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互聯網經濟 稅收流失 代扣代繳
互聯網經濟是基于信息網絡化所產生的相關經濟活動總和(孫寶文,2014)。互聯網的發展一方面消除傳統地域、行業、虛實的邊界,另一方面融合了現代經濟和傳統經濟的要素。這種“消+融”不僅使人類社會的空間軸、時間軸和思想軸發生了顛覆性變化,而且為開創“互聯網經濟”時代奠定了技術基礎。隨著中國和世界接軌的程度日益提高,互聯網在現代經濟主體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互聯網經濟時代,實體經濟、金融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等主體的經濟行為,都越來越多地依賴信息網絡。它們不僅要從網絡上獲取大量經濟信息,依靠網絡進行預測和決策,而且許多交易行為也直接在信息網絡上進行。
從當前主要的互聯網經濟體來看,互聯網經濟突出于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即時通訊、搜索引擎和網絡游戲等主要形態。從國民經濟總體架構來看,互聯網經濟已經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新引擎”、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新支點”、中國企業發展的“新動力”、中國擴大消費需求的“新渠道”。2015年7月,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印發的《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奠定了互聯網經濟在全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性地位。一方面,互聯網產品直接作為最終消費品給供給側帶來新的變革,跨地域、全天候、第三方支付等特點為需求方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互聯網間接作為資金融通、人力資源配置等工具,提高了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降低了門檻,傳遞了開放、平等、協同、共享等互聯網思維,將帶來新一輪經濟增長周期(蔡躍洲,2016);此外,互聯網所內含的知識、創新和技術變革還實質性地促進了生產率增長、增強競爭力、促進生產和組織模式變革。以江浙滬為例,以互聯網為技術依托的金融、物流、消費等現代高端服務業發展態勢良好,有效帶動了高端制造業的發展,促進了地區產業價值鏈攀升(黃志軍、曹東坡、劉丹鷺,2015)。
雖然互聯網經濟在當前經濟發展中具有戰略地位,但較低的進入門檻提高了營商環境風險乃至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向全國經濟穩定向好的大趨勢提出了挑戰。囿于稅收法律制度的局限,稅務機關面對互聯網經濟中的稅收管理難題束手無策。“互聯網+”背景下,新型交易模式的興起對加強稅收征管帶來了較大的沖擊與挑戰,尤其表現在交易主體、課稅對象和交易規模的確定上(張煒等,2014;儲德銀、左芯,2016;趙玲,2017)。然而,既有文獻并未對互聯網經濟下的稅收風險進行系統歸納,更未從稅收風險管控視角提出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因此國家須與時俱進搭建相配套的上層建筑,直面互聯網經濟中稅收征管面臨的“新挑戰”,在法制軌道上構建稅收征管的“新模式”和“新戰略”,促進互聯網經濟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
一、互聯網經濟中涉稅交易的共性特征
當前,“互聯網+”商業模式已覆蓋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典型的交易模式主要有點對點個人網絡借款(P2P)、直播視頻、音頻分享平臺、服務眾包平臺、互聯網醫療平臺、二手車交易平臺、個人社交平臺等。對于互聯網平臺而言,所產生的主要收入有會員費、交易提成費、廣告費用、排名競價費用、資金結算費用等;對于依托互聯網平臺而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商家而言,收入形式主要有:利息、設計費、咨詢費、講課費、傭金等收入?;ヂ摼W經濟中涉稅交易具有如下四方面的共性特征:
首先,經濟結構扁平化,經濟要素互通互聯。互聯網具有跨地域、無邊界、海量信息、海量用戶的特征,壓縮了經濟結構的層級,并模糊了經濟要素之間的開放式網絡關系。相比之下,傳統經濟結構是一個縱向多層級、橫向“一對一”式的交易結構,經濟要素之間的連接存在嚴格的上下游區分?;ヂ摼W經濟一方面呈現網狀扁平式經濟結構,減少了中間環節,因此“互聯網+”的商業模式是建立在平等、開放基礎之上,商品信息比較透明,賣方充分競爭,消費者充分競價,買賣自愿成交。充分的市場競爭和活躍的市場交易決定了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經濟是真正的以人為本的經濟,更充分的發揮人的因素在經濟發展中的想象力,調動和發揮人的創造性。另一方面,在“互聯網+”經濟條件下,企業通過網絡的互聯互通提升了企業價值,隨著企業連接越廣、連接越厚,掌握的數據越多,企業價值就越大。
其次,信息傳輸快捷化,生產要素成本降低。基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信息傳播的速度很快,正因如此,互聯網提升了企業的生產效率,而且“互聯網+”經濟發展下的經濟主體不受限制,任何人都能融入互聯網經濟發展中,實現了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云計算的運用大大促進了數據的應用,提高了會計收入確認的效率,排除了傳統會計分期的時間斷點約束,為管理層制定相關決策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據。更重要的是,信息傳輸的便捷性降低了生產要素成本,成為高成本時代的破局關鍵。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經濟是一種稀缺經濟,主要是物質要素的稀缺,而在互聯網時代其豐饒的數據和信息成為企業競爭最為寶貴的資源,成為降低物質要素成本的最主要的因素。中國經濟已經進入高成本時代,“互聯網+”經濟業態的信息要素降低了生產企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盈利能力,從而進一步提升了企業的競爭力。
