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自己,或為上策
所謂政治風險,一般指因政治因素的不確定性而對經營環境中的企業造成的影響。這種不確定性可能是正面影響,也可能是負面影響,人們在談及政治風險時通常限定為后者。由于政治風險難以識別,影響力大,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任何干預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企業的價值,所以是所有風險中最具威脅性的。傳統理論將跨國經營的政治風險分為戰亂風險、財產征用沒收風險、外匯管制風險以及為政治目的服務的一些限制性經濟政策,如外匯管制、進口限制、產品出口要求等。但隨著冷戰過后國際政局的動蕩和變化,政治風險的表現形式有了新的發展。
在理論上,中國企業跨國投資所遭遇的主要政治風險可以分類區分,但現實中卻并非涇渭分明,常常是幾種風險復雜地、交集在一起出現。形成政治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宏觀環境因素,也有東道國國情的影響,還有我國政府和“走出去”企業自身的不足之處。基于國際、東道國因素的不可控性,筆者認為,從自身做出調整,是解決風險問題的基本思路。
對政府的建議
第一,加強宣傳工作力度。很多跨國投資的中國企業,風險意識淡薄,風險管理能力也不足。因而,建議政府通過各種媒介、采用多種方式對跨國投資政治風險的相關情況進行報道、宣講,使企業明白政治風險的特點、形式、必然性和可控性,增強企業防范政治風險的意識和信心。
第二,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建議政府借助我國駐外機構、境外企業、銀行等各界的力量,加強對重點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等政治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評估、發布;通過搭建政治風險信息網絡服務平臺,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及時、準確、專業、權威的信息。
第三,完善風險保障機制。目前,以保險手段支持企業跨國投資的制度在我國正在逐步形成,但起步晚,支持力度不大。
第四,提供經濟外交支撐。我國的外交資源在支持企業“走出去”方面還做得不夠,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和人員對東道國情況熟悉、在東道國有影響力的獨特優勢還沒有發揮好。建議我國今后加大大使館、加大外交部、商務部等主要涉外工作部門的經濟外交力度,充分發揮磋商機制作用,推動投資保護、司法協助、領事保護、社會保險等政府間雙邊、多邊協定的簽訂,營造良好的對外投資保護環境。
第五,培育國外投資園區。單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很難獨自成功地規避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但如果在政府的組織、引導下,成立境外投資園區,將本國海外企業集中起來發展,就能形成合力,就能有效地防范風險。
第六,加強監督與管理。隨著我國跨國投資管理體制變革 的推進,建議我國盡快研究制定境外企業監管條例,依法加強對跨國投資企業實施監督與管理。不僅國有企業,民營和其他性質的企業都要納入監管范圍。加強監管既是履行政府職責的需要,也是通過控制、指導、提醒,使企業免遭政治風險的需要。
對企業的建議
第一,樹立“雙贏”、“多贏”的理念。跨國投資的中國企業要形成既自身得到發展,也促進東道國就業、技術進步、財政增收的利益共享理念。單邊發展的思路只會引發東道國政府與民眾的不滿,最終釀成政治風險。
第二,做好投資前的鋪墊。在政府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專業收購調查公司考察、分析東道國的投資環境,評估投資的政治風險,重點分析那些難以預測并可能使經營環境突然改變的各種主要政治力量;進行廣泛宣傳,使東道國了解本企業,尤其是國企要讓別人明白自身的市場化程度和所在行業的開放度;在投資國承擔一定的公益事業;與東道國政府和民眾多交流接觸;等等。
第三,掌握跨國投資的策略。防范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有很多策略可供借鑒。如采用雇傭當地員工、從東道國銀行融資、與本土企業合資、保留原公司的老名字等本土化策略,使中國公司成為東道國經濟結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減弱當地人的抵觸情緒;如采用先投資外國 私募 基金,然后由這些外國基金公司去實施“綠地投資”或兼并的方式;等等。方式、策略的不同,往往效果有天壤之別。
第四,遵守東道國的法律和社會規范,積極融入當地社會。“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要了解、學習、遵守東道國的法律和社會規范;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參與社區活動;廣交各界朋友……從而融入到東道國社會主流之中,淡化中國“印記”,由中國公司逐步本土化為地地道道的東道國公司。如此,遭受政治風險的可能性也可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