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利用“洼地”注冊空殼公司,沒有實際交易虛開發票打擊行動,在各地稅務機關展開了由企業“自查”進入到了深度清理檢查階段。
2018年開始,各地稅收“洼地”呈現出空前的“繁榮”,已成為退稅難的重災區。
2020年至今,各地稅收“洼地”演變成為高危“地帶”,已成為稅務稽查重查區。
稅收“洼地”本是一件好事,其“亮點”也是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但是,此舉一出,讓無數的稅收投機者從中嗅到了“逃稅”的機會,原本門庭冷落的經濟匱乏地帶,吸引了大批的違規企業在這里瘋狂的注冊起了空殼公司,以此借“殼”虛開發票和逃逸應繳稅款。
這種的瘋狂,如果從源頭挖掘,應該歸屬于這種政策出臺后管理上的不夠規范,瑕疵間培育了一大批的“中間商”,而這些中間商大多是能說會道的“說客”。一倡百和確實的為各個稅收”洼地“招攬了許多的“過客”。
拒“誘惑”永不沾的人是寥寥無幾。大多數的企業抱著政府開辦的“洼地”誰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僥幸、殘缺的心理意識,選擇了“鋌而走險”之路。在”中間商說客的引誘下,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洼地”注冊空殼公司,大量進行“虛開發票”和偽造銀行流水抽逃資金,以此進行惡意的規避“稅收”。
這一現象驗證了馬克思《資本論》中說到的一句話:“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潤,資本就敢于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資本就敢于踐踏人間一切法律”
那么,這些“洼地”空殼公司未來的命運該如何,我們不妨做如下風險分析:
稅收“洼地”僅從字義上就可以理解其含義:近似封閉的比周圍地面低洼的地形,簡單理解就是一個”坑“。
既然是一個“坑”,那么跳進“坑”里的企業會存在哪些風險?
一是政府層面,全國所有的稅收“洼地”都是各地政府管轄經濟貧窮的地帶,為了招商引資,拿出政府留存的稅收作為“亮點”,吸引全國各地企業到此“生根,只要在這里繳稅,政府就會把自己留存的稅收進行返還。至于是否可以及時的返回到企業銀行帳上,那就另說了,這要看政府腰包的錢有多少。據不少企業說,全國許多地區出現了企業稅按時照繳了,但是政府沒錢給“退稅”的現象屢屢出現。
例如:某省一個稅收“洼地”的政策是:
如果注冊的是小規模個人獨資企業,可享受個人經營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行業利潤率的10%,再按照五級累進制進行計算納稅,綜合稅率在5%左右,納稅階層為五種:
開票100萬,行業利潤率10%。
采用稅率為20%,速算數1.05萬,個稅100萬*10%*20%-10500=0.95萬,
稅率0.95%;
開票200萬,行業利潤率10%。
采用稅率為20%,速算數1.05萬,個稅200萬*10%*20%-10500=2.95萬,
稅率1.47%;
開票300萬,行業利潤率10%。
采用稅率30%,速算數4.05萬,個稅300萬*10%*20%-10500=4.95萬,
稅率1.65%;
開票400萬,行業利潤率10%。
采用稅率30%,速算數4.05萬,個稅400萬*10%*30%-40500=7.95萬,
稅率1.98%;
開票500萬,行業利潤率10%。
采用稅率為35%,速算數6.55萬,個稅500萬*10%*30%-65500=10.95萬,
稅率2.19%;
根據以上的優惠政策表,我們看到其誘惑真的是非常之大。
但是、
我們前面說了,稅收“洼地”都是經濟貧窮落后的地區。因為所屬地政府沒有資源、沒有資金,沒有辦法發展經濟的情況下,才發起了用稅收“洼地”,招攬“鳳凰”飛到這里注冊企業,稅繳的多了中央的返還也就多了。
但是,只能其說......
二是稅務稽查層面,
由于,全國在稅收“洼地”公司經營范圍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基本都是以“咨詢”“服務”名義注冊一個或多個空殼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簽訂虛假合同為其自己的多家公司開具虛假發票入賬,以此以虛增成本的方式隱匿收入。
對此,2018年影視業明星稅收案例被稅務機關進行清查,其實就是稅務機關對利用稅收優惠地,違法注冊空殼公司進行“逃稅”過于猖獗的行為進行的一次“預警”,可還是有許多企業為此“渾然不知”。目前各地稅務機關開展對“咨詢”、“服務”、“倉儲”、“工作室”等虛擬的空殼公司“虛開發票”進行嚴查嚴打活動中,已有多家企業“中槍”。
前一段時間,有個企業問我,他們企業是醫藥企業,在全國各地稅收“洼地”注冊了16個咨詢公司,是否有風險。對于這種問題我一般是不會直接給出解答,而是首先按照稅務稽查底層邏輯思維對業務進行推理判斷,通過稅收分析做出最終的結論,其方法:
首先需要查核該企業究竟所作的業務是否需要外部咨詢?咨詢的業務內容是什么?本地的業務為什么要在國內多個地方進行業務咨詢?
例如:稅務機關對該醫藥企業進行數據抓取分析,基本情況如下:
甲醫藥企業是2014年注冊成立的,共有四個股東,注冊資金1000萬,實繳100萬,經營信息反映:
年度/項目 | 營業收入 | 實現利潤 |
2015 | 1298萬 | 134.7萬 |
2016 | 2657萬 | 328.5萬 |
2017 | 3197萬 | 419.5萬 |
稅務機關通過橫向稅務分析方法,確定該企業出現利潤率偏低的異常(具體分析方法請在稅東家網課《玩轉稽查》中收聽)。根據出現的異常,稅務分析人員又調閱了該企業與利潤有關聯的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檢測分析,其結果發現該企業在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和工資薪酬費用很高的情況下,又在全國各地稅收洼地發生了大量的咨詢費用(說明該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飽滿的情況下無需尋求外部咨詢)。
對于這種類型的稅務疑點,稅務機關對關聯的咨詢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函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該地所注冊的咨詢公司均無正常經營(1、日常沒有人員工作跡象或者工作人員數量不足以印證所發生的業務;2、咨詢人員根本沒有技術含量或者是虛擬掛靠人員;3、該企業業務根本無需外部咨詢)。稅務機關通過深度核查和追蹤,最終核查出所取得票據方注冊的咨詢公司均為空殼公司。
稅務處理結果:如果認定為開票機構均為空殼公司,以虛假業務進行惡意的虛開發票行為,就會對取得票據方所取得的虛假發票全部做調整,并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追補相關的稅款,并對此進行補稅、加收滯納金和實施罰款。
對此,我們將此行為稱之為“走鋼絲繩”的人(這種現象發生在多種行業)。
對于以上問題,誰是責任人?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注:
直接負責人:指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直接責任人: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特別注意,利用虛假身份注冊空殼公司,利用虛開發票逃逸稅收的行為已經進入了泡沫被刺破的階段。2018年明星“逃稅”案和后來稅務機關對該行業采取的自查自糾行動,足以說明稅務機關已經對稅收“洼地”空殼咨詢公司、服務公司、倉儲服務等企業所作所為進入了惡意逃稅“圍剿”期。根據信息和稅務稽查慣例,疫情之后,稅收“洼地”的空殼公司從內到外、從取票方到開票方,都將會面臨著一次大的稅收漏洞追查的洗禮。
到那時,針對利用稅收優惠地注冊空殼公司“走票”虛開行為,實施全面打擊的時候,會有幾個企業能在頂風做浪之后,勇立風口不折腰?這是一個不允“忽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