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是否繳稅?
這項業務的正確處理,一直以來都是許多投資人和財務重點關注的焦點和諸多名高天下的稅收籌劃大師生財之道。群情鼎沸的避稅方法令許多納稅人處于思維混亂狀態,每個人如同被裹挾在稅收籌劃熱流里的一粒沙子,突然覺得原來繳不繳稅,在大師的幫助下是可以自己做主。
但是,經過稅務稽查的判斷,其結果被認定是,避稅高招有的是讓人思維恍惚,有的是令人啼笑皆非,有的則被稅務稽查認定逃稅涉案重大等等,可以采用的籌劃是寥寥無幾。
一系列的稅收后期風險不斷的在稅務稽查環節凸顯出來。使用率越高,風險就越大,經過稅務稽查才知道帶給他們更多的是各種遭際避無可避的稅收風險。
對此,我們雖然無法阻礙缺乏深度和專業的籌劃風險案例在市場的蔓延,但是對于盲目采用避稅方法的企業管理者來講,學會在執行前對籌劃方法進行風險識別還是非常有必要的,這種必要性是決定后期稅務稽查風險級次的重要環節。
稅收做為國家與股東利益分配的一種方法,從它伴隨著股東資本進入企業經營之后,它的存在就必然以“不待見”的身份成為納稅人想方設法排外的環節,尤其是企業所得稅股東分紅涉稅問題的核查,稅務稽查已形成了他們自己獨特的邏輯。此時,任何避稅大師的名片和提供的避稅方法對他們來講,大多都被認定為是一種偏執的逃稅方法,避稅風險也就在稅務執法最后環節被定義成為稅收異常,執行者對此就需要在稅務稽查被否定中,付出經濟和法律雙重的懲戒。因為,作為納稅人日常進行稅收籌劃時,是無法預測稅務機關執法中諸多不確定因素,更無法改變國家授予稅務機關執法中的解釋權、自由裁量權、調整權等。
2020年馬上就要結束了,為了強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稅務數據稽查風險意識,稅東家根據企業財務賬面隱藏的涉稅風險,結合首席稅務官訓練營中一些課程核心內容和方法,幫助大家做好事前涉稅問題發現、預警、清理、糾正。
前幾天一個首席稅務官學員在微信中咨詢我一個問題,他在平臺聽到這樣一個避稅課程,課程主要講的是股東分紅避稅方法,用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東投資的股本就可以達到避稅,為此他把這個課程視頻轉給了我。
針對這個專家講的避稅內容,我認定他的稅收處理錯誤之處,不在避稅方法上,而是由于課程商業化太濃,故弄玄虛將稅收相對概念進行混淆,然后給出一個看似非常完美的避稅結果,最后,再給出一個”具體操作請聽下節課”。就如有的學員講到,正聽的入神的時候,就不講了。當然這種商業化的運作是無可厚非的,因為網絡營銷大師就是這么教。
那么,
股東稅后收益環節進行分配,是否都必須繳稅?那倒也不是,任何事物都是相對而非絕對。
正確的思考是:
1、股東稅收分紅可以繳稅也可以不繳稅。
2、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股東股本,可以繳稅也可以不用繳稅。
但是,如何按照以上說法達到避稅,還需要按照稅務稽查底層邏輯思維與方法按以下步驟進行分析和。
是否繳稅至關重要的是需要確定“股東”的身份。
公司法人股東?
自然人股東?
企業投資中的股東主要以兩種身份出現:
一種是公司法人形式的股東,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占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一種是自然人形式股東,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稅務稽查認定特征:這種股東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
這兩種股東存在的形式,以投資人的觀念理解,似乎沒有什么差別,所以,就經常出現咨詢,注冊企業是以公司法人入股好,還是以個人投資入股好。
對此問題,
如果從稅收角度來講,兩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也確實存在著一定的節稅空間。
這種避稅空間無需具備什么高超的稅收專業技能,每個企業老總或財務人員,只要精通稅收法規的內涵以及稅務機關執法底層思維對問題的判斷方法,人人都可以成為籌劃大師。網絡上所謂避稅大師,只不過是“故能玄虛”將簡單的稅收常識將其進行復雜化了而已。
我們對此做詳細分析和演練。
第一個問題的解析:用什么身份進行投資?什么樣的股東分紅可以不繳所得稅?
案例:A企業是一家由張先生和李先生共同投資,于2018年注冊成了的房地產建筑開發企業(居民企業),2020年他們計劃投資成立一家兒童教育公司,咨詢稅東家稅務專業老師,投資身份應該如何選擇,分紅環節可以不用繳稅?
稅收基本法則
A企業以公司名義與王先生(自然人)共同投資成立xxv教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A企業投資600萬,占有60%股份,其股東身份為法人股。王先生以個人資金進行投資400萬,占有40%的股份,其股東身份為自熱人股。
教育公司2019年年終實現稅后利潤為400萬,
A企業獲得紅利240萬,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王先生獲得紅利160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稅收處理的原理:
1、A企業是以法人身份進行投資和持有的股權,該企業屬于查賬征收,執行的是企業所得稅稅法。
對此A企業獲得的紅利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對此,稅務稽查審核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稅范圍,僅限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A企業屬于居民企業法人身份投資到教育公司,所以,A企業獲得的紅利屬于免稅所得。
注意理解:是“免稅”而不是“不征稅”的含義。
但是,如果A企業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那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還是要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
2、王先生屬于個人投資行為,既不屬于居民企業、也不屬于股份制企業。故此,對于取得的紅利是需要按照20%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需要提示,以上處理的關鍵是決定分紅后,企業將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為股東投資股本是否繳稅的關鍵,沒有這一前提,就無從確定股東分紅和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根據以上股東身份的區分所形成的稅收處理的差異化之后,對于企業將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為股東投資股本是否繳稅,也就一目了然了。
1、教育公司將稅收分紅后的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為A企業股本行為,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教育公司將稅收分紅后的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為王先生股本行為,需要視同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稅務處理的原理:
1、由于A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之間分紅"屬于免稅。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行為,依據國稅發[1994]89號:“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A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即便將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增股本也依然屬于免稅范疇。
2、由于王先生屬于個人投資,不執行企業所得稅稅法,投資的教育公司也不屬于股份制企業,所以,按照國稅發[1994]89號之規定: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對于王先生投資的教育公司,按照王先生持股比例將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增王先生的股本,是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看到如果了解了稅收法律和稅務稽查判斷問題的底層邏輯運用方法,其實,人人皆可成為稅收籌劃大師。一味依賴和迷信社會所謂的專家,時間久了,就會把自己變成一個沒有主心骨的“稻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