其三,電子合同為依托,交易結構更清晰。電子合同和電子支付不僅是當前互聯網經濟業態的重要特征,更是互聯網經濟未來長期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這種結算方式使得現金流更為契合權利義務交割的發生時點,進而弱化了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之間的現實差異。從稅收征管角度來看,弱化了因為應稅項目所導致的會計核算和稅法差異。從長遠來看,將使得稅收征管難度系統性降低。所有平臺企業的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具有《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結算,這不僅為稅務機關利用網絡技術適時掌握賣方的收入提供了原始數據,同時為源泉管控帶來便利。在充分信息化的情況下,交易價格公允,且資金結算透明。電子合同公開且交易結構清晰,買賣雙方與平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通過電子協議進行明確,這為稅務機關準確地判斷平臺公司及賣方的納稅義務提供了便利。
其四,多種商業模式并存,O2O模式為核心?;ヂ摼W經濟的商業模式主要包括電子商務、應用程序商店、網絡廣告、云計算、參與式網絡平臺、高頻交易和在線支付服務,從法律關系角度,可劃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為平臺型,互聯網企業并非產品服務的購銷主體,而是提供廣告服務、交易促成、資金結算等各類服務的中介機構,如淘寶、滴滴順風車等;第二種類型為產品型,互聯網企業為產品、服務的法律銷售方,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其自主開發生產,也可以外部采購,如優酷視頻、騰訊游戲、京東自營、第三方支付等。在這些互聯網經濟模式種,O2O模式(Online To Offline)將傳統的商務模式與互聯網相結合,成為當前我國互聯網經濟的核心模式。O2O模式的典型特征在于:新型互聯網與傳統實體店互為策應——線下經濟實體可以在線上攬客,消費者可以在線上來篩選商品和服務,從而實現傳統商業模式和新型互聯網技術的落地式銜接。這種兼具傳統經濟和互聯網經濟特征的商業模式容易促成交易的規模化。其原因在于,O2O模式將傳統交易由線下部分轉移到以互聯網為載體的線上,并與移動支付相結合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服務,以共享經濟最為典型。O2O模式廣泛吸收利用了社會零散勞動力(如美團外賣),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如滴滴拼車)。
二、互聯網經濟存在的稅收管理問題及成因分析
“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商業模式,也給稅收管理帶來挑戰。當前,我國未就互聯網經濟作專門的稅收立法,互聯網經濟相關主體的稅法適用與線下實體并無差異。從實際的稅收征管情況來看,多數時候現行稅法能夠實現公平合理效率的課稅目標,但在某些特殊的互聯網經濟業務或商業模式中,由于稅法本身的不合理、不明確,導致某些交易的稅務處理存在模糊特征,易引發稅收爭議,乃至形成普遍性的漏征漏管。具體而言,稅收問題及成因體現為如下兩個方面。
(一)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面臨制度性缺陷
1.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已不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通過互聯網銷售服務或商品,應當向銷售貨物或服務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由于電商平臺只是媒介,個人從事經營可以移動辦公并且互聯網商業普遍依賴VPN異地登陸的技術,使得應稅行為發生地難以確定,如果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納稅,這意味著只能由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然而通過電商平臺從事貨物或服務交易的個人多數不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信息,成了事實上的漏征漏管戶。由于電商平臺對個人應納增值稅無代扣代繳義務,電商平臺出于經營考慮不可能也無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個人經營情況,致使增值稅管理出現真空;
2.互聯網企業促銷方式的稅務處理有待明確?;ヂ摼W企業的市場營銷方式眾多,具有代表性的營銷手段有兩種,一是消費送積分,二是消費送紅包(現金補貼)。積分業務是市場營銷中常見的客戶關系管理手段,在互聯網行業中同樣非常普遍,如天貓積分、京豆等。由于積分兌換時消費者并未支付對價,實務中,有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企業認為積分累積源自消費者之前的購買行為,因此并非無償贈送行為,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另外,平臺型互聯網企業在發展初期為了搶占市場,往往會投入巨額的市場營銷費用,如滴滴網約公司創建初期向個人支付的補貼涉及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以及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以上問題,互聯網企業普遍存在,有待明確。
