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生活在公元前六世紀的齊國,那是春秋年代的初期。齊國的疆界并不大,卻在管仲的治理下成為最強的國家,齊桓公因此被視為春秋五霸之首。
齊國的強大,與管仲實行的經濟政策有關。他是中國最早的中央集權主義實踐者,在放活微觀的同時,十分強調政府對經濟的宏觀管制。他對后世影響最大的產業管制政策便是鹽鐵專營,它幾乎成為中國式中央集權制度的經濟保障。
在農耕時期,鹽和鐵是最為重要的兩大支柱性產業,無一民眾可以須臾離開。自西周以來,就有一些諸侯國將鹽鐵經營收歸國有,然而從來沒有人將之視為國策,絕大多數的治國者仍然以征稅—特別是農業稅為國家最主要的收入。管仲最大的創新在于他在稅賦收入之外增加了專營收入,并將之制度化。
管仲以鹽和鐵的專賣收入做過舉例說明。
他說,萬乘之國的人口約為千萬,如按成人征人頭稅,應繳納者約為一百萬人,每人每月征三十錢,為三千萬錢。如果進行鹽的專賣,每升鹽酌量提價出售,每月可能得到六千萬錢,就可望得到一倍于征人頭稅的收入。而在表面上,政府確乎不曾征稅,不致引起人民的反對。不僅在國內如此,還可運鹽出口而獲取重利,這等于煮些白開水就可以迫使天下人向齊國納稅,即“煮沸水以籍天下”。
鐵的專賣也是一樣。管仲說,大凡一個農戶,無論是從事耕作還是做女工,都需要針、刀、耒、耜、銚、鋸、錐、鑿等等鐵制工具,只要在一根針上加價一錢,三十根針就可收三十錢,即等于一人應繳的人頭稅了,由此類推,則全國收入總數亦不下于人頭稅的征收總額。
管仲提倡鹽鐵專營,但不是主張政府親自下場,創辦國營鹽場或國營鐵廠—后世之人學管仲,認為專營就是國營,多入歧途。
比如鹽業。齊國濱海,是產鹽大國,食鹽是最有競爭力和價格話語權的戰略商品。管仲實行的是專賣政策,開放鹽池讓民間自由生產,然后由國家統一收購。為了維持國家對鹽的壟斷權,防止鹽價因生產過度而大跌,管仲下令對煮鹽的時節進行控制,只準在頭年的十月到第二年的正月這四個月的農閑季節煮鹽,到了仲春二月,農事開始,就不許聚眾煮鹽。由于控制了鹽業的銷售和產量,進而控制了價格,齊國的鹽銷售到國外去,可以抬高到成本的四十倍,國家和商賈都得利頗豐。
在冶鐵業上,管仲實行的是國有民營。他首先嚴厲地強調了國家對所有礦山資源的壟斷,所謂“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臺法令宣布,只要一發現礦苗,就馬上要由國家保護和封存起來,禁止擅自闖入。
在壟斷了資源之后,管仲又控制了鐵器的定價權,并對所生產出來的鐵器進行統購統銷。在這些前提之下,管仲開放冶鐵作坊業,允許由民間商人自主經營,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
鹽鐵專營的做法并非始自管仲,卻是在他那里形成了制度化并取得顯著成效,它對后世政權產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響。它形成一種獨特的中國式經濟制度,從而增強了國家管制經濟的能力。從管仲的論述中可見,他事實上是將鹽鐵的專賣看成為變相的人頭稅—因為鹽鐵的不可或缺性,國家通過對之控制,實際對每一個人變相地征收了稅賦。這種巧妙曲折的治國理念一直延續數千年,始終存活。直到今天,我們還在為各種不可或缺的專賣商品支付著變相的人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