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以財辦行〔2019〕104號,下發了《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104號文”)。此通知有幾個可以借鑒的涉稅亮點,比如,在公務出差過程中,具體列舉了相關費用報銷所涉及的發票和憑證,并強調,這些發票或收據,是用于備查,不是作為報銷憑證。這與部分稅務部門的涉稅規定有一定的差異,現解析如下:
【老郭認為】注意其中的關鍵詞“按規定領取”,而不是,按規定“用發票報銷、再領取”。建議相關企業的稅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發生的上述業務活動,可否參照執行。不過,如果企業是以出差補助的名義發放高額補貼,那就應該征收相關稅費。
【104號文】: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老郭認為】請注意“104號文”中的描述,“索取相應的、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這是非常明確的告知相關人員,是備查。換個角度來分析,也就是,如果是虛假業務,后果那是很嚴重的。這與有些稅務部門下發的文件相對比,更加具有威懾性,這也符合當今國家“放管服”的總體思路。
【104號文】: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老郭認為】雖然同屬國家機關,但是,相關費用報銷方面,“104號文”規定的明確、具體。反觀有些企業,基本是接待部門來買單,而且“光明正大”的將這些“接待費用”,放入到公司管理費、業務招待費項目下。如果按照稅務的相關規定去思考,這樣做,是不合規的, 應該繳納相關稅費的。
【總結】“104號文”是個可以借鑒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綱領性文件。建議稅務部門,對企業公務出差所發生費用的稅務管理規定,在當今國家“放管服”總體思路的指引下,參照“104號文”的原則,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版權聲明: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任何個人或機構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做其他用途;如若轉載,需注明出處和來源,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