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是個人魅力型權力,也即“奇里斯瑪”型權力。個人魅力型權力的存在是由追隨者的承認決定的,追隨者深為領袖所致力的使命而感動,領袖在他們的心目中顯現出一種超越性力量,這種力量使得他們愿意服從與奉獻。“奇里斯瑪”式人物具有把人們吸引在周圍成為他的信徒的能力,他通過追隨者或親信的支持來統治,而非通過既有的行政僚屬、組織架構來運作。其統治核心亦可能包括該領袖身旁的家族成員,而這些成員與他維持親密、富于情感的共同體關系。這些人被委以重任,并非因為其專業技能,而是因為他們的忠誠。
毫無疑問,“奇里斯瑪”是一種不確定的權力形式。其合法性根據在于領袖人物的個人魅力與信徒的忠誠,伴隨著一種盲目性和非理性,是一種人治的形態。決策模式是不規則的,運作常規經常由于領導者的恣意干預而瓦解。從法律和制度角度看,個人魅力型權力形式缺少理性的組織體系,隨著時間的發展,它一定會逐漸制度化,較少恣意而為,較多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這也就是所謂的“常規化”。
第二種類型是傳統型權力。這種統治形式普遍存在于前現代社會,表現為統治的合法性是來自自稱的并也為他人相信的歷代相傳的神圣規則和權力。傳統型統治比較典型的是家長制和世襲制,統治的權力屬于個人,其權力來源于繼承或一個更高統治者的授予。人們認為領袖擁有權力,是因為領袖本人及其祖輩從來就處于統治者的地位,統治者因據有傳統所承認的統治地位而具有令他人服從的權威。在這種統治中,統治者不是上司,而是個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組成人員首先不是官員,而是統治者個人的“仆從”;這樣,決定統治者和他的行政管理人員關系的不是職務職責,而是奴仆的個人忠誠。
第三種類型是法理型權力形式。這是現代社會的統治形式。這種統治類型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礎上,統治者根據法律進行統治。與個人魅力型和傳統型統治下的人治狀態不同,法理型統治的基礎是合理的,或者是價值合理性,或者是目標合理性。典型的法理型統治者被視為“上級”,人們所服從的不是個人而是制度,所以,其統治是非個人的,是依靠法律和契約行事的。從身份上看,服從者是社會的成員,所服從的是由制度賦予統治者的、有明確的使用界限的權力。
現代社會強調法律的權威,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須依法管理。從行政管理機構看,權力由專業人士執掌,具有明確法律基礎和界限,并遵循嚴格的等級制度。
韋伯的三種權力形式不僅是指國家政權形式,還可以用以描述各種“命令-服從”的權力關系。韋伯實際上是試圖建立一個系統化的“理想類型”來分析、判斷任何一個政權、組織、群體的性質,無論它們是現代國家的官僚體制、自然經濟的莊園、作坊,抑或是現代工廠與企業。
例如,我們可以以此來分析中國企業的發展歷程。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企業中還是個人魅力型領袖占主導地位,他們的成功具有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企業家憑借個人的膽識與魄力,抓住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機會,依靠壟斷或稀缺資源,使企業迅速做大。無論張瑞敏、任正非還是柳傳志、倪潤峰,企業家的成功就是企業的成功。
然而,當企業的決策完全成為企業家個人的決策的時候,決策就會難免具有隨意化、浪漫化、非科學化的傾向。在機會主義市場條件下,這種個人決策模式是有效的。但在日益成熟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中國企業要走向持續成功,企業家個人的思維、行為模式就必須進行轉型,即從企業家個人英雄主義走向依靠企業家團隊(職業經理人團隊),實施分權與制衡,強化專業化管理;從個人隨意性決策走向科學決策,建立有效的決策機制與程序,使企業決策建立在集體智能的基礎之上。同時,企業還需要開放權力結構,搭建事業平臺,激發創業精神,促進職業經理隊伍的形成;也要明確責任邊界,建立內部秩序,樹立理性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