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即使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雖然對于符合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權轉讓,稅務機關對于定價的合理性一般不質疑,但是這也并非意味著,直系親屬間的股權轉讓可以隨意定價,錯誤的定價方式會導致后期非關聯方的股權轉讓損失計稅基礎,造成重復交稅的問題。
這里比較典型的就是我們看到的很多人對于類似直系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從方便的角度考慮經常簽訂定價為1元的股權轉讓協議,結果在后期向非關聯方真實轉讓環節,發現損失了計稅基礎,面臨高昂的個人所得稅稅負,這個問題大家不可忽略。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
王先生2010年出資500萬成立了一家A公司,占其中80%的股份。2018年,王先生希望把這部分股權轉讓給其兒子。轉讓環節,這部分股權的公允價值是1000萬。此時,王先生和兒子之間股權轉讓定價方式有兩種:
1、 簽訂定價為0元的股權轉讓協議;
2、 簽訂定價為1元的股權轉讓協議;
王先生兒子2022年將其取得的這部分股權以1200萬的價格轉讓給了非關聯第三方,此時,王先生兒子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們知道,在2018年,王先生將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給其兒子,無論是定價為0元,還是定價為1元,這個都是符合67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只要證明之間的父子關系,稅務機關可以不核定價格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這里0元定價和1元定價對于其子在2022年向非關聯第三方轉讓股權時,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將有實質性影響。
如果當初王先生是將股權以1元價格轉讓給其兒子,則其子2022年以1200萬價格轉讓股權給第三方時,可以扣除的股權成本只有1元,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200-0.0001)*20%=240萬元
這就意味著王先生將股權以1元轉讓給其兒子,在這一步實際上損失了原始的500萬計稅基礎(當然損失的計稅基礎的金額=500萬-轉讓環節定價)。
但是,如果王先生不是以1元價格,而是以0元價格轉讓給其兒子,其子后期轉讓這部分股權的成本是多少呢:
1、0元;
2、亦或是500萬元
很多人忽略了67號公告的這條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也就是說,如果王先生是以0元的方式無償讓渡股權給其兒子,王先生取得這部分股權的原始成本500萬元可以遞延到其子手中,其子2022年再轉讓這部分股權,可以扣除的成本就是500萬。
而如果王先生轉讓股權給其子的價格在(0元—500萬元)之間,則其子再次轉讓股權都會有計稅基礎損失,從而產生重復交稅的問題。
所以,我們從這個案例中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
直系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包括所有符合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股權轉讓),定價的原則就是兩頭:
1、 要么定價是0元;
2、 要么定價是原始取得成本
不能定價在中間,定價在中間都會損失計稅基礎,從而產生重復交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