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與成本之間,一般表達是制度決定成本,即不同的制度產生不同的成本。反過來,即根據成本的高低來選擇制度,從若干可供選擇的制度中,選取一組成本最低的制度。
企業決策是集中還是分散,在企業決策中是一個人說了算,還是大家說了算,這是企業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這方面,我們可以作出多種制度安排:可以一個人說了算,可以大家說了算,可以在兩者之間進行多種組合:比如一般決策一個人說了算,重大戰略決策大家說了算;與職工利益無關或關系不緊密的問題一個人說了算,與職工利益關系緊密的問題大家說了算,等等。
一、權力安排與決策成本
在上述多種制度組合中,一個企業選擇什么樣的制度,最終取決于成本比較。決策權的集中與分散,將從三個方面影響企業成本。
一是信息方面:權力越集中,權力背后的信息越少,盲目決策就會越多,由此造成的損失就會越多;權力越分散,權力背后的信息就越多,決策的失誤就越少。
二是效率方面:權力越集中,決策效率越高。在所有的決策制度中,如股東會決策、董事會決策,職工代會決策,黨委決策,等等,都不如一個人說了算的效率高。
三是利益方面:在私人企業,權力越集中,越有利于避免以權謀私;在公有制企業,權力適當分散,相互制衡,更有利于避免以權謀私。
下面分別從這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二、信息分布與權力安排
從知識和信息方面看,權力資源與信息資源的高度統一,是科學決策的基礎。在任何一個企業,信息資源都是相對分散的。企業規模越大,產業越是多元化,信息資源就越分散。比如,某種產品在上海市場是否該降價,只有上海分公司的經理最有發言權,按照權力跟著信息走的原則,應該將此項權力交給上海分公司的經理,而不應該由總公司的總裁說了算。因為總公司在北京,讓總公司的總裁決策在上海市場是否降價,很可能盲目決策。又比如,在多元化集團,如果所有產業的投資決策都由集團公司總裁決定,可能是盲目決策,因為集團公司總裁并沒有相關產業的經驗和信息。而子公司的領導由于長期從事這一產業的工作,具有信息和經驗方面的優勢,將決策權,包括投資決策權下放給子公司或子公司的領導,有利于權力和信息的充分結合,有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從這個意義上說,趙新先將酒店的投資決策權下放給霍樹榮是對的,因為霍樹榮在酒店系統工作過20年,在酒店方面,他肯定比趙新先更有信息優勢。
可見,如果僅僅從信息優勢,從權力與信息相結合方面看,越是分權,盲目決策就越少,決策的損失就越少,決策成本就越低;相反,越是集權,決策成本就越高。
三、權力安排與決策效率
集權的好處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分權的弊端是,一件事情反復研究,大家七嘴八舌,久拖不決,貽誤商機。
在三九與正大集團合作中有這樣的故事:香港正大集團的老板想在內地投資,走了一大圈,大家都是研究研究,沒有下文;而與三九接觸后,因為一個說了算,很快達成意向。
裕興科技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該公司停牌已兩年,至今尚未復牌。其原因是公司董事會在沒有經過股東大會討論的情況下,收購了平安保險5100萬股的股權。按香港的規定,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和收購,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否則屬于違規。對裕興來說,雖然該交易給公司帶來了很好的收益,但因董事會違規,照樣要受到處罰。從該項交易的實際情況看看,如果經過股東大會討論,則需要一個過程。該交易是個極好的商機,如果經過上述過程,可能早已被別人買走。但按照上市規則,即使丟失該商機,也要經過股東大會討論。
從制度層面看,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和收購決策,如果不經過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甚至大股東可能因個人目的,將上市公司的巨額資金用于不正當交易;或者可能因決策失誤,將上市公司的巨額資金用于錯誤投資,造成公司和廣大股民的巨大損失。因此,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和收購決策,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討論通過,這是必要的。民主決策,或大家說了算的一項重大成本,就是可能喪失許多重要商機。由此造成的損失,與其說是分權體制的成本,不如說是上市公司這種企業制度的成本。
四、權力集中與代理成本
在私有企業,集權的好處是,有利于減少以權謀私。權利越是分散,給他人以權謀私的機會就越多。包括三株、德隆這樣的民營企業,由于企業規模較大,管理鏈條較長,委托—代理關系較多,給人以權謀私的機會也多。結果,職業經理人利用權利謀取私利的現象大量出現,公司成本由此大幅上升。這個成本就是分權的成本。
同一個話題如果放在國有企業,情況可能相反,即越是集權,越有可能導致腐敗。因為在國有企業,最高決策者本人也是代理人,他的個人目標與企業投資者的目標并不一致,權力越是集中,越是缺少內部制約機制,以權謀私的現象可能就越多,集權的成本也就越高。
因此,從目標不一致和代理成本方面看,私有企業越是放權,以權謀私的人就越多,制度成本就越高,為了降低決策成本,應當盡可能集權;國有企業越是集權,以權謀私的可能性就越大,制度成本就越高,為了降低決策成本,應當盡可能分權和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
五、決定集權與分權的六個因素
以上分析說明,集權好還是分權好,企業決策應該一個人說了算,還是大家說了算,不能一概而論,應該作以下區分:
一看所有制。如果僅僅從所有制的看,私有化程度越高的企業,越應該集權。在這樣的企業,只有老板不會貪污和受賄,其他任何人都有可能貪污和受賄。相反,公有程度越高的企業,越應該分權。通過分權,對權力加以適當制衡,有利于減少以權謀私。
二看企業規模。如果僅僅從企業規模看,規模越大的企業,越要分權;規模越小的企業,越是可以集權。正因為這樣,個體戶的決策效率最高。
三看產業結構。越是多元化的企業,越應當分權;越是專業化的企業,越有條件集權。三九如果僅僅造藥,甚至僅僅造三九胃泰或其他胃藥,讓趙新先一個說了算,絕對不會出現那么多盲目決策。相反,重大戰略決策讓趙一個說了算,而不是讓大家七嘴八舌,其決策可能更加正確。
四看企業管理制度和人員的結構。企業的管理制度越嚴密,各級決策人員的利益與企業整體利益相關度越高,分權的成本就越低,而由分權所獲得信息優勢就越大。比如,西安海星集團是榮海的私人企業,而許多二級公司的領導人或者是榮海的親戚,或者是老同學,權力下放,這些人一般不會因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榮海就可以大量放權。如果海星的中高層管理者都是從市場上招聘的職業經理人,而海星的管理制度又不是很健全,只要放權,大家都有機會以權謀私,在這種情況下,榮海就應該盡可能集權。
五看主要決策者的水平。以三九為例,那么多二級公司、三級公司,而這些公司主要決策者的水平、能力差別很大。正確安排是,能力強的,充分放權,讓其一個人說了算;能力弱的,上面加強審批,和身邊派個“政委”。因此,在決策權的分配上,應該實行一廠一策,而不應千篇一律。
六看決策內容。僅僅是戰略決策,如果也讓全體職工參與,或者讓全體股東參與,搞民主集中制,所形成的不一定是正確決策,因為一般股東和一般職工既不了解產業,也不了解市場,這種決策應該是專家參與,領導拍板;而事關全體職工利益,事關關聯交易等決策事項,應該充分聽取職工或股東意見,避免少數人以權謀私,損害職工或廣大中小股東利益。
六、新《公司法》關于企業決策權的制度安排
在企業內部,哪些權力應當集中,哪些權力應當分散,分散到什么程度,新《公司法》已經作了很好的法律安排。這種安排與原《公司法》相比,有很大的進步。而新《公司法》所作的這種權力安排,不是一個理論問題,是所有企業必須遵循的法規。通過研究新《公司法》可以發現,其權力安排充分考慮了筆者所說的上述六個因素。
關于企業決策權的制度安排,新《公司法》有幾個明顯的特點:
一是因公司性質而別。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不一樣,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不一樣。
新《公司法》第11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但對有限責任公司就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多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有幾個人或十幾個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質比較重,即認錢不認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質比較重,即既認錢更認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多數都是朋友或同學,是否向董事或高管借錢,他們自己可以把握,用不著法律規定。
新《公司法》第122條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有限責任公司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就沒有作這樣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4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國有企業是“應當有”,其他公司是“可以有”。這就是因企業性質不同而規定不同。
二是因決策內容而別。與決策者有關聯關系的決策與無關聯關系的決策不一樣;與職工利益密切的決策和一般性戰略決策不一樣。
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新《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是強調公司自治,公司決策權的安排,更多的交由公司自己決定,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
新《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改變了原《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長擔任的統一規定。
新《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如何對外投資,是否能對外擔保,這些決策由誰說了算?有的公司可以規定由董事會說了算,有的公司可以規定由股東大會決議。總之,各公司自己看著辦。
新《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為了強化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權威,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長或總經理每一股擁有兩票或三票的投票權;相反,為了避免大股東一股獨大,公司章程也可以規定大股東每兩股才擁有一票的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