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干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
“買斷工齡”是變革 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變革 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它在當時的國有企業員工實行“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的社會環境下,對很多國有企業安置剩余員工曾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當時也只是權宜之計。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我國各項工作已經進入法治化軌道。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實際上,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都強調了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可以說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買斷工齡”這種古老的辦法都已經被廢止,它已經沒有任何實施的背景和前提,應該“壽終正寢”,退出歷史舞臺。
可現在的一些企業還在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打著重組國企的幌子,強行使用“買斷工齡”的方式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其原因何在呢?職工工作了幾十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已經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可以說,解除合同主動權在職工手里。“買斷工齡”應該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但是現在,企業以一筆不夠養家糊口的費用,單方面強迫職工解除合同。企業改制重組,企業要發展要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不可以,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本應依據法律來進行??善髽I為什么卻熱衷于用“買斷工齡”這種已廢止的政策方式呢?不用走法律程序,可以小的代價,犧牲職工利益、逃避費用繳納來規避法律,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謀求自己的私利,這恐怕才是企業或者說企業高管真正的“目的”。
當然,社會上反對聲一片,企業卻還頻頻使用“買斷工齡”這種違法的方式,與行政監管機關執行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嚴,對這種違法方式的查處力度不夠也不無關系。對企業來講,既可以少承擔責任甚至不承擔責任,又可以“簡單易行”的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