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是由一定機構發起,通過公募與私募方式從投資者手中募集資金,形成信托財產,交與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按預定目的投向相關產業的企業與項目,以獲取較高收益,再按合同規定,將其本利回報投資者的投資方式。從本質上說,基金業的產生和發展,必然要服務和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然而,近十幾年,由于金融領域一些理念偏差的影響,導致部分金融業態出現脫實向虛、盲目發展的傾向,不僅影響到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與促進,而且累積較大風險。這種風氣也吹到了基金行業,導致一些機構片面追求速度,放任投機程度,影響設立目的,累積較大風險。經過近兩年金融風險管控和政策糾偏,已使這種不良風氣得到及時矯正。
基金制度設計要把集中的資金投向有關實體企業與項目
基金就其制度設計是一種較高層次的財產信托,與一般信托不同的是,它的受托人在法律上必須分為管理人與托管人,構成共同受托人(雖然法律允許私募基金有例外情況,但也必須事先在協議中作出約定)。這種財產管理制度從其產生到現在都是要把信托人的財產集中起來,進行某種實業或實體項目的投資,以獲取較高收益回報投資人。而信托是基于信用的委托,它產生于中世紀的歐洲,是在用益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從用益制到信托制,再在信托中獨立出基金制,都是由信托人基于信任而將其財產交與受托人,受托人為了信托人的利益,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以獲取收益再回報受益人。可見,信托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委托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信托利益的受益人。當受托人業務作為一個獨立的業態形成時,它的職能為兩方面:一是接受信托人的委托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其保值增值;二是要根據信托財產的管理需要,以其進行投資經營,包括實業投資、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各種能使信托財產得以保值增值的經營活動。這些投資經營活動的對象大都屬于實體經濟,如房地產項目,港口、機場、電站、鐵路、醫院,以及企業股權等,因為只有這樣的項目才會有較大的增值空間。故而整個信托與基金行業的產生與發展都離不開服務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目的。雖然如上所說,近幾年金融領域出現了一些避實向虛的自我發展傾向,但這只是某個時期出現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就其行業本身來說,它們的產生與發展,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服務與促進實體經濟。
我國引入基金是要適應投資體制改革需要,彌補政府退出的投資主體缺位
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進行投資體制改革,改革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要讓政府及其部門從過去的直接參與投資經營活動中退出來,專司公共管理職能。從社會經濟運行的角度,政府部門退出形成的某種投資主體缺位,不能僅由個人投資者來補充,還必須由相應的機構投資主體予以替補。為此,國家提出發展投資基金的改革思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了設立海外投資基金的指導文件,旨在從國外學習經驗,先在海外把基金做起來,然后再將資金與機制引入國內。但因當時大家都不了解情況,也沒有經驗,這種海外投資基金基本沒做起來。后因到20世紀90年代初,國內自發出現的淄博鄉鎮企業基金、教育基金與信托基金等做起來后,才相繼有些國內機構與國外財團合作設立海外基金,以及發展到后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基金投資于國內。隨著基金的產生并取得經驗,國內的投資管理部門,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開始積極推動基金事業,先是聯合有關部門共同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繼而發布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從政策引導、項目投向、資金、稅收等方面大力促進基金業的發展。自此,我國基金業,特別是投資于實業等基金事業步入高速發展期。雖然這種適應體制改革的基金在試點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通過調整,特別是納入立法后獲得了巨大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適應和推動了投資體制改革需要,從而也極大地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沿革
既然我國引入基金是為了適應投資體制改革,彌補政府投資主體和模式轉變造成的部分投資主體缺位,故而早期設立的基金都是投資于實業的基金,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教育基金、房地產基金、信托基金等。
由于1992年前后我國經濟處于起飛初期,而起飛的起爆點則是海南和北海的房地產。這些從事實業投資的基金大部分將其資金投向海南和北海的房地產項目。鑒于當時兩地房地產畸形發展,引起價格暴漲,導致國家的治理整頓,整頓后的房價理性回歸又出現大跌,致使參與投資的基金大部被套,損失慘重。為此,國家及時終止當時那種畸形的“實業性基金”,進而開始進行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即要求基金資金只能投資二級市場的股票等證券。當時的時間也到了1997年。1997年11月,國務院證券委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依此文件,中國證監會于1998年3月開始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經其批準,基金開元與基金金泰兩只基金正式推出,各發行20億元,合計發行40億元。這是新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起始規模。兩只基金發行時,其爭購熱度不亞于當年北京的始發股票。從當時的40億元基金開始,到目前這類基金規模已達十萬億元以上。雖然這種證券基金只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與貨幣市場等產品,由于其集合投資和規模大進出不便等特點,使其能在較大程度上發揮穩定市場和促進對企業投資的作用。不僅如此,由于后來將私募基金納入立法,為保持立法的連續性,所有納入法律的公募與私募基金仍沿用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稱謂。
