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率高,無疑是好事。但我國的資金運用效率很低,重復建設,無效建設相當普遍,項目的在建周期長,結果是資金的回報率低。究其原因雖然很多,但最重要的是投資的無人負責現象。錢是國家的,盈虧由政府承擔,經辦人的責任心顯然不及自己投資來得認真。所以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的一個主要辦法是讓居民直接投資,讓居民自己選擇投資項目,決定投資規模。
然而每個項目需用的資金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億,遠遠超過一家一戶的投資能力,所以就要有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在中間起作用。它能將成千上萬居民的儲蓄匯集起來,向最有利的項目去投資。過去資金運用效率低,實際上就是銀行的效率低。銀行缺乏獨立自主的貸款權利,貸給誰不貸給誰往往要聽命于政府,而且利率由國家管制,不能隨資金的供需情況而浮動。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銀行是和當時的體制完全匹配的,現在經濟已逐漸轉上了市場軌道,但銀行仍是原來的結構。當前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已從國家計委撥款改成了從居民存款中貸款,但銀行基本上卻仍舊是那幾家,辦法仍是老一套,這一形勢造成了許多新問題。
居民不能直接投資,而要經銀行的手間接投資。居民隨時有權從銀行提款,抽回資金,重新再投入市場去購買商品。這時出現一元錢用兩遍的危險。因為銀行吸收了居民的存款已經貸給了基建單位,錢已經變成了廠房、機器設備,可是居民有權將錢再從銀行提出來,再去市場買東西,豈不是一元錢用兩遍嗎?這就是銀行界的人常說的“下山虎”。當居民預期將發生通貨膨脹,而銀行又不及時調高利率時,就會發生“老虎下山”的事,嚴重的話金融體系可以崩潰,結果是每個老百姓受害。防止下山虎最根本的辦法是讓居民直接投資,不通過銀行。在發達國家中居民的儲蓄絕大部分是直接投資,存銀行的錢極少。這和我國正好相反。他們直接投資的主要選擇是住房,在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都有自己的住房。其次是買國家債券、股票,特別是自己創辦企業。
銀行從居民手中集中了大量資金,按理應該貸給既安全又能獲利的建設項目。可是事實上銀行首先要照顧虧損的國營企業,他們沒有足夠的錢發工資,成百上千的職工等工資買米下鍋,國家辦的銀行怎能見死不救。可是這種貸款發放出去,多半很難再收回。所以目前國家銀行負擔著巨額呆賬死賬,幸虧銀行都是國家開的,國家決不會讓銀行倒閉,否則的話銀行資不抵債,將難以為繼。正因為居民相信銀行不會關門,仍繼續存錢進去。但是這種局面造成的后果是居民的儲蓄間接去填補了無效益的虧損企業,社會上真正需要的建設,各種需要資金又有益于百姓的活動,卻得不到足夠的資金。
出路何在?從長遠來看,國家銀行的職能要改變,虧損的國營企業要改組,要允許非國營的銀行上市。但從目前來看,應該增加居民的直接投資,減少通過銀行集資的間接投資的比例。
直接投資的渠道很多,買股票、債券就是直接投資。因為你將錢投入這類證券,自己要承擔風險,而且你不能隨時隨地將證券重新變成錢,除非另外有一個人愿意買它。可是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風險極大,操作中屢屢出現漏洞,使投資變成了投機,甚至變成了賭博。最值得鼓勵的直接投資是居民自己辦企業,自己用自己的錢,一定會經心使用,節約開支,尋求贏利最大的機會。《大眾投資指南》95年第2期上有一篇題名“開自己的車”談出租車司機的生意經,說的就是自己投資將出租車買下來,自己開自己的車。這就是居民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最近下崗的職工日益增多,他們生活拮據,如果能自己辦一個小買賣,至少可解燃眉之急,有能力且運氣好的話還可能辦成大企業。
可是不論什么買賣都要有本錢,這就是為什么要集資。集資過程順利的話可以極大地提高資金效率,解決就業。向社會集資,向不認識的人集資,要經過復雜的法律手續,以免發生欺騙。但在親友之間集資則比較自由,只要幾個互相信任的人湊到一起就可以辦起來,解放之前這種集資方法很普遍,那時稱它為“會”。其做法是由幾位核心人士共同擬訂出本會的章程、各人享受的權力和義務、入會和出會的條件、違反規定時的懲罰辦法。有了章程,會就可以開始運作。聚會的集資方法是規定每名會員每月必須儲入一筆基金,多半是有一規定數額,也有規定不低于某一數不設高限,其數額低的每月100元,高的可到500~1000元。這筆錢由一名會員保管臨時存入銀行,每月“開會”時,會員有權向會借款,并承擔借款利息。如果有幾名會員同時申請借款,則通過協商,一般將錢借給愿意承擔利息最高的會員,此利息成為會員儲蓄的收入。會的組織和規定很靈活,主要隨會的規模及互相信賴的程度而變。小的會不足10人,規模更小時變成個人之間的借貸,不需要立會的規章,有一口頭或書面約定就行。人數多時可達30甚至50人,人數再多就不易管理。入會的人必須有會員負責介紹,換言之,陌生人不能入會。而且介紹人要為新會員不能承擔義務時負一定的經濟責任。換句話說,介紹人就是保人。因為這種會很大程度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運作,可靠的人際關系是成敗的關鍵。會員借款時不但要支付利息,而且要說明借款的用途,經會的負責人(或小組)審核批準后方可借給。這種規定說明高利息并不是唯一獲取貸款的條件,貸款的正當理由,也是條件之一。這樣能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性。
萬一借了錢的會員到了規定的歸還期無力全額償還時怎么辦?如果確實發生了這種情況,損失已經存在,很難彌補。當然可以要求借款人延期償還,變賣家產,以工抵債等辦法盡量彌補。但根本的辦法是在制度上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主要措施有兩條,一是借款以資產抵押。譬如借款人買了一輛出租車,這輛出租車就可以成為抵押,萬一還不上款債權人有權沒收或拍賣債務人的這輛汽車;第二是債權人隨時監督債務人的經營情況,發生經營危機時及時提醒債務人,以免事態發展到難于收拾。
小本經營是這種以會的方式集資的主要服務目標,其特點是資金用量少,主要靠勞動或技術的投入來賺取收入。這種方式對不景氣的國營企業的下崗人員提供了一條謀生之道。這些下崗人員多半都有一技之長,缺乏的是資金,一個人或幾個人聯合起來用自己的專長為社會服務,為居民服務,既有經濟效益,更有社會效益。出租車業務是其一例,所需資金為5萬元左右,如果本人有較高的文化基礎,擁有一臺電腦可以從事許多經營活動,其投資僅一萬元左右。這是一項大有前途的營生。但是以會聚資的方式也有其不足之處,失敗甚至引起糾紛的不在少數。參與人員要信守會規,會的主要骨干既要會策劃又要無私心,這樣辦會才能成功。尤其要懂得有關法律,經營范圍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規模,萬一發生糾紛要按法律解決,不可意氣從事,造成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