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茅 人力資源 網)小曾三年前應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做技術員,當時小曾的技術能力不錯,公司便于他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在這家公司里小曾一干就是三年,從未提出過辭職。在這三年里公司有了很大的發展,對技術的要求越來越高,小曾的技術確沒有很大的提高,難以符合公司的要求。合同到期后,公司便沒有與小曾續簽合同。
離開這家科技公司后,小曾發現自己很難找到滿意的工作,大公司對技術要求較高,難以進去,小公司的待遇又不能讓他滿意。高不成低不就,小曾就這樣半年沒有就業。小曾想到自己失業這么久,可以領取失業補償金,但是公司沒及時將他的檔案轉移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辦理失業登記。期間,小曾多次催促讓公司轉移檔案,辦理失業登記,但是公司對此置之不理。
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小曾的失業補償金怎么領取?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三茅法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小曾的公司在長達半年的時間沒有為他辦理相關手續,《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表明小曾是可以領取失業補償金的,但是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小曾無法領取,所以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