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企業社會責任,我們有必要對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范圍進行清晰界定,避免大而化之、非常寬泛地談社會責任問題。回顧我國不同類型企業所走過的歷程,我們可以看到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建設企業社會責任方面有不同的側重點。
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在計劃經濟體制時代,普遍存在企業辦社會的現象,企業除了肩負生產、經營責任,還要為企業員工承擔生、老、病、死等一系列的福利保障,所以就出現了企業辦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各項公共事業的現象,一個三、四萬人的大型國有企業往往要承擔十幾萬人的生活問題。企業辦社會給國有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企業辦社會”實質上是讓企業為一小部分人承擔了無限責任,企業有限的資源都消耗在為這一小部分人所提供的無限責任上面。在我國加快國有體制變革 步伐之后,原來由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職能紛紛實現與企業的剝離,朝著社會化經營、專業化管理的方向發展;通過社會職能與企業的分離,讓企業甩掉了對部分員工所承擔的無限責任這個包袱、可以輕裝前進,有效地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在我國變革 開發后作為一個企業群體出現僅僅經歷了二十幾年的時間,實現了超常規的跨越式發展。但是不能否認,在變革 開發初期,市場環境還不完善、市場行為不規范的情況下,一些民營企業在企業成長的初期存在一些原罪行為,就更談不上社會責任問題了。例如,時至今日,仍有一些私營礦主無視礦工生命安全,只顧追求個人私利,結果導致礦難頻發;也有一些企業的生產經營給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企業發展是建立在對環境造成巨大破壞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經常聽到看到這樣的報道:一些老板可以一擲千金的揮霍,卻舍不得捐一分錢給上不起學的孩子。而在我國民營企業普遍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同時,海外華人企業家則給這些民營企業家作出了表帥:李嘉誠、霍英東、邵亦夫等一大批海外華人企業家在這些年捐贈了大量的資金用于發展我國的教育、賑災、醫療和其它公共事業,造福一方、造福社會。雖然,我國一些優秀的民營企業這幾年也在積極地從事社會公益事業,但是作為一個群體而言,我國民營企業的總體社會責任感還有待加強。
在市場經濟時代,無論是國有控股(獨資)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是作為市場競爭的獨立主體存在,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公民,都要對自己的行為和結果負責。因此,在承擔企業社會責任時他們要使用統一的標準和價值體系,切不可搞雙重標準。當然,在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如石油、電力、交通等行業中的大型國有企業還要承擔重要的國家使命、實現政府意志,其企業社會責任會有更豐富的內涵,具有一些行業特征的獨特屬性。
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做一些慈善募捐和公益事業就是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具有豐富的內涵。首先,企業社會責任是以法律為底線,即具有合規性。企業的社會責任首先要遵守國家法律,經營行為符合國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例如,誠信守法經營并依法納稅是企業社會的基本責任,這個底線無論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是適用的。因此,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要“勿以惡小而為之”。其次,企業社會責任要關注不同利益相關者,妥善處理好企業內、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系。因此,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要處理好股東、管理層、員工、地方政府、社會公眾、合作伙伴、客戶甚至包括競爭對手等多個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一個一方面在做公益事業、另一方面卻在殘酷壓榨員工的企業并不能稱之為具有社會責任感,只能是一種沽名釣譽的偽善行為。第三,企業社會責任應該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環境友好,提高社會整體福利。“不只生產石油”是BP公司的核心理念,BP用一個生動的事實來闡述這個理念:在廣州白云機場鋪設石油管線過程中,為了保護5000棵樹不被破壞,BP放棄了高效率的機械施工。這樣一件小事使一個具有社會責任感,關注企業、社會和環境和諧的企業形象躍然而升。因此,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要符合帕累托改進原則,要有助于社會總體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拆東墻補西墻的零和游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未必一定要作出驚天動地的事情,切記“勿以善小而不為”,點滴小事都能體現出企業的社會責任。
在我國變革 開放取得巨大成就,社會處于巨大變革的今天,我國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的發展思路和建設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這無疑需要企業在關注自身發展的同時,要承擔越來越多的社會責任,才能促進社會共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