基金法的立法目的同樣是要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
根據新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試點情況,原《證券法》起草組擬在該法草案中規定一章,對投資基金內容作出規范。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草案修改協調時,有關負責人認為,在證券法中規定基金的內容有所不妥,欲將其刪除。當時證券法起草組有關人員與該負責人進行“理論”,希望將此內容予以保留,甚至提出,“若不能保留一章,寫一條也可以,這樣總體有一個原則,執行中再加以細化也好”,但回答仍然是,“由于新基金剛開始試點,能否成功難以把握,一旦進入法律,萬一出現什么情況比較被動。試行成功,將來再修法也行”,故此基金內容本次未能“入法”。 第九屆全國人大成立后,各專門委員會都要根據常委會的要求,申報本單位認為應當進行立法的項目,以便匯總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當時的全國人大財經委為促進基金業發展,積極開始“基金法”研究推動工作。最先是由財經委經濟法室在征求有關室意見后提出制定投資基金法的建議。在財經委主任委員辦公會討論時,由工作人員介紹必要性及設想后,厲以寧教授(時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首先發言,“我贊成制定這部法律。當前證券市場散戶太多(其實這個局面直到現在也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制定這樣一部法律,發展機構投資者,對于穩定交易、發展證券市場、促進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十分必要”。此話一出,當即得到其他領導的肯定,由此形成財經委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意見。經常委會批準,基金法正式納入立法規劃。此后,有關基金與基金法的研究討論由此展開,經過幾年的工作,法律順利出臺。美中不足的是,由于體制與認識局限,初次出臺的基金法只規定了投向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立法初衷確定的調整全部產業、風險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不得已縮小范圍。經過幾年實施,立法機關又通過修改法律、改革體制,把整個私募基金,包括產業、風險、股權等實業基金全部納入調整范圍,使其成為一部比較完整的名副其實的基金法,再把對實體經濟的促進全面納入立法目的。
法律出臺后的實施情況表明基金業的發展壯大必然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自基金法實施,特別是修改實施以來,監管機關調整監管范圍,將所有投資基金都納入監管,特別是依法設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私募基金的公司注冊與基金備案全部交給協會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將其備案又細分為二級市場基金、產業(創業)與股權基金和其他基金幾個類別進行備案指導和規范,并分別對不同基金的備案要求、文件申報與反饋指導、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等提出了一系列規范要求。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五)》,私募基金的登記類型在此前三類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其他私募基金)的基礎上,增加了第四類,即“私募資產配置基金”。2019年2月初,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橫琴金晟碩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協會完成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記,成為首批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自律管理的基礎上,協會還針對“其他類別”基金中部分機構存在的變相從事借貸活動、成為違規載體等情況進行清理,提出私募基金應回歸本源,并明確三大情形不屬于私募基金業務范圍:一是底層資產為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個體網絡借貸(P2P)/個人對非金融機構放貸(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益權;二是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的;三是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資類企業等方式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通過清理,使過去過度膨脹、偏離服務實業的“其他類”等私募基金回歸本源,規模已降至存量1.72萬億元,涉及產品5737只,涉及779家管理機構。
經過十余年基金法的實施,特別是近五年新法實踐,我們形成了兩萬多家基金管理機構、幾十萬的從業人員隊伍、近26萬億元規模的公募與私募基金,投資數萬個企業股權和實業項目。在2019年1月召開的私募基金高峰論壇會議上,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表示,截至2018年底協會自律管理的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合計達到50.54萬億元,占我國全社會資產管理規模的半壁江山。其中,私募基金行業一直保持了正向增長,2018年增幅達15.1%,管理規模近13萬億元,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了寶貴的資本金,成為資本市場的中流砥柱。以上情況表明,在公募基金積極穩定市場,投資企業的同時,私募基金中的股權基金、產業基金、創業基金及其他實業基金都在服務與促進實體經濟中發揮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