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敘事上始于傳說中的五帝時代,在記載遠古事跡時已包含初步的法治思想。據《史記》記載,堯年老時,讓舜代行天子的職務,考察他的執政能力。舜實行了一系列政策,其中關于法治的措施有作"象刑"。有學者認為,"象刑"并不是真正的處罰,而是一種"象征刑",是讓犯法者穿上與眾不同的衣服,戴上不同顏色的頭巾,以此來表示警戒。舜時還實行"眚災過,赦;怙終賊,刑"的政策,即赦免那些由于過失犯罪的人,對屢教不改的犯人才動用刑罰。這些都體現了原始的"慎刑"思想。
周穆王以甫侯為相,作《甫刑》,有"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隨著刑罰的漸趨發展成熟,對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司法的過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當時強調選擇賢人執法以安百姓,強調在司法過程中敬畏法律,以杜絕所謂"擇非其人"、"敬非其刑"、"居非其宜"等現象。在具體法律的施行過程中,注意做到"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即注重證詞和證詞的取得程序,以保證法律施行過程中的公正,避免冤案產生。經過嚴格的程序,如果犯罪的證據確鑿,則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五刑"、"五罰"、"五過"等輕重不同的懲罰。難能可貴的是,當時已提出了處罰必須和所犯罪行相適應的"閱實其罪,惟鈞其過"和疑罪從輕的"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的口號。認為只有謹慎使用法律,不輕易用刑,才能"簡信有眾,惟訊有稽",得到百姓的擁護。
秦自商鞅變法始,信奉申不害、韓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的法治思想,逐漸確立了以法治國的政策。秦統一后,李斯主持整理修訂法律,"明法度,定律令",還"除疑定法",使百姓"咸知所避"。司馬遷肯定李斯在法治上的建樹,但批評他過于"嚴威酷刑",認為如果不是因為這一點,他將會和周公、召公等圣賢一樣名垂青史。
秦始皇"奮六世之余烈",用戰爭手段統一中國,并強制性地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到新征服的地區,造成這些地區人民的激烈反抗。秦始皇死后不久,陳勝、吳廣揭竿而起,空前強大的秦帝國隨之轟然倒塌。秦朝的快速滅亡,使漢初知識階層深刻反思秦代統治教訓,形成了一股"非秦"的思潮,而秦朝的嚴刑峻法是廣受批評的內容。賈誼的《過秦論》即是"非秦"思潮的代表作品,賈誼認為秦王"禁文書而酷刑法,先詐力而后仁義,以暴虐為天下始",但繼位的秦二世如能"攻守異術",對政策進行一些調整,秦朝也不至于驟然覆滅。按照賈誼的主張,秦二世應該"虛囹圄而免刑,除去收孥污穢之罪",約法省禁,讓天下的人能夠自新,以威德統治天下,那樣就會避免"暴亂之奸"。司馬遷非常推崇賈誼對秦政的分析與批評,將其言論附在《秦始皇本紀》的篇末。也對秦始皇的政策進行批評,認為他"剛毅戾深,事皆決于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后合五德之數。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與對秦始皇的批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司馬遷對漢文帝的贊揚,在他的筆下,漢文帝是一位賢明君主。在漢文帝時期,中國的法治有幾項重大的變革,廢除"收孥"是其中之一。"收孥"是由秦代開始的一種殘酷制度:如果一人犯罪,其父母妻子等家屬都要遭受處罰。漢文帝即位第一年就廢除了這一制度,認為法律是政治之本,其作用是禁止暴行,引導民眾,如果某人犯罪親屬也連坐,則有悖于法律的根本宗旨,應該予以廢除。漢文帝相信"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即法律正當民眾才會誠實,處罰得當民眾才會服從。如果官員不能引導民眾遵守秩序,又用不正當的法律處罰,這反而會使民眾信奉暴力。
漢文帝時期另一項重大法治變革是廢除肉刑,而這是由一位女子的上書所引發的。司馬遷敘事以言簡意賅而著稱,被認為是"文省理幽",但他在看似普通的這件事上卻不惜筆墨,在《孝文本紀》和《扁鵲倉公列傳》兩處都進行了詳細敘述,足以看出他本人對這一舉措的贊同。漢文帝時期,齊國的太倉令淳于意犯罪,按法律應該押解到長安受肉刑。他的小女兒緹縈跟隨父親到京城,在皇宮門闕外上書,說"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即便想改過自新也不可能了。還說我愿意舍身去做官府的女奴,來贖父親的罪過,讓他能改過自新。緹縈的上書感動了漢文帝,文帝認為對犯罪者不進行教育而只是施加刑法,殘毀肉體,"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這不是為民父母應有的作法。他隨即下令廢除肉刑,成為中國古代司法史上的重要事件。
在《史記》中,司馬遷為奉公守法的官吏作《循吏列傳》,對他們有很高的評價。在該傳的最后,他明確地表達出從寬執法的主張:"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據《張釋之馮唐列傳》,即便是漢文帝這樣一位古代的模范帝王,在自身受到冒犯時也不能完全依法行事。一次,他出行過中渭橋,有一個行人從橋下走出來沖撞了他的儀仗,驚動了他的馬,他讓侍從抓捕這個人后,交給管司法的部門處理。當時,張釋之擔任司法機關的長官廷尉,查明情況后按照法律規定判這個人罰金。漢文帝知道后很生氣,覺得判得太輕。張釋之認為,"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如果不遵守法律規定而加重處罰,就會失去民眾的信任。廷尉作為司法機關,應該追求公平,一切依法律辦事。漢文帝思考很長時間,最后贊同張釋之的判罰。
漢武帝后法網漸趨嚴密,中央大力打擊地方豪強,出現了了郅都、張湯、杜周等一大批"酷吏",司馬遷認為他們中"其廉者足以為儀表,其污者足以為戒"。在評價郅都時,說他雖然嚴酷,但卻能"致行法不避貴戚",體現了一定的司法平等觀念。
《史記》中大力宣揚道德教化與法律制約相互配合,認為禮、德要優于政、刑,非常認同"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史記》中還有禮治與法治相互補充、相輔而成的思想,在《孔子世家》中引用"夫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矣。"對于禮與法的關系,司馬遷也有類似的觀點,他在《太史公自序》中說:"夫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認為道德規范可以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法律規定的作用只體現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后,法律的處罰制裁作用是即時的、顯性的,而道德的引導規范作用是長期的、隱性的。
自《史記》問世以來,歷朝歷代的學者都在不斷地研究它,不斷地挖掘它的價值。2015年是史圣司馬遷誕辰2160周年,在兩千多年后的今天,我們重新審視《史記》這部偉大的作品,汲取其中最為光彩、最有價值的內容,尤其是認真總結《史記》中的法治思想,借鑒上述德主刑輔、禮法合治等積極因素,對于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使之服務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實踐,具有極其深刻和長遠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