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換股權
經常有這種情況:標的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但其控股股東(出讓方,如投資管理公司)資產良莠不齊,標的公司的股權成為其向銀行借貸的籌碼,當出現投資失誤、資金鏈條斷裂時,標的公司的股權即成為法院強制拍賣的對象。此時,收購方(管理層持股公司)如能以承擔債務的方式換取標的公司股權,則既避免了股權拍賣、控股方更迭對標的公司的影響,又能保證銀行資金的安全回收,將是出讓方、銀行、收購方、標的公司四方多贏的結局。
2、 賣方信貸
賣方信貸的做法常用于促進出口業務,用在MBO上意義也是一樣的:出讓方看好管理層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愿意以股權形式令管理層獲得長期激勵,向管理層持股公司提供長期信用貸款,幫助其解決收購資金的難題。但這種方式并不適用于標的公司為 上市 公司的情況,其更多地應用于民營非上市企業。
3、 資金信托計劃
近來我們在生活中接觸到越來越多的資金信托計劃:如愛建信托的上海外環隧道項目、上海國際信托的新上海國際大廈項目等。隨著上述項目的成功發售,資金信托計劃日益成為一種成熟、有效的融資途徑。同樣的,它也可以為MBO服務,尤其當標的額較大時,信托計劃的優勢將更加明顯。
4、 股份回購
當管理層一時難以籌足資金、而又不愿錯失收購良機時,可以通過風險基金或戰略伙伴代為收購,收購后的股權委托管理層代管,并在一定時期內由管理層回購。在此方式中,風險基金或戰略伙伴實質上是為管理層提供了過橋貸款,而且大多會保留一部分標的公司的股權,以分享股本增值的收益,這種收益及過橋貸款的利息正是其參與MBO的動力。
5、 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實質上是賣方信貸的變形,它在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產權的轉移時間及過渡期內的委托管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