3.個人通過電商平臺提供服務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存爭議。個人通過電商平臺銷售服務應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征收個稅存在很大爭議。2017年媒體報道的北京地稅追繳直播行業個人所得稅尤為典型。北京市朝陽稅務局披露,某直播平臺2016年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高達3.9億元,但沒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最終于2017年補繳了稅款6000多萬元。該案引起不小爭議,如按“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就沒有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只能由個人自行申報,而個人由于未辦理稅務登記加之稅收遵從的能力和意愿匱乏,自行申報也就無從談起。若適用“勞務報酬所得”又明顯不合理。通過電商平臺經營的個人多數是專營而不是兼職,客戶對象人數眾多,覆蓋全國乃至全球,且經營持續,更符合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特點;如果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電商平臺只負責代收代付,并無支付數額的決定權,按照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由支付所得的個人作為扣繳義務人,這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該案在媒體上披露后,各地稅務機關鑒于稅法依據不足并未仿效,明知個人所得稅流失卻無能為力。
(二)互聯網企業機會主義行為未得到有效遏制
1.互聯網企業廣告收入張冠李戴,逃避文化事業建設費。流量是互聯網企業的優勢資源,因而廣告收入是互聯網公司收入的重要來源?;ヂ摼W平臺企業對入駐商家提供平臺服務(通常按照交易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的同時還提供廣告服務。廣告費的收費模式有兩種,一是定額收取(與點擊率無關),二是按照點擊率收取。這部分收入與電商的實際交易額無關,應按照“廣告服務”繳納增值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但多數互聯網企業“張冠李戴”,將全部或部分廣告費納入平臺服務收入核算,按照“信息技術服務”申報增值稅,目的是少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2.少數互聯網企業渾水摸魚,將兼營不同稅率的增值稅業務從低適用稅率?;ヂ摼W外賣平臺通行的做法是將線下的運輸收入(稅率10%)和線上的信息技術服務(稅率6%)收入合二為一,全部按照“信息技術服務”申報增值稅。如在外賣業務中,涉及的主體包括互聯網公司、商家(生產外賣的企業)、第三方支付公司、勞務派遣公司(負責送餐“小哥”薪酬及社保結算)。假設一份外賣定價30元,其中,外賣生產廠家(商家)得22元,勞務派遣公司得4元(由互聯網公司承擔),第三方支付公司得1元(商家和互聯網公司各承擔0.5元),互聯網公司得3元。實際操作是:商家向消費者開具銷售貨物增值稅發票30元,互聯網公司給商家開具增值稅發票7.5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別給商家和互聯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0.5元,勞務派遣公司給互聯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4元。由此可以看出,互聯網公司承擔了送餐服務。對照《銷售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注釋》的規定,該送餐服務既不屬于裝卸搬運,也不屬于外派服務,應按照“交通運輸服務——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線下的運輸服務與線上的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屬于兩項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兼營行為處理,分別核算確收入和成本,分別申報增值稅?!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依據該規定,互聯網公司一般納稅人向商家收取的服務應全額按照10%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3.互聯網企業采取虛列研發費等手段超額享受稅收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是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非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不得計入研發費用。從調研的情況來看,多數互聯網企業為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將從事互聯網平臺日常維護的人員的薪酬納入研發費用。不少企業將網頁、軟件應用的常規升級費用錯誤地歸集至研發費用。少數互聯網企業存在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認定范圍擴大化的問題。在判斷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時,企業易傾向于主觀擴大高新認定的適用范圍。例如,從事互聯網教育的企業,將培訓收入理解為與培訓軟件相關的收入,以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條件。
(三)互聯網平臺無扣繳義務導致稅收流失。
