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講課筆記——工資、薪金及相關費用稅前扣除
1.未發放的工資、薪金,可否在稅前扣除?
問:企業計提了職工工資,但是沒有發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不可以,必須是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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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務機關如何確認工資、薪金的合理性?
問:稅務機關如何確認工資、薪金的合理性?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計劃 ,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3.企業承擔應由員工負擔的社保費能否稅前列支?
問:匯算清繳時企業為員工承擔的本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是否應作納稅調整?
答:不能,這是不合理支出,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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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4.特殊崗位津貼應該在哪個賬戶中核算?
問:企業員工的特殊崗位津貼是屬于“工資、薪金”,還是“職工福利費”?
答:應計入“工資、薪金”賬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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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以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5.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某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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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6.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支出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某公司按省政府規定的標準、范圍承擔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住房補貼等統籌外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由社會統籌解決,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不能作為企業成本、費用扣除。相關鏈接: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7.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核算上有什么要求?
問: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核算上有什么要求?
答: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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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8.工資、薪金的范圍,福利費稅前扣除的限額
問:某企業2008年度發放工資1000萬元,其中包括為員工支付的各類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00萬元。該企業可以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上限是多少?
答:(1000-200)*14%=1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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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