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薪酬與原職工工資之差異比較
(一)核算范圍與計量方法的差異
1.原職工工資的核算范圍與計量方法
根據國家統計局1989年第1號令發布的《關于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內容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以及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而改制后的企業工資結構相對簡單,工資表如下:
工資表中主要項目的計量(以甘肅省為例):
(1)工資表中的應發工資為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協議工資。
(2)養老保險金:職工個人負擔的最低標準=(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8%;企業為每位職工負擔的最低標準=(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20%.(3)失業保險金:職工個人負擔的最低標準=(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企業為每位職工負擔的最低標準=(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2%.(4)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負擔的最低標準=(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2%;企業為每位職工負擔的最低標準=(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7%.(5)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幅度內繳存。
2.職工薪酬的核算范圍與計量方法
新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2007年3月2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但此準則不涉及對于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和企業年金的規范。
職工新酬中部分項目的計量方法:
(1)養老保險費:企業按上一年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8%繳納,企業全部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2)醫療保險費: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納工資基數之和的1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交納,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4)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根據企業所屬行業類別,對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選擇所屬行業類別對應的浮動基準費率計算繳納,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8%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6)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幅度內繳存。
(7)工會經費:凡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
(8)職工教育經費:為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加強職工學習
,提高企業職工隊伍素質,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學習
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財建〔2006〕317號)。以上“五險一金”的比率各地區略有差異。
(二)賬務處理的差異
1.原職工工資的賬務處理方法
會計制度規定,工資應按受益對象計入資產、產品成本或當期費用。如工程建設人員工資計入“在建工程”賬戶、產品生產人員的工資計入“生產成本”賬戶、
企業管理
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賬戶、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計入“制造費用”賬戶、專設
銷售
機構人員的工資計入“營業費用”賬戶、研發人員在研發階段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賬戶等,借記以上賬戶,貸記“應付工資”賬戶。
2.職工薪酬的賬務處理方法
(1)企業應設立“應付職工薪酬”總賬賬戶進行職工薪酬的核算,本賬戶應按“應付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對發生的職工薪酬分別處理,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賬戶;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賬戶;專設銷售機構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賬戶;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賬戶等,貸方均記“應付職工薪酬”。
(2)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以上的規定處理。
(3)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第一,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職工沒有選擇繼續在職的權利,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和每一位職工的辭退補償等計提辭退福利,借記“管理費用”賬戶,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