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與他辯論了起來。
我的觀點是,勞動法如果在實施時,不同時注意員工思想的引導和職業精神的培養,可能會使目前已經很嚴重的打工心態更加嚴重。
新勞動法不僅對加班時間做出了明確規定,而且還規定了具體的補助標準。對帶薪假的規定、對辭退員工的各種限制以及補償規定都顯示了對勞動者的利益的保護。這是對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一個硬性約束。它明確告訴企業老板和有關組織的領導者,員工的利益不容侵犯,應該關心和重視員工,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當員工的利益受到這些法律的嚴密保護、企業制定出有付出必有利益回報的制度之時,員工的利益可能會得到適當的保護。但是,員工自身應該承擔什么樣的義務?應該一什么姿態和行動回應?應該以什么樣的心態從事工作?目前日益嚴重的打工心態和對利益的過度追求應該如何扭轉?斤斤計較的習氣如何轉變?以前,勞動者優秀的勞動品德該如何繼承和發揚?任勞任怨、迎難而上、不記得失、關心集體、奉獻精神、大局為重等等,這些都是保證我國各種建設事業順利發展的精神財富,在打工心態日益盛行的今天,還應該不應該發揚光大?怎樣才能發揚光大?這些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如果在宣傳和貫徹勞動法的同時,不進行有效的思想工作與心理引導,對員工的價值觀不進行梳理和整合,可能會使員工的打工心態更加變本加厲。陷入完全的利益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