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調查數據顯示,未來5~10年將是中國企業交接班的高峰期。一批50~60歲的富豪經過20年的拼搏后,要逐步將公司移交給兒女或者經理人。
可以預見,這一過程將會充滿艱難和曲折。事實上,企業交接班過程的許多問題現在已經開始凸現:公司利益與個人利益不分、創始人戀權、接班人不力、治理環境不盡如人意
香港中文大學(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會計學院財務系教授、體制與治理中心副主任范博宏(Joseph Fan)研究了1987年到2005年間發生在中國香港、臺灣和新加坡的217個家族企業繼承案例。他發現,在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代際變更的前5年和后1年,經市場指數調整的公司股價平均下跌了56%。
“企業價值在繼承過程中的減損程度令人驚心。”范博宏感慨到。
企業如何傳承并尋找對策已經迫在眉睫。
啟示一
企業交接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馮米教授和韓亦教授均認為,只有盡早制定并著手推進“交棒”,才能讓新的繼任者的學習期長一些,對企業的認識更深刻一些,企業也才可能避免因為急劇交接帶來的劇烈震蕩。
早在1991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漢布瑞克(Donald C. Hambrick)和福克托瑪(Gregory D. S. Fukutomi),結合總裁任職期間領導能力的變化規律及其原因,曾提出了一個企業總裁生命周期的五階段假說。
馮米將其翻譯為中文,它們分別是:奉旨接棒-小試牛刀(微博)(博客)(微博)-選擇并確定中長期戰略-大力踐行-落日西沉。也就是說,每個總裁任期都會呈現出這樣一個“倒U型”階段曲線,這和其任期內企業的經營業績曲線走向基本一致。
如何讓企業家更替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從理論上講,兩個 U 越接近,將越可能減少交接的震蕩,企業受到的影響也有望降到最低。”馮米稱。
GE前CEO杰克·韋爾奇的例子可以拿來借鑒。
韋爾奇曾經用8年時間培養后備領袖,把有可能繼承他的職位的人員分成3組,第一組十多人,是他認為可能性較小的;第二組約7~8人,可能性稍大一些;最后一組只有3個人,是他覺得最有可能繼承CEO位置的。
8年后的結果卻出乎意料。最終他選定的是第一組的人員。由此可見,人才的培養和發展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啟示二
“無形的東西”尤其需要傳承
北大光華教授陳玉宇則結合多年的研究提出,企業交接之所以困難,是因為很多“無形的東西”難以傳承。他認為這些東西包括:聲譽、政治聯系、社會網絡、人脈關系、個人魅力及獨特的生產過程等。
香港中文大學范博宏教授,以及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何順文亦在早先時候,發表過類似的看法。
比如范博宏就曾經舉例說:“很明顯的是,如果李嘉誠退位,他的資產可以很順利地打包轉讓給下一代,但是他的人脈以及對其企業發展至為重要的政商關系,則未必會像其他資產一樣順利交接。”
何順文則進一步指出,部分香港企業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嚴峻性。他說:“我們發現,香港的第一代家族企業家們已經有意識地計劃 其子女與政府官員們會晤,甚至連經商與旅游也會帶著這些子女,教導他們日常如何與生意伙伴打交道。”
此外,范博宏還認為:“要順利傳承,一定需要有包容其子女與外部經理人進行競爭的過程。”
啟示三
公司運營要制度化
企業交接需要傳遞,同時亦需要改變。
以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為例。眾所周知,家族企業的一個特點是,家族管理多于專業管理,對內依賴家規規范企業的運作,對外則借助家族的信譽、聲譽與利益相關者打交道。
范博宏認為,這種治理模式,在創業早期能夠調動家族成員的積極性和提高經營決策的效率,但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家族成員的想法漸漸會出現分歧,家規可能也不再被家族成員所認可,其約束力大大減弱。
尤其是企業面臨“交棒”問題時,由于家族成員間存在利益沖突,家規已經無法有效地解決家庭紛爭。
他認為,繼任者要創造一個新的治理結構,能夠對公司的決策提供客觀、專業和可靠的指導,讓利益相關者相信他們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實現對企業信譽的維護。
而且,如果繼任者無法完全繼承父輩的威望和聲譽,他就必須把自己置于更加嚴格的治理約束之下: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提高監事會的監督能力,引進更多專業經理人,實現董事長和總經理職位的分離,改善會計、組織的透明度及發放更多的股權用于激勵。
中國社科院中小企業研究中心主任陳乃醒亦持類型觀點,他提出,將企業運營流程制度化的運作與重視公司治理,對企業發展更具長遠意義。
啟示四
外部商業環境亟須改善
包括陳玉宇在內的多位專家亦提出,目前國內企業出現交接困難,其背景因素是國內公司的管治環境較差,“這導致企業交接已經成為公司面臨的普遍困境。”陳玉宇說。
比如,在英美,國家通常有較為嚴格有效的法律保護企業大股東的利益,因此家族控制的企業占少數,股權較為分散,公司管治也較好。但是在亞洲國家,由于法律環境較差,許多企業主不得不實施家族控制,將權力牢牢地抓在手里,避免大權旁落,以免管理層侵蝕大股東利益,或是暗中掏空上市公司資產。
“我想有些家族企業并非不知道由職業經理人來經營會更好,但是如果他們的利益不受有效保護,則很難實施。”范博宏說。
例如,目前國內還沒有系統和明確的關于“股權繼承”的法律,涉及此問題的法律條文散落在《公司法》以及《繼承法》若干部分,在審判實踐中對此的處理也不一致;此外,如何規范職業經理人的作為和考核也重要,這一切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