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為關聯方生產包裝箱,2006年度實現銷售收入500萬元(假設無其他銷售收入),實際發生原材料成本400萬元,銷售毛利為100萬元(500-400)。甲公司2006年度被主管稅務機關鑒定為能夠準確核算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地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為10%,假設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均為33%,不考慮增值稅及其他稅費,下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甲公司2006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500?0%?3%=16.5(萬元)
籌劃方案
從該文件可以看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應繳企業所得稅由企業的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總額決定。企業如果能夠降低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就可以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的目的。本例甲公司可以將生產包裝箱業務,改為給關聯方加工包裝箱,這樣就可以大幅度降低企業的總收入和總成本。
假設甲公司要求關聯方購買生產包裝箱所需要的400萬元原材料,然后發給甲公司加工,甲公司向關聯方收取加工費100萬元,那么甲公司2006年的收入總額就變為100萬元,其應繳企業所得稅為:100?0%?3%=3.3(萬元)
由此可見,按此方案實施,甲公司可少繳企業所得稅13.2萬元(16.5-3.3),而關聯方購進包裝箱的成本和甲公司的毛收益都沒有發生變化。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規定,加工業務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加工業務。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產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業務,而應當按照銷售自產產品進行處理。甲公司在實施籌劃方案時應當注意上述限制性規定。
案例二
乙公司2006年按查賬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丙公司是乙公司的銷售商(兩公司投資人為同一家族成員),2006年度被主管稅務機關鑒定為能夠準確核算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2006年,乙公司出售給丙公司的銷售收入為550萬元(按市場價值結算,不需要納稅調整),相對應的銷售成本為400萬元,其中原材料成本為350萬元,銷售毛利為150萬元(550-400)。丙公司對外銷售取得收入600萬元(假設丙公司無其他收入),銷售毛利為50萬元(600-550)。
乙公司2006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3%=99(萬元)
丙公司2006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0?0%?3%=19.8(萬元)
籌劃方案
丙公司可按乙公司要求購進原材料,發給乙公司加工為產品,丙公司收回加工產品后再對外銷售,這樣,乙公司的一部分銷售利潤就能轉移到丙公司。
假設2006年度,丙公司購進350萬元原材料發送給乙公司加工,乙公司發生加工費50萬元(400-350),同時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加工利潤50萬元,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費100萬元(50+50)。丙公司取得產品的成本為450萬元(350+100)。如果丙公司仍然以6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那么,丙公司獲得的銷售毛利為150萬元,比籌劃前增加100萬元(150-50),同時,乙公司的加工毛利比籌劃前的銷售毛利相應減少100萬元(150-50)。籌劃后的企業所得稅負擔為:
乙公司2006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100)?3%=66(萬元)
丙公司2006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仍為19.8萬元。
由此可見,籌劃后丙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負擔不變,而乙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負擔減少了33萬元(99-66)。
本例總體稅負減少的原因是,丙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負擔與實際利潤無關。因此,如果乙公司能夠將更多的利潤合理地轉移到丙公司,將進一步降低總體稅收負擔。
此外,查賬征收企業也可通過購買核定征收企業產品的方式來轉移應納稅所得。查賬征收企業的購進成本每增加100元,就能減少100元利潤,并相應減少33元(100?3%)的企業所得稅負擔。而核定征收企業銷售收入每增加100元,只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3.3元(100?0%?3%)。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每提高銷售價格100元,就能使總體稅收負擔下降29.7元(33-3.3)。需要注意的是,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定價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籌劃點評
“混水摸魚”原意是,在混濁的水中,魚暈頭轉向,乘機摸魚,可以得到意外的好處。此計用于軍事,是指當敵人混亂無主時,乘機奪取勝利的謀略。在復雜的戰爭中,弱小的一方經常會動搖不定,這里就有可乘之機。更多的時候,這個可乘之機不能只靠等待,而應主動去制造這種可乘之機。一方主動去把水攪渾,一切情況開始復雜起來,然后可借機行事。
如果把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狀況看成為是“混濁的水”,把稅收利益看成是“魚”,那么上述籌劃方案運用的就是“混水摸魚”的謀略。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有時候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但是如果企業應對得當,也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