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應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現行稅法并未賦予互聯網企業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而面廣量大的納稅人如不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將導致稅收流失。例如個人微信公眾號業主取得的文章打賞收入,個人通過P2P平臺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等。
三、完善互聯網經濟的稅收管理建議
互聯網經濟存在的上述稅收問題亟待解決,蓬勃發展的移動互聯網以及未來的AI人工智能將為我國的稅收征管提出更為嚴峻的挑戰。傳統的征管辦法已難以應對互聯網經濟面臨的稅收問題。現階段完全依靠個人主動申報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幾無可能。稅務機關應當化被動為主動,積極順應時代發展潮流,推動互聯網與稅收各領域工作深度融合。唯有根據商業活動的實質,明確稅收政策,統一征收標準,改進管理辦法,方能從源頭上阻塞稅收漏洞。本文基于我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立足于我國稅收征管現狀,提出五點解決思路。
(一)明確稅收政策,統一征收標準
經營者個人應納增值稅按月計征,每月銷售額低于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達到3萬元的按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辦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反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經營者個人無論是否辦理個體工商登記,其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對辦理稅務登記且賬證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或雖辦理了稅務登記但未按規定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一律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經營者個人的成本費用難以確定,可按照個人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稅)作為計稅基數,按應稅收入所屬的行業類別核定利潤率,利潤額扣除經營者費用(每月5000元)后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因存在電商企業跨地區注冊的情況,應稅所得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統一標準,全國范圍內適用。
(二)依據規則導向,正列舉明確爭議事項的適用稅目
由于稅目不確定性很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稅收風險,因此稅法有必要秉承規則導向,對稅目的選用做出明確規定。增值稅方面,建議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有關規定,搭建基層稅務機關或企業的爭議反饋渠道,遵循爭議判例原則,通過正列舉的方式,明確爭議事項的適用稅目,以增強稅法的單一指向性,營造安全穩健的營商環境。例如,互聯網企業取得的廣告宣傳服務收入,無論是否具有廣告經營范圍,也無論是否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廣告發布登記,一律按廣告服務繳納增值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對于互聯網外賣平臺的線下運輸和線上點餐結算服務應按兼營行為征收增值稅,凡是沒有在賬務上明細核算收入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
(三)堅持稅收中性原則,明確電子商務中市場營銷方案的稅務處理
積分兌換是基于消費者先前的銷售積累,本質上是對未來期限內消費的折扣承諾,因此不應作為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從稅收立法的應然層面,消費者積分兌換,企業并未額外取得對價,若作視同銷售處理,則導致企業負擔的稅收支出占銷售額比例偏高,有違量能課稅原則。關于互聯網企業對消費者的現金補貼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非公益性捐贈,平臺型互聯網企業開展的消費者補貼促銷活動,著眼于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培養消費者消費習慣以增加市場總體規模,因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應作為企業的市場營銷費用在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方面應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執行,即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個人所得稅。
(四)采取“電商平臺預扣預繳與個人申報相結合”阻塞稅收流失
