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為什么會有一人兼崗的問題?
一人兼多崗,一般有兩種原因,一種原因是某個崗位的員工離職或者臨時沒有合適的人選,讓某人臨時兼職;第二種原因可能是崗位設置不合理。比方說,有一次我給一家國企做咨詢的時候,發現這家公司一共只有50人,但卻有80多個崗位。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崗位數量要少于企業的人數,因為某些崗位會有許多人在同一個崗位的情況,比方說銷售崗位、研發崗位、生產崗位等。這家公司卻是崗位數量遠遠多于員工人數。后來我調查情況才知道,這家公司負責崗位設計的領導以前在一家國際5000多人的公司工作,等他到公司以后,就把原來那家5000人的公司的一部分崗位挪到了這家公司,這是明顯的照貓畫虎。最后的結果就是公司的每個人都身兼數職,有一個部門經理兼職最多,她是人力資源部經理,也是行政部經理,又是總經理辦公室主任,還是工會主席,還兼職黨群辦主任……兩家公司規模差距如此之大,公司的崗位設置理應也不一樣才對。所以對于這種情況的處理,不應該是考慮薪酬的問題,而應該是把崗位重新進行合并。
我們再來分析第一種情況,也就是當某崗位上缺人,某人臨時兼職另一個崗位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假設人力資源部經理兼職行政管理部經理,這個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細心的同學可能會在我的書籍中發現在《美式國際職位評估體系》第二套中,“崗位評估要素3:職責范圍”中,多樣性一欄中,第六個選項是“領導一個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第七個選項是“兩道2個或多個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于是就認為應該兼職的崗位應該在這里做區分。這是錯誤的。因為我們前面講過,崗位價值評估評估的是崗位,而不是這個崗位上的人,也不是這個人做的怎么樣。所以,在進行崗位價值評估的時候,正確的做法是對人力資源部經理和行政管理部經理的崗位分別進行崗位價值評估,分別確定兩個崗位的價值,賦予不同的薪酬。
如果人力資源部經理兼職行政管理部經理,那對于這個人來說,應該給多少薪酬合適?假設人力資源部經理的工資是1萬,行政管理部經理的工資是8千,那應該給1萬,還是8千,還是其他情況?我問過不少同學,大家的答案也五花八門,我統計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幾種答案:
第一種,說應該是就高給一萬;
第二種,說應該給一萬多一點,比方說一萬二;
第三種,說應該就低給八千;
第四種,說應該加權平均給九千;
第五種,說應該兩個合計,給一萬八。
先來分析第三種,說就低的,如果按照八千給,結果會是什么樣的?那就是沒有人愿意兼職低級崗位,他作為人力資源部經理,本來的收入是一萬,結果由于兼職,多了一個職位,工資倒少了,肯定不合適。
第四種的邏輯是根據兩個崗位的時間安排折中,這種情況與第三種類似,如果這個人本來就是人力資源部經理,收入一萬,但兼職以后收入變成了九千,也屬于下降的情況,所以他也不會同意的。但如果他本來是行政管理部經理的話,他的收入是八千,現在給提成九千,我認為這種情況是可以的。所以,如果是高崗位兼職低崗位,不能折中,但如果是低崗位兼職高崗位,可以按折中的薪酬計算。
第五種情況,給一萬八,相信大多數企業不會這么給,這么付薪,明顯太高了,如果真按照這個相加的原則,前面我們講到的那個身兼五職的員工應該給多少錢?
再說第二種情況,再就高的原則上再多給一點,比方說20%或者30%。為什么要在就高的基礎上多給一點呢?大家普遍的理由是兼職增加了員工的工作量,所以應該多給。
我們根據什么來判斷某個員工的工作量增加?判斷某個員工工作量是否增加的主要指標應該是工作時間。
由于兼職,這個員工的工作時間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工作時間沒有增加,一種是工作時間確實增加了。如果工作時間確實增加了,我認為不應該在給定薪的時候多給一部分工資,而應該給加班費或者安排一個助手幫忙分擔一部分工作,讓他的工作時間降到合理的水平,比方八小時之內,畢竟對于一個人來說,長時間超負荷的工作對員工不公平,何況只是公司個別人由于兼職導致的時間過長。如果工作時間沒有增加,怎么判斷他的工作量是增加呢?那只能有一種可能,就是他的工作強度大,也就是這個人由于兼職導致工作強度大。現在這個人兼職兩個崗位,八小時內能搞定,是不是意味著沒兼職之前工作強度過低?如果是這種原因,我認為這家公司有必要重新調整公司的人員編制。
所以,對于兼職多個崗位的情況,不管是工作時間增加了,還是工作時間沒有增加,都不應該簡單的增加工資,而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還有一種聲音比較贊同給兼職員工多發一點工資,理由是盡管工作時間沒有增加,工作強度也沒有增加,但他承擔的責任重了。我們也得分兩種情況來分別考慮,一種是針對管理者,一種是針對直接操作的基層員工。對于基層員工來說,比方說一個文員兼職前臺,假設時間還是八小時,工作強度跟一個全職文員或者一個全職前臺一樣,這樣的員工,承擔的責任應該跟一個全職文員或者一個全職前臺差異應該也不大,所以也不應該多定薪。對于管理者來說,比方人力資源部經理兼職行政管理部經理,他承擔的責任確實重了,這種情況下,確實應該多給一點,但也不應該太多,一般以一個固定的額度如五百或者一千,就可以了。
所以我認為,對于一個人兼職兩個以上崗位的情況,如果他的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給最高的工資就可以,如果對于管理者,確實由于兼職導致工作責任明顯加大,可以適當加一點工資。如果由于兼職導致工作時間超過了法定工作時間,可以給加班費,或者安排一個助手幫忙進行分擔一下,將他的工作降到合理的水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