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有權利解除互相簽訂的勞動合同。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一方的企業,如果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具備法律條件。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這里主要談談企業單方面費錯過性辭退。《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是,HR對這條規定確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并不是所有情況下企業都可以采取這種單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以下五類員工HR是“碰不得”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格外的慎重。
1、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員工
我國憲法和法律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