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康寧(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員工關系及合規經理:蔣先桂
悉地國際集團HRBP:程燕
聚辰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HRM:劉艷
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HRM:IvyGu
來伊份HRM:田華珍
點評專家
勞達集團資深顧問:李婷
案例一:
沈某系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員工,在該公司擔任產品總監一職。2011年10月,沈某參與了一個項目,在項目中負責決定產品的種類和數量,產品的最終合同價格由公司參與項目的副總裁錢某審批。2012年3月,公司發現,采購項目中,最終合同價格遠遠高于當時實際市場價格。公司認為,作為產品價格核實的負責人,沈某存在嚴重失職,且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沈某不服,認為自己只是初步核實產品價格,最終合同價格是由錢某審批的,所以自己在初步核實價格時雖然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但錢某對初步核實的價格是了解的,且最終審核批準了合同價格,故應由錢某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應該由自己承擔主要責任。沈某向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主張該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賠償96000余元。
話題一:員工的要求是否能獲得仲裁委的支持?
蔣先桂:我認為這位員工的主張能獲得仲裁委的支持。首先,該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沒有就“重大損害”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其次,副總裁錢某是合同價格最終的審批人,其也存在過錯,對此應承擔主要的責任。這種將過錯、責任歸咎到沈某一人身上的做法很難獲得仲裁委的支持。
劉艷:我認為案例中的副總裁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因為是他最終批準了合同價格,他同樣有義務對此價格進行必要的審查。所以,產生的損失也要由他分擔。
程燕:本案關鍵在于,該公司是否對員工的崗位職責進行了具體、清晰地描述,對于“嚴重失職”、“重大損害”是否進行了準確地界定。如果公司具備上述條件而員工的行為又違反了崗位職責,那么依此解除是會獲得仲裁委支持的。相反,則員工勝訴的機率就會很大。
李婷:本案的結果是員工勝訴。仲裁委認為,員工在本起事件中存在一定過錯,但公司的副總裁應承擔主要責任,所以員工不構成嚴重失職。而且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未對員工采購價格做出明確要求,沒有規定采購價格高于市場價格多少屬于嚴重失職,所以公司很難證明員工的行為構成嚴重失職。
通過這個案件可以發現,要想以“嚴重失職”為由辭退員工,就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三點:
第一,員工存在嚴重失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