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茅 人力資源 網)勞動合同是每個員工入職時都要簽訂的,不管是普通的職場人士還是HR都應該重視勞動合同,關鍵時刻,它能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經濟賠償金經常成為用人單位和職場人士發生爭議焦點,這就關系著勞動合同法的解讀,HR的看法又是怎樣的呢。
三茅網友“小冤家”咨詢說:如果公司不想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公司這樣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時自動終止勞動合同,不用進行經濟賠償么?
“正確,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后,合同到期合同中止,但是有補貼,看工作年限給補貼的。”上海的HR華誠回答說。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后,公司要有補償金的,按員工在公司上班的時間來算,合同到期的只有補償金可以沒有代通金。如果公司沒有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員工,除了需要支付賠償金外,還有代通金。
廣州的HR易陽說:“公司不跟員工簽合同,法定意義上講也需要補償的,如果違法解除,還要付賠償金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像那種短期的用合同六個月的是否也需要賠償呢?易陽認為勞動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在于合同的長短,就算勞動合同只簽了三個月,甚至有些沒有簽合同,按照法律,如果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沒有在勞動關系結束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都要進行經濟賠償。
代通金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計劃 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學習 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以上法條可知,“代通金”即用人單位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