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文章《企業信仰有什么作用》在中國管理傳播網刊登后,金玉成先生留言表達了自己的不同意見,認為文中對“企業信仰”進行的定義“企業組織對于所采取的‘營利手段’的共同的堅定信念”似有不妥,容易與企業信條、企業精神、企業口號等混淆,他認為,定義“企業信仰”還是不能離開宗教信仰這個最有生命力和最有影響力的基石,并提出他對“企業信仰”的定義為:“企業信仰是企業法人所屬的多數自然人所持有的某種宗教信仰”。
雖然金玉成先生對本人的觀點有不同意見,但卻充分證明了如何定義“企業信仰”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對“企業信仰”的定義不同,則建立在各自所理解的概念基礎之上的理論和方法都會有很大的差別,所起的作用也就會有不同,因此在“企業信仰”如何定義的問題上再花些時間是非常值得的。
但是,在定義“企業信仰”問題上面就事論事卻是很難解決問題的,因為不同的定義之間本身并不存在對與錯的問題,不同的假設和前提條件會導致不同的結果,所以我們需要考察不同定義各自會導致什么樣的結果,然后再根據結果來進行比較和選擇。
金玉成先生有一點說的非常對,本人對“企業信仰”的定義很容易與“企業信條、企業精神、企業口號”等混淆,其實還遠不止于此,該定義還與價值觀、經營理念等概念難以區分,因為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內涵,就是“企業員工都非常堅定地相信某個東西是正確的,是必須堅持的”,因而都屬于企業文化層面的東西。筆者認為具體叫什么名詞關系不大,只要能夠統一用一個名稱就行,重要的是必須對概念本身所含的內容有準確的把握,也就是說應該把什么東西當作信仰,堅持和確信什么。這也就是凸現出了本人和金玉成先生的根本分歧:本人認為應該確信的是“營利手段”,而金先生認為應該堅持的是“宗教信仰”,這樣一來我們的分歧就大了,因為本人在上一篇文章中是非常明顯反對將宗教引入企業的,看來這里有必要進一步闡明自己的觀點,并簡述一下將宗教引入企業可能帶來的危害。
二、爭議背后的“信仰”問題
其實,在金先生定義的背后隱約可以看到韋伯的影子,具體就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書所帶來的巨大影響,韋伯在該書中將西方社會近代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原因歸結為西方宗教變革 后所形成的新教,認為是新教教義所形成的資本主義精神推動了西方社會的巨大發展。與這種觀點一脈相承的是熊彼特、德魯克、張維迎等,主張經濟發展的動力來源是企業家的創新精神。近來,對這種觀點形成了極大的爭議,爭議的本質從哲學層面來說實質就是“唯心主義”和“唯物主義”之爭,從歷史觀的角度來說是“英雄史觀”和“群眾史觀”之爭,具體到我們眼前就是“精英”與“草根”之爭。這種爭議在變革 開放之初就有了,但是被鄧小平的“三論”輕輕抹過去了,實際上與胡適先生的“多研究些問題,少爭論些主義”的實用主義精神倒是很吻合,從而使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了近三十年。但是,沒解決的問題遲早會爆發的,今天關于企業信仰的爭論實際上就是這個問題的繼續:經濟發展是目的還是手段?企業是否應該以追求經濟利益為最終目標?企業需不需要信仰?企業到底該信仰什么?
既然在企業信仰的背后隱藏著如此深刻的“主義”之爭,那么我們必須將爭論的來龍去脈大概地輸理一下,這樣才能弄清楚我們到底在爭論什么,爭議的焦點在哪,在具體的企業管理實踐中該如何取舍。
爭論的焦點:資本主義是不是人類發展的最終形式?
已經形成的共識之一是,近代資本主義在給經濟帶來巨大發展的同時,也給人類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而且遠不止兩次世界大戰所造成的物質和生命的傷害,最重要的是心理上的傷害,如種族歧視、冷戰思維、恐怖主義等等,都與極端的宗教信仰脫不開干系。
在這個共識的基礎上,分歧之處在于出路選擇的不同,一種觀點是認為資本主義自己能夠改正錯誤,資本主義完全能夠從資本家手中拯救出來,持這種觀點的餓典型代表就是美籍日本人弗蘭西斯·福山,他是一個典型的反馬克思主義者,其最著名的著作就是《歷史的終結和最后的人》,其中的核心觀點是“內在統一的和具有一定方向的人類歷史最終會引導人類中的大多數走向自由民主,而他的“自由民主”正是基督教義之下的現實民主社會,不僅否定了西方的“烏托邦”傳統,更是直接否定了馬克思主義對共產主義的信仰和追求。
由于蘇聯共產主義實驗已經失敗,于是世界關注的焦點就轉向了對中國發展的關注:中國能否持續發展?中國在發展的同時是否還在堅持馬克思主義?
三、企業信仰該選擇什么內容?
本人在前面《企業信仰有什么作用》一文中已經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企業沒有必要將一些永恒的東西作為自己的信仰來堅持,為什么呢?因為企業畢竟不是永恒的組織。據報道,企業歷史最長的好象是日本一個很小的家族企業,有一千多年歷史,但是估計知道這個企業的人很少很少,而比較知名的企業歷史不過一兩百年,與人類漫長的歷史相比不過一瞬,根本談不上“永恒”。
另外,一個國家、民族、宗教等組織固執于“主義之爭”實際上是有其“實用主義”道理的,因為他們需要得到一個“名分”,證明自己存在的理由和價值。但是企業并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法律已經賦予了企業存在的意義:就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存在的價值就是為社會和消費者提供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同時獲得自己應得的報酬。這就是普遍企業上的“企業”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具體到不同的企業就是實現這個意義和價值的手段和途徑不同而已,因此,每個具體的企業就應該找到屬于自己的存在意義和價值,也就是通過什么具體的手段和途徑來滿足消費者,而衡量是否滿足消費者的直接指標就是企業能否獲得持續的營利。
所以,本人再次重聲自己的觀點:企業根本沒有必要介入“宗教”、“道德”、“主義”等永恒問題的爭論之中去,找到真正屬于自己的持續營利手段并加以堅持,就是“企業信仰”的本義。同時,也只有這樣的信仰定義才具有可操作性,至于“企業信仰”如何操作的問題在以后的文章中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