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當前實踐的過程看,難度確實大,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政企真正分開難;第二、理順產權關系、確立企業法人財產權難;第三、將企業全面堆人市場難;第四、股份經濟規律與國有企業現實的矛盾突出。
國有企業虧損嚴重,發展速度過慢,國家的基本方針就是用現代企業制度對國有企業進行變革 。但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什么,人們則有不同的理解?;居腥N意見:
1、認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堅持這種理論的學者認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兩個,一是產權明晰,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誠然,這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但是不是就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內容,還得研究。至少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在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管理職能上,構建國有資產管理的新體制。由我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所決定。我國政府具有兩種職能。即經濟管理者的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前者憑借政府的行政權力與宏觀調控手段,管理社會的各種經濟成分,使其協調發展;后者憑借政府擁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管理國有經濟、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兩種職能不同,管理的方式也應不同。政府應設立兩類機構,一是專司社會經濟管理的職能,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類機構,專司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按照法律界定的財產界限對國有經濟實施科學管理。
(2)在國有資產專司職能的基礎上,實行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分組監管。在國有資產所有權上,通過國家統一所有,統一投資,以投資形式參與公司經營,明確其產權關系。使公司變為獨立的法人經濟實體。在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的基礎上、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制度。長期來。國有資產經營收支與政府的公共預算混合使用、這就使政企難以分開的癥結所在。國有資產專職機構的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和收支,都要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國有企業的上繳利潤、國家股的分紅,派息與國有資產轉讓的收入,國有資源及其使用權收入等,都要納入法規。
以上是前提,是關鍵。這些問題不解決,企業的公司化往往就變成”翻牌公司”,并給予”翻牌公司”以合法的地位。這種公司是不是就是”產權明晰、兩權分離”呢?
2、認為現代企業制度就是“產權明晰,政企分開,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堅持這種意見的學者認為,上述原則就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而且是國家對企業變革 的新要求。
責任明確,管理科學,這是我們多年來對企業管理所強調的標準,并不能算“新”,更不能算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政企分開是已故經濟學家蔣一葦提出的,到現在已經有12年的歷史,我們分得怎么樣,大家有目共睹。為什么這么難?它的難,還不在于對它是否“共認”,而主要是人們利潤的調整。既得利潤者對此持消極態度。產權明晰的提法,公正的說,很不科學。產權本來就很“明晰”,屬國家所有,現在用“法人財產權”代替,并說這樣就達到“明晰”。“法人財產權”的實質是法律界定的“支配權”,并不是企業所有權,而一些人卻把它說成企業“所有”,把國家所有單純變為“分紅”,“終極所有”,把本來明晰的產權倒變為“不明晰”。
終極所有。是針對我國經濟管理體制中的政企不分的現狀提出來的,意在政府不要盲接干涉企業的生產經營,放開手腳讓企業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政府只享受企業經營活動之后的所有權效益。這種用意是好的,但“終極所有”提法是不確切的。國家資本,他就是所有者,怎么能對其經營活動不干預、而只坐享其成呢?國家控股,他就會利用控股權干預企業的經營,進而達到享受所有效益的目的。國家參股,也會通過公司的董事會干預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可能只享受所謂的“終極所有”。正確的提法應是“股權所有”。
為什么會產生這種情況呢?主要是概念不清。經濟形態指的是企業歸誰所有,經營形態指的是企業由誰經營,法律形態指的是誰是企業法人代表。“法人財產權”是企業經營權,用它代替經濟權與法律權,怎么能不亂呢!
3、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思想,我認為至少包括下列三點:
第一、有限責任原則。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市場企業的兩個基本條件。參與市場競爭,就有可能虧損破產,以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還給失敗者以東山再起之機。
第二、多元投資原則。社會法人參股,便于相互監督與相互扶持,有利于企業穩定發展。企業職工與社會居民參股,容易形成企業經營與社會經營,這不僅有利于企業,也有利于社會居民,形成社會效益。
第三、內在動力原則。工資所體現的是雇工關系,不利于激發經營者與企業職工的積極性。如果讓企業經營者與企業職工2/3以上的收入不是來自工資,而是來自分紅,那他們就會拚命。拚命+才干=企業效益。
*作者是陜西財經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