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全球采購雜志》2012年10月刊
1989年1月23日,美國華盛頓特區東國會大街224號,聯邦最高法院,當首席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敲下那關鍵的一錘時,他可能不會想到,此項涉及里士滿(美國弗吉尼亞州首府)市政當局與J.A. Croson Co公司的訴訟裁決,判定政府違憲,將影響日后公共采購、乃至美國社會對弱勢群體及弱勢供應商的價值觀和商業實踐。
在美國企業從事采購管理、或研究美國采購管理、或學習ISM的CPM/CPSM知識的采購管理專業人士,應該經常見到HUB(歷史上未充分利用的企業)、SB(小企業)、Socioeconomic(社會經濟的)、Diversity(多元化的)、Disadvantaged(弱勢的)、Minority-owned(少數族裔擁有的)、Women-owned(婦女擁有的)和Disables(殘疾人擁有的)等術語,其實我們都可以把它們歸類于弱勢供應商這個群體。根據美國采購管理的權威研究機構CAPS Research每年發布的跨行業標桿調研報告中的數據,2010年到2012年美國大企業(銷售額10億美元以上的企業)采購支出中弱勢供應商花費占比,分別為10.23%、11.03%和13.61%。其中,2012年發布的針對各類弱勢群體供應商的平均采購花費分布如下圖。
(資料來源:CAPS Research)
可見,美國的大企業很多都把在采購管理中,對弱勢供應商的照顧,列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CVS Caremark公司是一家在世界500強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的藥品零售企業(《財富》雜志2012年排名)。這家總部位于羅德島州Woonsocket市的著名企業在全美44個州都有其分支機構,擁有65,000個零售終端,員工超過20萬人。該公司在其官網的顯著位置公示了他們對社會責任的承諾,特別也提出了針對弱勢供應商的承諾及實踐。他們推出的弱勢供應商項目所涉及的供應商,包括少數族裔擁有的、婦女擁有的、退伍軍人或殘疾人擁有的、弱勢的、同性戀/雙性/變性人擁有的(LGBT Owned)、歷史未充分利
用的、和小企業。具有這些身份的供應商,一經諸如全國少數族裔供應商發展委員會、婦女企業全國協會、小企業協會或政府認可的機構或授權機構的認證,即可加入該公司的弱勢供應商扶持項目。 2011年,該公司向弱勢供應商群體支出的采購額多達1.28億美元;并且,對弱勢供應商的扶持計劃已經推向了二級供應商領域。
隨著各大企業對弱勢供應商扶持項目的廣泛關注和實踐,美國各級政府機構對此領域的參與活動卻顯得相對遲緩。這個事實并不是因為公共采購領域不重視對弱勢供應商的支持,而是源于美國較為獨特的司法歷史。本文開頭講述的那次司法判決,對之后的政府行為起到了嚴重的制約。
當時案例的故事大致是這樣的:1983年,里士滿市政當局推行了一個針對少數族裔企業的發展計劃。該計劃要求,凡是政府支持的建筑項目的承包商,必須劃分出業務的30%,轉包給一家或多家少數族裔企業 (MBEs)。 MBEs是這樣定義的:“51%被少數族裔身份人擁有或控制的企業。”其中,少數族裔身份是指在美國的黑色人種、西班牙裔、亞裔、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或阿留申人。市政當局該項計劃的目的是在公共建筑項目中廣泛推進少數族裔企業的參與。要知道,當時里士滿市的黑人人口占全市人口的50%以上,而在當時的五年中,僅有1%的市政合同是由少數族裔企業來完成的。結果,中標企業J.A. Croson 公司卻找不到一家少數族裔的企業來轉包該市政建筑合同。于是,J.A.Croson公司向市政當局提出申請,要求免除招標文件中必須轉包30%業務給少數族裔供應商的規定。隨后,有一家少數族裔企業接受了轉包業務,但報價比Croson公司的預期高出$7,000。Croson公司隨即向市政當局提出漲價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絕,于是,Croson提出了法律訴訟。在訴訟中,Croson公司質疑市政當局的計劃,在本質上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結果,司法裁定引起了社會較大爭議。地區法院支持市政當局的計劃,而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認為所謂的“分包要求”方案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與該條款下要求的“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要求相違背。最終,該案件提交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有了本文開頭的結果。
