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2日 宋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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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多次接到會員電話咨詢建筑業營改增的問題,在政策還沒有明朗之前,需要建筑企業關注那些問題呢?這確實屬于擺在建筑業財務人員面前的一個不得不面對的話題。筆者借助這個平臺對需關注的一些問題做簡單介紹。
房地產和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兩行業稅率預計為11%,且部分業務實際上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如勞務成本大概占總成本的20%~30%,這部分無法獲得專用發票;還比如石沙等原料難以取得增值稅發票。
實務中很多企業原來是核定征收的,不能準確核算成本,甚至很多業務都不要發票。如果這類納稅人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就可能導致按稅率征收,且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可能會有部分納稅人說,為降低稅負,控制企業銷售收入,使企業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申報納稅。先不說500萬元的銷售額標準很容易達到,如果納稅人開出的是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建設方(發包方)可抵扣的增值稅變少,同樣的含稅價格,建設方可能會選擇可抵扣稅款較多的施工企業。
為規避稅負可能升高的風險,建筑業企業應當在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中要求企業相關人員盡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盡量與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合作。對于無法進行準確核算的企業,要盡快完善會計核算,使企業能有較多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在沒有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合同收入中包含營業稅,這樣不用提示是否含稅;而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是價外稅,如果沒有特別注明,合同收入中應當是不包含增值稅的。當然為了避免歧義,企業最好在合同中明確交易額是否含稅,并明確提供多少稅率的發票。如果對方是想小規模納稅人,你獲得的抵扣就比較少,這樣會導致企業的稅收負擔加重。
在合同中要明確增值稅發票的提供時間,因為只有取得了對方的增值稅發票,納稅人才可以抵扣。
在原有的營業稅體系下,雖然也有發票開具的規范性要求,但相對而言,增值稅體系下對服務提供方開具發票將更為嚴格。比如納稅人識別號信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中是必須列示的,在開具營業稅發票時,則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務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信息主動提供給服務提供方,用于服務提供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擬定合同時,要注意信息的準確性,并明確由于信息的不準確造成的不可挽回損失,應當如何承擔。
原材料的稅率大都是17%,建筑業、不動產業的稅率預計是11%,這個相當于用17%的增值稅進項稅來抵扣11%的銷項稅。這導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當然原營業稅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舊計入營業額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業在業務處理中考慮這方面的問題,以合理確定整體稅負。
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比較嚴厲,不是隨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抵扣的,這個就涉及到增值稅中要求的三流一致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中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①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②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③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上述兩部法規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取得發票必須“錢流”、“票流”、“物流或勞務流”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則稅務機關有權不允許納稅人抵扣。
在實務中由于我國對工程的承攬資質要求比較嚴格,導致實務中出現了很多專門依靠出賣資質生產的企業。當然也有一些公司自己沒有資質,主要靠其他企業的資質承攬工程。營改增后由于憑證要求比較嚴格,給這兩類企業帶來了一定的稅收風險。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在實務中大都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只有把掛靠人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人的財務核算,相關發票都開給被掛靠人,并與被掛靠人簽訂合同,款項也是支付給被掛靠人,這樣被掛靠人才可能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被掛靠企業把款項支付給掛靠企業也要取得相關的合法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抵扣期限的問題,超過了抵扣期限沒有認證抵扣,除特殊情況外,該發票將不能退票、不能認證抵扣,只能作為普通發票處理了。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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