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旨在防范外資渠道壟斷,對《汽車品牌 銷售 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補充修改的計劃,在商務部強推下,出現了新的動向。
“應該說修改的范圍擴大了。”國家商務部的堅決表態,讓本來只是補充規定《進口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途“夭折”,取而代之的是對實施三年的《辦法》的全面整改。
調整后的細則不僅覆蓋到跨國車企主導的進口車領域,還將涉及到汽車品牌銷售的全方面,它將以“《辦法》(補充規定)”的名義,全面整肅自2005年以來形成的問題渠道。
避實擊虛
在商務部的主導下,原定于今年1月頒布“實施細則”已經“夭折”。商務部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司長王琴華明確告訴記者,僅僅針對進口車的實施細則并不全面,他們已經責成有關機構對此進行修改。
“我們之前報到部里(商務部)的方案沒有通過。”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向記者證實。該協會負責起草了“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文。
去年年底前,針對國內進口車市場出現的價格高企,以及由《辦法》帶來的廠家指派總經銷商(目前進口車總經銷商以外資獨資為主,比如奔馳、寶馬、大眾)形成外資事實壟斷的格局,商務部曾委托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等機構,就當前進口車市場中所涉及到的問題制定相應的規范和標準,以期打破壟斷。
在去年年底,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向商務部提交的“實施細則”初稿中,共有包括代理合同、建店標準、搭售渠道、配件供應、汽車金融等十四條主要條款增補。
商務部棄“實施細則”提法,而改成《辦法》(補充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如果單獨針對進口車領域出臺一個新規章,很可能引起外資企業焦慮和抵觸,從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在零部件國產化率的政策上,我們已經被世貿組織裁定為‘違規’,商務部此舉是為了不給外資留下口實,以絕后患。”上述汽車流通協會負責人分析說。
范圍擴大
“我們是要把‘實施細則’融入到整個《辦法》中。”商務部機電司進口處的一位官員說,部里的思路是不能只針對進口車,《辦法》本身,還對《辦法》整體做出適當補充和修改。據其透露,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已經開始著手對《辦法》進行補充和規定。
“這樣《辦法》(補充規定)就不會給業界造成‘內外資企業’區別對待的印象,也更符合世貿組織倡導的‘國民待遇’精神。”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說。
羅磊暗示記者,此前已經接近完成“實施細則”初稿,將在上述精神的指導下,進行“重大調整”后納入《辦法》(補充規定)里去。羅磊所指的“重大調整”,可能就是將此前針對進口車總經銷商(主要是跨國車企在華設立的獨資銷售公司)提出的“約束性”細則,同時運用到指導國內合資品牌“廠商關系”層面。
比如,“實施細則”初稿中,關于“躥貨問題”的表述是:禁止進口汽車供應商(總經銷商)限制授權經銷商的銷售區域。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是“總經銷商控制銷售網絡”。顯然,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國產車的銷售領域。
“按照流程,《辦法》(補充規定)最快能在上半年落地。”羅磊明確告訴記者。
爭議猶存
其實,一直以來對《辦法》意見最大的當屬汽車流通界。在去年杭州蕭山舉行的一次渠道流通大會上,與會的各地經銷商大呼不平等,并當場聯名上書政府部門希望修改《辦法》。據知情人士稱,在本次兩會期間,汽車流通界準備再次聯名上書政府部門。他們一致認為是《辦法》造成了產銷關系的事實不平等,廠家要求實行品牌授權經營,對現有的汽車渠道造成沖擊。更重要的是,由于外資在合資企業中占主導地位,渠道也出現了被外資全面控制的跡象。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市場貿易委員會秘書長張伯順認為,“《辦法》實施三年多的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有反對的聲音也很正常。”但商務部卻認為有必要對來自民間的聲音做出回應,據某商務部官員稱,修改《辦法》的目的也是為了在兩會期間給大家一個說法。
當然,《辦法》修改中間也出現了一條爭議頗大的條款。在去年年底舉行的一次進口車市場 論壇 上,商務部主管領導明確表示要適度放開進口車渠道,實行“平行進口”打破進口車總經銷商一手遮天的態勢。
“‘平行進口’在國際上已經存在了很多年。在日本進口車年份最高的時候,通過‘平行進口’方式進口到日本的數量占日本同期整個進口車市場的12%。”前述商務部進口處官員用一組數據表明了商務部堅定放開國內進口車市場的決心。
放開進口車市場顯然有助于平抑車價,形成競爭,但隨之帶來的問題也不容忽視,即通過“平行進口”方式進口的產品,售后及維修如何解決?“平行進口”產品如果不能得到廠家的認可,消費者的權益又如何保護?
