方不進行繳納稅款數據的比對,就很難發現“潛伏”在賬外的此筆欠繳稅款。
三、思考與建議
一是應正確理解征收的概念。上述A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應當包括出口“免、抵”稅額,即出口“免、抵”稅額要視同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局退稅機關審批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當期的“免、抵”稅額,來確定申報稅費稅額。二是在征收稅費時,地方稅務局征收機關不僅要重點監控企業當年實現的增值稅稅款,還要注意是否有查補以前年度的增值稅稅款。三是應建立國稅和地稅機關之間征、退稅銜接的交流機制。如對企業的 “免、抵、退”稅及稅費征收的管理情況進行交流;定期進行納稅評估以及稽查、補查、增加收入等可能影響征稅和退稅計算因素的交流,以保證征、退銜接的效果。四是充分利用預警和評估系統抓好稅源管理。預警評估的根本目的是加強企業稅源監管,切實提高稅務機關的管理能力,使其成為加強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稅務機關應充分運用評估手段對預警信息中涉及到的企業進行調查落實,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堵塞稅收漏洞。五是加強對企業稅收政策的宣傳。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和管理程序的變化,及時對企業進行業務學習 ,幫助企業更好地掌握新出臺的稅收政策,提高其業務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