通過電商平臺交易的個人取得收入應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以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以電商平臺為扣繳義務人,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由電商平臺按月預扣預繳,由電商平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由于經營者個人可能存在未通過電商平臺銷售貨物或服務而取得的收入,因此經營者個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由個人通過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納稅申報。其中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人,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月(季)辦理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個人向電商平臺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月(季)辦理納稅申報,預扣預繳稅款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按照已交稅款處理。對無需補交增值稅的個人,可免予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年所得小于12萬元的個人可免予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五)嚴格稅收優惠管理,出臺互聯網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指引
鑒于互聯網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存在擴大認定研發活動的問題,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出臺相關指引,列舉常見的研發范圍負面清單,既有利于規范互聯網企業的稅收優惠申報,同時為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提供直接的參考依據。
高新技術企業方面,則應重申強調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加強對假冒偽劣高新技術企業的打擊力度,維護稅收公平。
(六)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
一是修訂稅收征管法,明確平臺型互聯網企業的披露義務。平臺型互聯網企業的數據中完整記載了交易內容,這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數據,對加強稅收征管具有重要意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盡管互聯網企業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但根據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稅務部門僅針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明確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而并無有效的懲戒手段要求互聯網企業履行披露義務,導致征管法第五十七條名存實亡,互聯網企業的大數據未能在互聯網行業稅收征管中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因此,《稅收征管法》應明確互聯網企業定期向稅務主管機關和主要利益相關者披露交易數據的法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將交易數據層層分解到各基層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比對并判別納稅申報數據的真偽。
二是推廣企業代開或匯總代開發票政策。互聯網經濟中由于涉及眾多個人銷售產品服務的情況,普遍存在發票開具難的問題,影響了購買方的交易積極性。建議宣傳并推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中的發票代開政策的適用范圍。產品型互聯網企業自個人采購的,可以代個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等稅費,企業則憑發票作為成本費用的扣除憑證。
三是以《電子商務法》實施為契機,規范電商稅收征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該法第十一條還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在監督環節上,新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由此可見,《電子商務法》對互聯網經濟中主要參與者的稅收責、權、利做了明確界定。特別地,該法要求無論互聯網平臺銷售貨物、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是否應當辦理隸屬電子商務管理范圍的市場主體登記,均應當依照我國稅收征管法律法規來履行其必要的納稅義務?!峨娮由虅辗ā返念C布實施為稅務機關規范電商的稅務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設立網絡稅務機構,專司電商稅務管理。建議參考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督司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設立網絡稅務司,在各省局設立網絡稅務處,推動“互聯網+稅收治理現代化”,適時地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稅收治理深度融合,提升稅收創新力和生產力(李妮娜,2016)。新增機構的主要職能應定位于兩個層面:一方面,加強交易信息的把控力度。通過接入電子商務企業的管理平臺,實時將從大型平臺電商處獲得入駐自然人的交易信息推送至主管稅務機關。另一方面,加強支付信息的把控力度。由于支付手段的多樣化,稅務機關除了堅持“稅銀信息共享”以外,還應當和電子支付提供商(支付寶、財付通等)建立穩定的信息共享關系,完整獲知自然人支付信息。為此,稅務系統應當擬定更為合適的互聯網技術人才的管理模式,對特殊的技術崗位實行聘任制,通過多種途徑吸引高端人才,共同致力于互聯網稅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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