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批準
(1) 審批權限
根據國家發改委2014年5月8日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簡稱“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國家發改委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實施核準和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除明確規定需核準外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均實施備案管理,核準和備案的項目根據其中方投資額的大小等由不同層級的發改委進行管理:
(2) 程序和時間
以下對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的主要備案程序進行介紹。
提請注意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發改委的備案批準應當是后續事項辦理步驟的前置條件,但實踐當中,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主管部門并沒有嚴格執行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而是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審核。
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批準
商務部最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簡稱“境外投資辦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實施后,較之以往,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轉變為“備案為主、核準為輔” 的模式,即除境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2]或敏感行業[3]的實行核準管理外,其他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均實施備案管理,相關辦理程序也較之前得到了較大的簡化。
(1) 審批權限
(2) 程序和時間
以下對商委備案的主要程序進行介紹。
外匯管理相關程序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簡稱“《外匯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核準之行政審批取消,改為“銀行辦理、外管監督”的模式,據此,改革之后,將主要由銀行代替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簡稱“外匯系統”)辦理和完成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相關外匯登記手續,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職能將逐步褪變為事后監管與控制。根據《外匯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內機構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及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外匯通知》還明確指出取消了境外再投資(指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的外匯備案手續。同時,也取消了過去的直接投資外匯年檢制度,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的管理方式,通過銀行上報數據。
以下是對2015年6月1日起改革后的外匯辦理程序的簡單介紹:
提請注意
如果是境內上市公司境外投資,那么除了上述三個主管部門的備案批準外,境內上市公司的境外直接投資還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如有關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管理規定)并需要履行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相關程序;而對于境內機構境外投資涉及國有企業或以國有資產在境外投資,則需向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申請履行相應的國資審批程序并辦理相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相關鏈接
1、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發改委要求投資主體在實施需其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并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取得其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其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根據境外投資辦法,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名單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可參見: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名單參見聯合國中文網站可參見: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
3、根據境外投資辦法,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