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欣喜地看到,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針對這次疫情出臺了“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等一系列支持企業、個人和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2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稱,自2020年1月1日~3月31日,對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支持疫情防控和相關行業企業的財稅金融政策,包括自1月1日起暫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這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免收注冊費,加大對藥品和疫苗研發的支持;免征民航企業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面對這種情況,筆者不禁回想起當年“非典”時期,從2003年4月25日~11月19日,財政和稅務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支持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抗擊“非典”疫情起到很大的支持和激勵作用。其中優惠的稅種主要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在一定期限內對民航的旅客運輸業務、出租和公交客運業務、旅游業、飲食業和旅店業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企業、個人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以及部分社會公益組織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醫療機構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在一定期間內對出租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在“非典”防治期間被政府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含度假村),憑政府的文件(證明)可在2003年減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筆者認為,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大的用武之地。可將針對疫情的稅收優惠措施,分為普惠和特惠兩種類型。所謂普惠,就是所有企業和個人都可以享受,這種優惠主要應當體現在用于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款、捐物的稅前扣除上。特惠性的稅收優惠主要應當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特定地區,即給予重災區湖北省一定的稅收優惠。正如2003年針對“非典”重災區北京市,國家規定,在200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間,北京市對集貿市場以及具有農副產品經營業務的其他各類市場的主辦單位向市場內經營蔬菜、糧油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場地、設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二是特定人員,即對各地戰斗在抗擊疫情一線的醫務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獎金和特殊補貼給予減免稅待遇。三是特定行業,即對交通、旅游、餐飲、賓館、娛樂等受災嚴重的行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比如,將這些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所屬期提前,以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