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全體
目的:年內經濟或階段性探底 必須解除金融抑制
內容:
一、進一步深化金融機構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改革,適當降低國家持股比例,提升社會資本持股比例。
二、積極發展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在政策性融資機制創新中構建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開發性金融、農村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服務體系。
四、依托存款保險制度,積極發展一大批社區銀行、村鎮銀行,通過降低準入門檻,引入民間資本或將現行的民間放貸機構合法化,增加金融供給主體和金融產品,健全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體制,并引導小貸公司按“資本金融資、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原則發展,改進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
五、全面放開存貸款利率管制,實現市場化定價方針,在利率市場化的最后“臨門一腳”——放開存款利率取得突破后積極動態優化我國金融體系。
六、以顯著提升直接融資比重為目標,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在繼續完善、開拓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覆蓋全國的股權交易市場,并推動“大資產管理公司”建設。
七、提高金融業穩健性標準,積極穩妥地推進銀行業實現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防范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八、加強金融業監管,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九、做好準備適時實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支持人民幣國際化。
十、結合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積極推進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特別是開拓具有中國特色的“連片開發”、“產業新城運營”等在現實生活中已表現出巨大發展空間的新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