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人力資源 的日常管理中,常常會遇到員工因種種原因沒有按時訂立書面合同或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其原因很多,但不排除有些員工是故意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當發生類似情況的時候,如不及時處理,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為此,6月15日,英才網聯旗下服裝英才網(//www.clothr.com/)特舉辦主題為《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拒繳社會保險如何處理》的沙龍活動,邀請 北京 首安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首席講師張馳授課 ,與企業HR共同探討分析勞動者拒簽合同、拒繳社保的成因及風險控制,幫助大家提高認識,降低用工風險。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企業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勞動合同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然而在實踐中,會有一些勞動者以各種理由拒簽勞動合同,因此企業需承擔巨大的用工風險和高成本的人員使用。要如何處理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有關問題呢?
對此張馳為HR們列出以下應對措施:當勞動者提出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不論其提出任何理由,或者給予任何的口頭承諾,作為用人單位只有一個選擇: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該勞動者,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否則就承擔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法律責任。具體有以下四點:
第一,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要有理由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拒絕簽訂);
第三,通知要合法送達,要有本人簽字;
第四,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的原件,并存檔。
續訂勞動合同的各種情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同的保障,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期滿后,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后可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如果不簽訂合同將會自動解除。對此張馳為HR們又列舉出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是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是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是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