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遲到了,昨天又加班了,我好像忘記打卡了……“考勤”、“加班”、“打卡”已成為當今員工工作任務中的一部分,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完善,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企業與員工間的勞務糾紛也變得多了起來。當員工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時,企業要如何應對,企業又該依據什么來管理勞動關系呢?
為此,5月24日,英才網聯旗下機械英才網(//www.mechr.com/)特舉辦主題為《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的沙龍活動,邀請北京市聯拓律師事務所劉昊斌律師授課 。引導企業HR,幫助HR了解如何制定合法、合理、具有實際操作性的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發展的核心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同樣企業要想穩定有序地發展也離不開自家的規章制度,一個好的規章制度,是能夠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增強企業團隊的凝聚力,成為企業發展的風向標,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表現有以下幾方面:
一、規章制度的地位與作用:一是勞動關系管理的最重要工具,體現企業文化;二是四大規范之一。
二、企業規章制度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三、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行使自主用工、依法規章、依法治企的權利體現。
四、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
制定合理企業規章制度降低用工風險
企業規章制度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對此劉昊斌律師為在場的HR們舉了一則案例:某員工與用人企業簽訂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在單位工作已經7天;當時進入到公司因工位緊張,被臨時計劃 到一名休產假的女員工工位,當某員工打開原工位員工電腦時,里面程序郵箱為默認狀態,某員工便看了其郵件內容,其中有一封是客戶發來的郵件,想咨詢一些問題,此員工考慮到客戶為首的原則時,就根據自己的經驗回復了此郵件,幾日后客戶因回復的問題不當向在家休產假的員工投訴,而女員工也因此問題在公司內部系統投訴新來的某員工。遇此問題,公司該如何解決,是辭退新來員工還是對此做出警告呢?
根據此案例,劉昊斌律師解釋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的第一條就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種情況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這條法律依據概括面較廣,如果單獨作為仲裁依據是不夠全面的,所以企業必須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再配合《勞動合同法》這樣才能夠發揮其法律效力,降低用工風險。劉昊斌律師說根據此案例,該企業可以制定一條,如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物品,如違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能夠減少員工與企業間的糾紛,降低用工風險,同時依據法律法規有效的維護了企業與員工間的關系。
最后劉昊斌律師提醒HR要掌握好規章制度制定的要點、制定技巧和風險防范,力爭提高企業的規章制度的質量和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