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該公司在面對媒體采訪時回應:公司每年9、10月份都會有動員,屬常規性活動,本次“常規性動員”并非強制。但因為在具體執行時員工受到了一種潛規則的壓力,實際效果等同于公司變相強制,所以,58同城老板的微博下還是留下了很多憤慨的聲音。事實上,加班在很多互聯網公司如同家常便飯,一天工作12小時,每周只休息一天的制度,已經在很多人身上實施了。只不過,公司并不會公開要求或鼓勵員工這樣做。所以,一旦公司態度發生變化,來自員工的主動進取就有大打折扣的成分。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企業加班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但最多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并且,加班必須要支付加班費,平日加班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為工資的200%.這些規定在58同城和不少加班兇猛的公司,可能都沒有得到嚴格實施。所以,從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來看,很多互聯網公司都存在涉嫌違法的規定。
面對公司涉嫌違法的規定,大部分員工的選擇是要么忍了留下,要么辭職走人,很少能夠耗費精力訴諸法律工具。而對于公司來說,通過激進舉措淘汰一批“吃不了苦”的人,包括一些養尊處優的早期員工,實際等于以“員工主動辭職”的方式代替直接裁員,達到了精簡瘦身的目標,經濟成本還十分低廉。這種方式不止一次被使用,從側面也說明了即使是白領階層,對于自身權益的保障意識與保護能力也不算強。
法律層面的問題總是若隱若現,基于取證相對較難、維權成本較高,所以建議只能歸建議,實踐總是充滿挑戰。創業寒冬期的互聯網企業對于效率的討論來得更為饑渴。所以,拋開法律層面的規定暫且不議,諸如58同城這樣的變相強制加班,對于提升公司效率真的會有意義嗎?這是一個非常值得討論的問題。
互聯網企業一直標榜的是創新、平等、自由等幾個理念,其愿景常常在于改變世界;但變相強制加班的那些企業,走上的卻只是那些不規范公司的老路,通過強制灌輸老板意志來進行公司治理。最終,有能力的員工會逐漸離他而去,沒有能力的員工會留下跳“忠字舞”。可以說,創新在這些公司沒有發生的可能,因為缺乏平等的土壤、自由的空間;成功也很難屬于這些付出與回報不能統一的公司,因為那總會導致人心渙散。可以毫不客氣地說,這些公司看起來所從事的是互聯網行業,但實際上它們都缺乏真正的互聯網精神。
郭瑞超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南都社論責任編輯:郭瑞超_NF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