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我們終于見到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最后版本。《條例》共8章133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去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盡管該法奠定了“兩稅合一”的基調,但是企業的焦慮并沒有就此塵埃落定。根據新稅法,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所適用的稅率、抵扣標準等方面都進行了調整。但是,具體如何操作?新法對外資還有沒有吸引力?對企業具有怎樣的產業導向?能否處理長期存在的避稅頑疾?《條例》細化了新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關注的問題一一作了解答。
關注一:稅率“我們最關心的問題是,明年我們公司到底適用什么稅率,我們的稅負到底會調整到多少?哪些企業能得到優惠?”2007年12月11日,江蘇一家民營企業的鐘老板對本刊記者說,而這個問題也正是大部分企業的困惑所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將實行3種稅率:25%的普通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低檔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則一律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
針對此條,《條例》對企業普遍關注的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界定。
可享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具體領域范圍和認定管理辦法仍未確定,將由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根據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的評價,“這些規定將給中小企業帶來更大的利好,同時也會給上海、廣東等引進外資較多的地區帶來一些壓力。但是在國際上進行橫向比較,25%的稅率仍處于中低水平,對外資來說仍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關注二:稅前扣除接受記者采訪的企業認為,除了稅率,稅前抵扣標準的變更對企業影響也很大,這些變更給國內許多企業帶來了福音。
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作出了統一規范,允許對企業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支出予以稅前據實扣除。《條例》則對稅前扣除的具體項目及標準予以明確。
《條例》規定: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并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繼續維持對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原扣除標準;另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同時,《實施條例》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業界認為,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是新《條例》最大的亮點之一,這意味著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將取消。
在IT業打滾多年的金老板深諳其中的苦處。這幾年北京的IT行業風生水起,人員的工資待遇也水漲船高。金老板的公司有50多人,大部分工資在3000—5000元人民幣,一些高級技術人員工資則更高。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納稅辦法,只能扣除計稅工資部分,即每月攤入成本的工資只有1600元,剩下的部分還得按照企業所得納稅。金老板說,新《條例》執行和外資企業相同的標準,將會給企業減輕不少負擔。
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接受記者采訪的外資企業,廣東一外資企業認為稅前抵扣標準的變更讓企業感受到了些許財務上的壓力。比如《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的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而根據現行的法規,企業根據所處的行業,在營業額一定比例額度內的業務招待費用可以全額抵扣。不過,在專家看來,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一種做法,在歐美很多國家,招待費用只能抵扣50%.安體富教授特別強調,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稅務部門可以不予扣除。問題在于哪些屬于“合理的”,哪些屬于“不合理的”?《條例》對其概念和范圍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對于同一行業內的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支付的報酬根據市場有其合理的范圍,如果明顯超出了這個范圍,將被界定為“不合理”。
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等,這些復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也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工資與員工的社會保險是掛鉤的,如果企業虛報工資額,在勞動保障部門很容易被查到。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透露,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相關細節進行明確。
關注三:優惠新《條例》出臺后,對企業而言,一方面面臨著嚴格的稅收管制,另一方面也面臨更多的機遇。
比如新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對企業來說就很有好處,可以提前確定或轉換業務方向,變被動為主動——新法規定,企業在7種情況下可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從事蔬菜、谷物等品種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此外,《條例》還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與之前的政策相比,《條例》更注重產業性目標,強調與產業政策、技術經濟政策相配合,鼓勵農、林、牧、漁業、節能環保產業和自主創新企業發展。
安體富教授告訴記者,企業可以用一些巧勁兒,明確哪些優惠政策在自己的經營范圍內,哪些可以關注。這次的優惠實際上就是政府的政策引導,企業按照引導去投資,不但減輕了自身的負擔也符合國家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籌劃一定要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不能逾越。
關注四:反避稅對于新《條例》,除扣除和優惠等熱點之外,關于反避稅的內容也備受業界關注。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計劃 、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條例》在一些具體條款上,業界表示仍存在不確定性。如《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計劃 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接受本刊記者采訪的一位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雖然“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計劃 ”和“合理方法調整”在《條例》中有些原則性規定,但對于這些操作中理解和判定彈性較強的條款,《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如何判定,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調整等細節問題,將是實際操作中的重點和難點,也是企業最為關注的核心。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希望在后續文件中能盡量細化操作規定,以盡可能避免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在理解上的差異。
安體富教授認為,企業對此不必過于擔心。對企業來講,最重要的是做好舉證準備。在稅務機關對企業計劃 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進行調查時,企業要能提供資料證明自己的“清白”,要有理有據。稅務機關有自己的數據庫,把企業提供的資料跟這個數據庫進行比較,如果反差太大,稅務機關就會要求納稅人拿出相應的資料來證明你沒有問題。如果企業無法提供資料的,可以視為計劃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總體來說,企業要做好稅務籌劃,首先要了解新稅法和《條例》的規定,不要交冤枉稅,也不要因為不熟悉法律細節誤觸法律警戒線。至于稅法和《條例》規定不明確和不完善的地方,安體富教授認為,“鉆空子”、“打擦邊球”的方法也未嘗不可。稅務部門可以在與企業的博弈中不斷拾遺補漏,促使稅法不斷改進。對于即將陸續出臺的相關細則,企業還需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