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契稅等。根據稅種進行合理避稅,主要是通過減免稅政策、稅法的模糊性、選擇性、數量性條文等進行合理避稅,還可以通過稅基、稅率、稅額避稅的方法進行節稅。關于各稅種的減免稅規定在各個稅種的單行暫行條例中都有規定,在這里就不重復了。
房地產企業需要承擔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以及企業所得稅,而5%的營業稅以及在此基礎上附加的教育附加與城建是根據企業的銷售額征收的,因而節稅空間不大。接下來主要從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兩個稅種簡單介紹一下稅種的合理避稅。
本文針對房地產企業應該交納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合理避稅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房地產企業從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還包括對外投資產生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目前,內資房地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33%。
企業所得稅的合理避稅可以通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合理避稅,比如選擇有利的行業享受稅收減免,選擇有利的注冊地享受稅收減免,還可以通過納稅義務人構成的合理避稅,比如設立子公司,享受優惠稅率。由于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時,子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使公司整體稅負較低。但是采用設立分公司的話,就不能達到上述籌劃效果,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其所在地稅負高低,均不能增減公司的整體稅負。