要理解當年美國司法的判決,就有必要回顧美國社會的部分歷史。隨著南北戰爭的結束,雖然在1868年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通過,但在隨后的近百年里,黑人的權利,包括入學、就業和從商,在美國、特別是南部各州并未得到明顯提高。黑人們為了獲得平等的權利,付出了一代代人的艱苦努力,直到1968年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被刺殺,引起了美國社會的震動。黑人們的不懈努力,可以從下表中羅列的一系列立法事件看出。
年代 | 立法事件 | 意義 |
1961 | 肯尼迪總統簽署《10925號總統行政令》 |
創設平等就業機會總統委員會;命令聯邦政府及承包聯邦工程或業務的承包商在雇用人員時應不分種族、信仰、膚色或原國籍,平等對待求職者,并采取積極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保證雇用少數族裔。 |
1964 | 約翰遜總統《民權發》 |
重申並擴大了積極措施原則的應用,其中第六章“聯邦資助方案”及第七章“平等就業機會”,針對受聯邦資助的教育機構和一般社會雇主在錄取學生和雇傭人員時,提供了禁止歧視及實施 優惠待遇方案的法律基礎 |
1965 | 約翰遜總統簽署《11246號總統行政令》 |
積極落實平等就業優惠待遇政策,並將此項事務劃歸勞動部主管,專設聯邦合同遵守方案辦公室,負責監督聯邦合同的執行狀況。 |
1969 | 勞動部頒布《費城計劃》 |
在費城地區依該計劃所規定的雇傭單位必須提出合理的雇傭與升職等量化目標及相關時間表 |
(資料來源: 《美國高等教育優惠待遇何去何從 ──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審理 Hopwood v. Texas案之省思》,王玉葉)
然而,隨著立法對少數族裔的“照顧”,漸漸地引起了社會及司法的極大爭議,特別引起了權益受到影響的白人,乃至不斷出現涉及“反向歧視”的訴訟案件。1978年的聯邦最高法院對加利福尼亞大學董事會訴Bakke一案的裁決,終于成為了改變司法對弱勢群體照顧的風向標。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曾經設計了一個特別的招生方案,旨在每個班中增加“弱勢”學生的代表。此方案設立一個獨立的招生系統,對“少數族裔群體”實行優惠政策,錄取成績要比一般學生低。學校明確列出的“少數族裔”是黑人、墨西哥裔人、亞裔人和美洲印第安人,如果申請人愿意作為這些成員被考慮,則轉入特殊招生系統,在招生的100人中,這樣的名額有16個。32歲的白人學生Allan Bakke,于1973年兩次按照正常招生程序申請都被拒絕,但是基準分都比特別招生的分數線高很多。Bakke一怒之下訴上法院,認為學校招生實行種族配額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和1964《民權法案》,法院判學校招生方案違法,但Bakke不能入學。他又告到加州高級法院,終于如愿勝訴。但是學校不服,又把案子鬧到了聯邦法院。聯邦法院的判決意見認為:(一) 準許Bakke入學,大法官投票數為5:4,遺憾的是Bakke已經37歲嘍;(二) 保留固定配額給少數族裔的優惠待遇方案違憲,5:4;(三)聯邦經費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為維護其學術自由,在錄取學生時,允許考慮種族因素,以促進學生組合多元化,5:4。其中,第二個結論判決對聯邦政府施行優惠待遇的善意造成重大的打擊。
從那時至今,美國聯邦政府及各級政府在設定及實施對弱勢群體支持的方案計劃時,必須要謹慎地考慮該“照顧”是否是政府工作的首要目標,“照顧”是否影響了其他人的利益等因素。雖然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對政府有了限制,但民間的大企業并未受到裁決的影響,他們依然按照他們自己認定的社會責任,在企業內部及供應鏈中大力推行對弱勢群體供應商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