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新三板企業創始人必須保持控制權?
1、對于大多數處于高成長性的新三板企業而言,在企業發展初期,機會稍縱即逝,需要創始人快速決策,同時企業應該著眼于長遠發展。此時公司股權越集中,公司的決策成本就越低,決策效率更高,公司運轉將更加流暢,從而提升公司的長期價值。因此,保持控股股東對初創企業的控制力將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
2、從實證而言,深交所研究報告表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呈正向關系,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公司業績越好;上交所研究報告也發現股權集中度與業績呈正相關關系,即股權集中有利于業績的增長。盡管公司控制權并非一定要靠股權取得,股權結構也并非公司治理效益的決定因素,但人們通常認為初期保障創始人的絕對控股即三分之二以上,中期保證創始人簡單控股即二分之一以上,成熟期保障創始人相對控股即三分之一以上是比較穩定、合適的股權結構安排。相反,歷史上存在很多初創企業因控股權變更進而斷送企業大好前程的案例。
新三板控制權變動的監管要求
目前,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控制權變動的監管要求主要規定在《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管意義上控制權變動的定義
控制權變動,指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證券轉讓,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其他安排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或擬成為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10%的事實。
2、收購人準入資格要求
《收購辦法》規定,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其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債務、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等情形的,不得收購掛牌公司。考慮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關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時間要求也為最近2年,因此收購人的準入年限要求與掛牌準入的標準保持一致。
3、強調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后持續督導的制度
《收購辦法》規定,在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時及要約收購時,收購人必須聘請具有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對收購人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并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紀守法、切實履行承諾及相關約定。關注收購人是否對掛牌公司有不當行為,防范收購人侵害掛牌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經財務顧問的核查,篩除不符合條件的收購人。
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因繼承取得股份以及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取得掛牌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司法繼承等情形除外。
4、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退出的要求
《收購辦法》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掛牌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5、收購人的股份限售要求
通過掛牌公司收購,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收購目的應當是看好公司的長期發展,而不是為了獲取股權的短期價差收益。故制度設計上應要求控制權在一定期限內保持穩定,《收購辦法》規定進行掛牌公司收購后,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
6、違法違規的處罰
違法違規處罰是監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環,對于收購中的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失信行為具有重要的威懾作用。考慮到掛牌公司收購不設行政許可,事前監管大大減少,這就需要相應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罰力度。因此,《收購辦法》規定證監會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認定不適當人選及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并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還將比照《證券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7、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要求
《收購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8、對管理層收購暫無特殊要求
從上市公司實踐來看,管理層收購的案例不是很多,且大多為國有企業。掛牌公司以民營企業為主,目前這類公司的管理層與股東基本高度重合,管理層收購的意愿不強烈。所以,《收購辦法》暫時未對管理層收購做明確要求,如果監管初期出現此類收購,可以按照一般收購活動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