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運營模式的收益與風險共存
朱耿洲博士介紹說,從2012年開始,“互聯網金融”持續火爆到今天,有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服務、眾籌融資、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六大主要模式。其中P2P(Peer-to-Peer lending)網貸平臺,即點對點信貸最為大家關注,尤其是眾多P2P平臺老板跑路事件的出現,令人愛恨交加。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今,國內跑路、關閉、詐騙或歇業的 P2P平臺達122個,投資者被套牢資金逾20億元,“這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潑上了一盆冷水!”朱博士點評說。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所謂P2P網貸,是指個人通過網絡平臺相互借貸,貸款方在P2P網站上發布貸款需求,投資人則通過網站將資金借給貸款方。P2P網貸最大的優越性,是使傳統銀行難以覆蓋的借款人在虛擬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貸款的高效與便捷,不用看銀行的臉色而獲得所需的貸款。
P2P平臺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管理費。貸款的利率確定是由放貸人確定或者是由平臺根據借款人的信譽情況和銀行的利率水平提供參考利率。
P2P針對的主要是小微企業及個人用戶,這些大都是被銀行“拋棄”的客戶,資信相對較差、貸款額度相對較低、抵押物不足,并且因為央行個人征信系統暫時沒有對P2P企業開放等原因,造成P2P審貸效率低、客戶單體貢獻率小,以及批貸概率低等現狀,并且很多異地的信用貸款,因為信貸審核及催收成本高的原因,不少P2P平臺壞債率一直居高不下。
朱耿洲博士認為:P2P網絡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社會的融資渠道,為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模式與平臺,的確有積極可取的一面。且P2P網絡貸款、眾籌融資這種大眾式、市場自發的對金融支持機制的創新的確是中國目前絕大多數為資金所困的中小微企業、創業者所需要的。目前中國的小微企業貸款領域仍有超過2萬億元的空間無法被滿足,P2P行業發展空間巨大。
P2P網貸平臺還處于培育期,用戶認知程度不足、風控體系不健全,是P2P行業發展的主要障礙。2013年以來少數平臺的密集跑路信息也給行業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其大都是抱著撈一把就跑的心態,在平臺上線不長的時間內依靠高回報率騙取投資人的資金,而很少是因為真正的經營不善而倒閉的。
從13個方面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
朱耿洲博士指出,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在理念、模式、方法等都有了很大的創新和突破,有的甚至超越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這就要求監管部門要與時俱進、積極引導,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和法規,規范行業發展,有效防范風險, 出臺系統監管條例是大勢所趨,監管部門不要懶政不作為,非等互聯網金融亂成一鍋粥才出招!”
朱博士表示,監管層可以從以下十三個方面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
第一、確定全面的監管框架,樹立以行為監管、資產保護為核心的理念。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火爆,創業熱情的高漲,眾多的P2P網貸平臺希望在競爭中取勝,積累足夠的借、貸群體,但建立良好的信譽,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更重要。
第二、嚴格準入標準,包括P2P平臺的注冊資本金準入門檻。在資金匯聚方面,要求P2P平臺不能碰兩條底線:一個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個是非法集資。
第三、嚴格審查P2P團隊從業資質。例如,對于團隊從業資質,就要求團隊中必須有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業過的資深從業人士,或受過融資策劃及資本運營教育的專業人士。
第四、加強資金托管等方面的監管。平臺資金應交由銀行托管,平臺本身不參與資金管理,還要嚴格隔離互聯網企業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
第五、建立全國性的借款記錄及個人征信系統。這樣可以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和電商平臺合作利用互聯網積攢的大數據來識別風險,與各家P2P網貸平臺共享借貸人信息。
第六、進一步加快利率市場化的步伐。互聯網金融對中國的金融改革其實有著積極意義,這些企業和服務在客觀上推動了傳統金融企業的市場化,甚至倒逼了利率市場化。
第七、建立P2P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機構監管,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創新要求加強監管協調。2014年7月以來,有部分P 2P除了此前與小額貸款、信托合作,已經開始為典當行提供資金供給。但這種合作實際上加大合作機構的杠桿,也增加了資金投資者的風險,其合規性也有待認證。
第八、建立并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統計調查和風險監測分析體系,盡快將網絡信貸資金納入社會融資總額統計范圍。建立交易信息庫,建立統一的安全認證中心。
第九、杜絕P2P變身銀行開展類銀行業務。要讓P2P被歸位為“金融信息服務中介”,嚴防其異化為“信用中介”。要明令禁止“平臺擔”、“資金池操作”、“資金假托管”等模式與行為,并讓P2P主動接受監管。
第十、助力P2P平臺發展壯大,使平臺的借款人由個人變成企業。傳統的P2P模式下,借款人一般都是自然人,金額最高只有幾萬元。而隨著P2P的進一步發展,中小微企業將成為借款的主要力量,借款金額從幾百萬到上千萬不等,借款周期從6個月到12個月不等。
第十一、可以要求有融資性擔保公司參與。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借款企業進行風險控制,并做全額本息擔保。如果借款企業無法按時歸還本息,擔保公司將全額代償。有擔保機構的參與,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也會有保障。
第十二、要求P2P平臺做到信息公開透明。由于信息透明度是投資人衡量網貸平臺的重要因素,因此將借款環節的各種信息進行公示,比如平臺上公示的信息不僅有企業介紹、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有呈現平臺運營的實時數據統計等,讓投資人一目了然。
第十三、可以要求平臺進行債權轉讓。投資人如果急需用錢,可以申請轉讓,轉讓成功后即可退出。這樣可降低投資者風險,也會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
“互聯網金融世界瞬息萬變,正在進行的是一場金融革命。只要有效落實包括上述相關互聯網金融監管辦法,為整個P2P的發展保駕護航,減小行業風險,增加對資本的吸引力,互聯網金融產品就一定能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中小企業及個體融資難的問題也將會得到有效改善。”朱耿洲博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