“那些都是個案,并不能用個案來替代(‘平行進口’方式)。”雖然承認了現狀,但上述商務部官員仍表示,在《辦法》(補充規定)中,會對現有的進口車總經銷商做出規定。言下之意,“平行進口”的產品一旦出現問題仍會有人來“買單”。至于買單人是誰,記者并沒有從他那里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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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商品也稱為“水貨”,但不是通常所指的“假貨”或“冒牌貨”,一般指除總經銷商以外的其他進口商從產品原產地進口的商品。這類商品一般售價較低。
據了解,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不允許“平行進口”。根據2004年商務部92號公告,只要符合規定,凡獲授權的企業,都可到商務部申請自動進口許可,不一定是總經銷商,其他經銷商也可申請。
《辦法》實施之后,“平行進口”遇到了一些政策上的限制,非品牌經銷商的“平行進口”行為是非法的,品牌經銷商進行“平行進口”又違反了與汽車生產廠家的合同;同時“平行進口”的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的維修服務也可能會遇到麻煩。
跨國車企:抵制不是硬道理
醞釀中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補充規定),讓所有的跨國車企感到緊張。
自去年年底本報獨家披露《進口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草案以來(見2007年12月24日《《汽車品牌管理辦法》面臨重大調整》),就有企業向記者索取“相關資料”,希望更多了解新政策動向,以便做好應對舉措。
“如果了解到最新情況,請你務必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某豪華品牌公關總監憂心忡忡地對記者說。在接受記者采訪前,他已試圖從多方渠道打聽,風傳許久的“實施細則”。因為在新政策明朗之前,一切的擔心都不是多余的。
“總經銷制”或成歷史
看似風平浪靜的進口車領域,政策上出現任何一點風吹草動,都足以令跨國車企高度警覺。特別此次政策調整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外資在渠道控制和管理上的權限。
“對跨國車企沖擊最大的,也是他們最憂慮的,當屬放開‘平行進口’的條款。”據熟悉進口車市場行情的業內人士透露,由于政策調整可能觸及到在華作為進口車總經銷商的外資車企,時下包括奔馳、寶馬、雷克薩斯和通用等跨國車企,都毫無例外地表示出對上述政策的憂慮,并在私底下醞釀聯合應對之策。
商務部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司長王琴華強調,實施細則是對《辦法》實施三年多來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的完善和補充,不是對《辦法》的否定,更不是推翻。但是諸如“抑制總經銷商的壟斷權利、適度放開‘平行進口’以及增大經銷商的話語權”的表述,仍令跨國車企感到不安。
依據2005年4月頒布實施的《辦法》規定,幾乎所有的跨國公司都在國內成立了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銷售公司作為進口汽車總經銷商。國外汽車廠商利用《辦法》賦予總經銷商的權力,輕易地取得了在中國進口汽車市場的主導地位。
拿奔馳來說,在《辦法》落地前,進口奔馳的批發權基本上被經銷商“三顆星”(東星、南星和北星)壟斷;而依據《辦法》“一個品牌的進口車在國內只能有一家總代理”的規定,奔馳(中國)方面順理成章地將進口車的渠道控制權全盤收入囊中。
眼下一旦放開“平行進口”,有實力的奔馳經銷商可以繞過奔馳(中國),直接從國外“進貨”。這無疑將對奔馳現有銷售體系制造成混亂。
“水貨車”引發的焦慮?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情報所總工程師黃永和認為,“適當放開‘平行進口’”的方式,有利于促進進口車市場的競爭。
但大多數跨國企業卻并不這么認為,通用、寶馬和大眾中國公關部的負責人均告訴記者,在新政策尚未正式出臺之前,他們不方便做過多評論。但他們卻毫無例外地對《辦法》補充規則中可能添加的“適度放開‘平行進口’”一條,表示異議。
京城某寶馬授權經銷商老總告訴記者,在《辦法》實施前,經常有國內媒體報道“砸大奔”、“砸寶馬”事件,其中絕大多數案例都是“水貨車”所致,“類似事件對于一個豪華汽車品牌的來說,其負面影響是非常致命的。”
“對于經手總經銷商進口到中國的車輛,雷克薩斯均能提供4年或10萬公里的免費保修保養服務;但是對于‘平行進口’過來的水貨車輛,我們沒法保證提供上述服務。”雷克薩斯(中國)市場推廣部公關經理楊琳明確告訴記者,“水貨車”在售后服務上不可能享受到與正規車同等的“待遇”。
廠家的說法無疑在給政策制造難題,如果“平行進口”政策落地,即便車子引進來,廠家以種種理由拒絕提供售后服務,這樣的進口渠道開放就失去了意義。
“雖然放開‘平行進口’,有助于打破作為總經銷商的外資企業在進口車領域‘一家獨大’的局面;但是由于總經銷商控制了絕大部分貨源和零部件,新政策在短期內,仍無法撼動總經銷商對渠道的控制權。” 北京 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總經理蘇暉說。
傷心是種說不出的痛
記者近日從商務部產業司進口處相關負責人了解到,如果總經銷商之外的其他經銷商有能力為“水貨車”提供售后服務,對這部分經銷商而言,“適度放開‘平行進口’”政策的可操作性將大大提高。這意味著,主管部門已經開始醞釀,如何將業界尚存爭議的“平行進口”政策落到實處,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口頭討論”階段。同時意味著,本次政策修改不會向企業妥協。
面對新政策,跨國車企有苦亦難言,因為自始至終,他們一直在“照章辦事”。
對于跨國車企而言,三年前借助《辦法》相關規定出臺,通過設立獨資總經銷商模式,一舉將進口車渠道“完美收編”時,卻未曾料到有今天的被動局面。
“我們時刻在關注政策可能出現的調整,如果新政策出臺,我們會積極應對。”上海通用公關部高級經理郭鳳蘭說。而寶馬中國有關負責人也表示,針對《辦法》調整可能會采取務實的應對舉措。
“《辦法》(補充規定)既不會給業界造成‘內外資企業’區別對待的印象,也更符合WTO所倡導的‘國民待遇’原則。”但負責起草相關規定的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的內部人士暗示記者,單純針對跨國車企進口車的“政策”調整被放大到了整個汽車品牌銷售體系中,還有一種可能是管理條文泛泛化,效果則會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